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13 15:04:2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等原因,离开原党组织所在地,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生活的党员。包括外出务工、经商、居住等,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党员;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主要原则是:

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 对流动党员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五条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1、认真查验外来流动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在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及时将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收缴党费。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外来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他们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积极帮助集体外来流动党员建立正式或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组织活动。

第三章 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

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外出后,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党员可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与其它所在地党组织联系。

3、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交纳。

4、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5、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四章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七条 对外来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工作地点比较固定的流动党员,在其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经其原单位党组织同意,将组织关系转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也可依托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

第八条 对外来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固定、且流动党员人数比较集中的,经原单位党组织批准,在其就业单位党组织的帮助下,建立临时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在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的帮助下,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党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党组织,委托其就业单位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其就业单位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第九条 对外来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地点固定的,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原单位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信,在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原单位出具的党员证明信,就近就便参加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它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

第十条 对外出时间较长或较短、地点不固定的,其党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外出党员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外出活动情况,接受原单位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本市、县范围内或县之间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的,其党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

第十二条 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买断工龄及停薪留职、辞职、退职人员在待业期间,其党组织关系分别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民政局复退军人安臵办党组织、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村党组织统一管理。就业后,将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党组织。

第五章 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流动党员活动证》经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流出地党组织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每年查验1次,使用满3年的,应及时进行更换新证。流入地党组织应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基层党组织要设立《流出党员登记薄》、《流入党员登记薄》,在流动党员外出前,要逐一登记造册,掌握其外出时间、地点、原因、联系方式等。同时,要对外来党员进行登记,详细了解其基本情况。流动党员登

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基层党组织要按月将流动党员的登记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建立流动党员接收制度。要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的接收工作,对拒不接收按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有关党组织要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指派专人负责,经常与外出流动党员所在组织生活党支部联系,与其互通情况,掌握信息,并以印发《致流动党员的一封信》等形式,将支部有关工作情况和要求转告外出流动党员。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走访制度。要组织人员经常走访外来流动党员,及时了解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流动党员在外出期间,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所在地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工作以及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等情况。镇党委每月向县委组织部报告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情况,并及时调整流动党员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流动党员补课制度。对未能参加党组织的重大活动的外出流动党员,党支部要指定专人通过电话、网络、QQ等多种形式负责对其进行补课。

第二十条 建立流动党员培训教育制度。要坚持“三会一课”等制度,通过建立流动党员“活动日”,定期组织外来流动党员上党课,观看电教片,参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理论学习和党组织的各类活动,引导外来流动党员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在本地做贡献,为家乡谋发展。

第二十一条 建立流动党员奖惩制度。对在外出期间表现突出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外出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批评

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在外出期间违法乱纪、不遵守党的纪律的流动党员,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行流动党员“编外指导员”制度。对农村流动党员,由镇党委负责,主要选配镇领导、驻村干部、村干部和流动党员亲属中的党员担任“编外指导员”,实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结对联助机制。通过乡镇领导包抓、驻村干部包联、村干部包管、亲属党员一包到底的“四包”方式,加强流动党员的联络教育。对居民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负责,主要挑选村(居)党组织书记、支委、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原工作单位负责人以及亲属党员,担任“编外指导员”。 流动党员“编外指导员”每月以电话、网络、手机短信等现代化手段与外出党员联系,做流动党员的政策宣讲员、学习辅导员、意见收集员、工作监督员。同时,建立工作情况记录本,将每月工作情况详细记载备查。通过网络或QQ开设流动党员信箱,加强流动党员的联络、教育和管理。流动党员“编外指导员”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并主动与流动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联系,委托他们代为管理教育。深入开展返乡党员与当地群众“双向沟通”活动。即:“编外指导员”开展“送学上门”,进行党员意识教育,通报支部活动开展情况;外出务工返乡党员汇报思想,向群众谈见识,谈体会,教技术,互通有无,互相促进。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行“党员政治生日”制度。由镇党委统一印制“党员政治生日”贺卡,在流动党员政治生日来临前,由所在党支部采取上门走访、网上谈心、手机短信、信件邮寄等方式,为流动党员发放“党员政治生日”贺卡,开展谈心交心活动,了解流动党员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听取流动党员对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谈话过程在《党员政治生日谈心谈话登记簿》上记录,党支部及时进行研究,帮助解决问题。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递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流入地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应在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出流动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 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流动党员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外来流动党员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地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原所在地单位党组织在办理转正手续时,要充分听取流动党员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镇党委负领导责任,村(居)党支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建立镇、村 (居)党员服务站(点),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场所问题。要以原有的党员活动室为主阵地,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构建“党员之家”,为流动党员提供活动阵地。

