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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6: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校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使我校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本规定所称流动党员,是指行政或户籍关系仍在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但因下列情形或原因流出、流入的党员:

1、党员出国出境的;

2、毕业生党员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组织关系尚在学校的;

3、离退休党员异地居住的;

4、党员因学习进修、从事科技咨询、合作研究或其它正当职业等原因流动的。

(一)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

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二、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一)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二)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期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三)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流出地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由流出地党组织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条件许可的,也可将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

(四)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来的党员,应按规定接收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党小组,妥善安排他们参加党听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地党组织要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的有关内容。流入地党组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外来党员。

(五)党员流动期间,凡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党组织不接收等原因,造成党员隶属关系不能明确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流入地的党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党员应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请求解决组织关系隶属问题,并按要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或与流出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由流出单位党组织出面协调解决。党员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故意隐瞒党员身份,长期脱离于党组织之外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七)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流出地党组织要重视对流动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明确其组织关系的隶属,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已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出地党组织的意见;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讨论转达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

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流出地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八)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流出地党组织同意,可以邮寄、由他人代交、或持所在单位证明补交党费,但不能少交或不交。

三、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一)因公出国出境工作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党员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时间超过6个月,但工作流动性大的党员也可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如工作需要证明党员身份的,由党委组织部出具党员证明信,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派出国出境人员中的党员工作学习期满回国时,已转出组织关系的,应持党支部鉴定,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到,由原党组织接受其参加组织生活。

(三)出国出境留学或学习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根据本人申请和汇报材料,可由原所在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如党员在外无法讨论转正的,待学习或劳务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在外组织鉴定,回原单位办理转正手续,具备条件的可以转为正式党员。

四、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的管理

(一)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党总支同意,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校,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毕业生党员离开学校外出时间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按要求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

(三)流动党员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组织关系所在党总支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并书面递交一份思想汇报和工作总结。

(四)各党总支要定期对毕业生流动党员进行摸底排查,对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或违反党纪的,按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异地居住和被返聘的离退休党员的管理

(一)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居住地的党组织。

(二)离退休党员如仍被原单位返聘担任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三)离退休党员如被民办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请担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聘用单位,聘用期满后再转回原单位。

(四)对于外单位流入的离退休党员,离退休党支部要积极接纳他们的组织关系,与本校党员一样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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