第二十九条 镇党委和和村居党支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外出和外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定期通报和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要做好经常性检查督促工作,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流动党员

管理调研活动,创新管理方式,改进管理方法,尽力为流动党员解决家庭、生产、生活等方面困难。

第三十条 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公安、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流动人员登记和管理工作中,要注重流动人员中党员身份的统计,定期向镇党委通报有关情况。

推荐第2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水码头村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并结合本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和居住地变化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农村党员。

二、农村流动党员的管理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

三、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员的外出原因、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外出前的党费交纳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党员进行外出前教育,并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对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三)负责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每月到流动党员家中做一次家访,每年春节期间召开一次流动党员座谈会,对流动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进行表彰奖励,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四)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与原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四、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确认身份后及时接收并编入支部,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四)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说明事由,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应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半年向原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为家乡办一件好事、实事。接到原所在党支部要求参加换届选举、民主评议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原则上应按时返回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的,应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说明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正式党员应在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三)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四)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六、《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登记发放。流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地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

推荐第3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章》及中央、省、潍坊市党员管理工作有关文件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2、流动党员系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4、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

1 较短(六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当地党组织。

5、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移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存在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的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党组织应接收这些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6、破产、解体企业中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可迁移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党支部或村党支部。破产、解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党委应及时将企业的破产、解体及党员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

7、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凡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的都要成立党支部,转制企业(含租赁、转让、拍卖、停产)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保留或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组建联合党支部等形式健全党

2 组织。重视在经商党员集中的集贸市场建立经商党员党支部或党小组,改变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党组织设置滞后的状况,保证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能够正常接转。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及使用

8、《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市委组织部领取,由基层党组织发放给外出流动党员。

9、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党组织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外出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0、党员在外出期间,按照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连续6个月不过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11、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3 党小组,进行教育管理。各基层党委要对接收流动党员进行备案。

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

12、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必须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详细登记,并由基层党委备案。

13、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14、农村流动党员由村支部班子成员、党员村委会干部按流动党员的多少进行分工负责联系;企业流动党员由企业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联系。联系人应负责做好外出流动党员的汇报情况记录,每季度向支委会汇报流动党员的联系情况,并对流动党员过组织生活及交纳党费情况作以记录,在召开支部大会时,将联系情况向本支部全体党员通报。

15、流动党员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4

16、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动党员每年底应回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并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同意,并委托其联系人向支部大会报告外出期间思想、工作情况。

17、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8、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流动的,到转正时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负责考察,在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流动中发展的预备党员,离开发展其入党的党组织时,由所在党组织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地方党组织。

五、建立流动党员管理责任制度

19、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由基层党(工)委书记负总责,分管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组织(政工)干部做好具体工作,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列为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形成各级党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委组织部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党(工)委要追究领导责任;联系

5 责任人要及时与外出党员进行联系,如果对外出党员的情况不了解或联系工作不到位的,追究联系责任人的责任。

20、各基层党委每年年初要组织力量对流动党员队伍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造册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抓好流动党员管理的新路子,总结好的经验,推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六、附则

1、流动党员的年报统计,由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统计上报。

2、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推荐第4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为了使党员在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以挥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按照上级组织的部署和要求,经调查研究,并结合实际,特制订流动党员具体管理办法:

一、健全完善党的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对符合条件建立的党组织,真正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哪里就有党的组织,哪里就有党的活动和党员温暖的家”。

二、抓好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

1、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支部要将外出或流入在册党员的姓名、年龄、流动去向,期限、职业、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入册登记,建立外出党员和流入党员登记卡。

2、建立健全联系汇报制度。外出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外来流动党员要定期向原所属党组织进行沟通联系汇报,全乡党组织要定期向流动党员通报本单位本地区的形势,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

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考核检查制度,建立《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动党员考核证》,证随人走,年终凭证民主评议和考核。

三、加强分类管理,创新管理机制 对下岗分流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党员、离退休党员中的流动党员,以及关、停、破、转、

并企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党组织专人联系流动党员制度,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电脑网络化。

四、解决突出问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针对我辖区少数流动党员中组织观念淡薄,长期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管理渠道不畅,关系不顺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对“三不党员”(不办理组织关系,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则,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经教育确实改正错误的流动党员,给他们一个争取做合格党员的机会;确属不合格党员,经教育仍不改变的,按照党的纪律进行处置,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或居住地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三、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

五、对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经商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地点相对固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或当地党组织,参加党内活动。党员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地点固定的,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

六、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

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七、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八、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九、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对没有正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推荐第5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形成系统、科学、有效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不断增强流动党员的归属感、使命感和自豪感,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分为流入党员和流出党员两部分。流出党员是指经常离开公司各单位,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公司各级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例如,外出单独执行任务的党员、因学习、实习、借调等原因长期在外的党员、合资合作公司中我方党员。流入党员指党员长期离开原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到公司各单位进行工作的党员。例如,甲方(各销售公司)劳务输出人员中的党员、社聘人员中的党员、短期在公司学习考察的党员、合资合作公司中的对方单位党员等。公司各成品油配送单位、国外项目部等组织中的党员不属流动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四条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都应担负起管理流动党员的职责。坚持条块结合,实行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配合共同管理的方式。

第五条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统一管理;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可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就业单位不够稳定但居住地比较固定的,可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

第六条公司党委组织部设立“运输公司党员服务中心”,负责跨区域流动党员的临时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审核盖章,党支部负责发放,党支部将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各基层党支部每年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1次。基层党支部对流入公司的流动党员持有的《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相关内容要认真填写,并将流入党员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把流入公司的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或协助流入党员加入当地社区、行业协会等党组织。

第七条公司各基层党组织要掌握流出党员去向,保持与流入地党组织的沟通联系,采取有效办法加强教育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掌握流动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四)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五)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基层党组织对流入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四)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五)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三)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四)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三章组织关系

第十条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为实现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的统一,公司将把甲方移交党员按流动(流入)党员进行管理,不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第十一条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党组织,或党员所居住的村、社区党组织。以上单位或地方接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十二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流向不确定的,一般先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其居住地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党组织。内部退养人员一般不接转党组织关系,因各种原因确实需要的,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十三条对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已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其所居住社区具备接收条件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的社区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在外长期定居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现居住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四条对于待安置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由军转办、安置办、人才交流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教育管理;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本人、父母或配偶所居住社区党支部或市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教育管理。

第四章强化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各基层党支部要建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和《外来党员登记簿》等台帐,记录流动党员详细情况。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录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基层各单位党组织要定期向公司党委组织部报送报表,每月5日前上报月报,6月15日和次年12月10日前上报半年报,上报半年报时的同时报流动(流入和流出)党员花名册。

第十七条建立公司范围内党内基本信息管理网络,逐步延伸到每个基层党组织,实现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大力发展流动党员远程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党建网站或网页、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党员证明信外出的流动党员,在流出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享有流入地党员的其他同等权利。

第二十条未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流动党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的,可交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各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听取流动党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以及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了解情况等方式,掌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严格执行评议标准,按规定评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每年年初,流动党员应向流入地党组织如实申报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流入地党组织根据党员收入情况,按照中组部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交纳党费的基数,核定交纳党费数额,按月或季度收取党员党费并在《流动党员活动证》如实记载。

第五章 其他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塔里木油田探区范围内的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探区范围内的流动党员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组织关系在公司各单位党组织,但工作岗位在外点一线执行任务的党员;

(二)工作流动性大,一年之内有一半以上的时间是在外点工作的党员;

(三)既无固定场所也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且没有固定的党组织可以挂靠的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共同工作且工作地点相对固定的党员,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人(含3人)的要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或联合党支部、党小组);对正式党员人数不够3人的,原支部要及时报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根据其工作所在地党组织设置情况,为其安排一个相对固定的支部(或联系甲方的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没有任何党组织可以挂靠的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进行管理,支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过网络、通讯等手段,及时了解党员的学习和思想状况,向党员传达会议精神,并提出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探区范围内的党员不转移组织关系,党费仍然缴纳到原党组织,挂靠到甲方党组织的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出党员管理,党费也要交到对方。

第二十七条因执行特殊任务(抢险、救灾、涉外运输等工作),党员集体外出,时间在1个月以上,属同一基层党委(党总支)的3名以上正式党员,应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属不同基层党委(党总支)的,上一级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有关基层党委(党总支)。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内容。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相应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流动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各单位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对进入公司的甲方移交人员、社聘人员或其他人员中政治面貌是“共产党员”的身份进行核实,确定其是否是共产党员,对没有流出地党组织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人员党员身份不予承认。

第三十条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凡有流出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络员,每人联系1至3名流动党员。联络员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们外出表现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一条建立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于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建立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三条对在转出和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中推诿扯皮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指正,对拒不纠正的,以及在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中违反党的纪律和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或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推荐第6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党员离开本地区,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出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

二、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点等。党员外出回来后,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工作、学习的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过好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应提出明确要求。

三、对外出流动党员,由党支部对其流出时间、去向、从事职业、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建立健全档案;指定专人定期与其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党员的学习、工作情况;及时把党课教材、学习材料寄送到党员手中,并适时通报党组织重大活动情况。

长期外出但流入地点不固定、组织关系仍留在企业的流动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活动。至少每半年1次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交纳。

四、在非公企业中工作6个月以上的外来党员,应及时把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企业。在企业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参加企业党组织活动。

推荐第7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 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一般应包括:

(一)短期外出在六个月以上,外出地点不确定的党员;

(二)长期外出在六个月以上,无法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的党员;

(三)在集团公司内临时借调、短期工作,未与集团公 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外来党员。

第三条 下列党员不属于流动党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

(一)因公出差、学习、考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党员,开具党员证明信,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

(二)因公外派承担施工生产、经营管理任务,党员达到3人的,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员不到3人的,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则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开具党员证明信。

(三)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组织关系在原单位保留;在其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如证明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第四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应遵循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则,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的管理责任

(一) 制定流动党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 研究部署和指导基层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第六条 基层党委的管理责任

(一)掌握本单位流动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有关台账、底薄;

(二)检查督导所属党(总)支部的工作落实情况。第七条 党(总)支部的管理责任

(一)党员外出前,与本人谈话,提出要求,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党员外出后,掌握其流动去向、联系方式、就业情况,通报党内重大事项,通知参加组织生活;

(三)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第八条 对外出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外出前,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及联系方式,并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出后,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外出期间,党员要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就业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报告。

返回后,党员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原单位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九条 外出党员的管理制度

(一)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就业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统一编号,基层党委加盖印章,由党支部负责登记、填写、发放。

《流动党员活动证》年审(查验)栏由年审时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

(二)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管理台账制度

基层党委要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账,对外出党员的姓名、年龄、职业、时间、流向、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邮寄学习资料情况等进行登记,保证党员信息及时、可靠、完整。

(三)建立外出流动党员联系汇报制度

外出党员所在党支部要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形式,每年至少联系外出党员两到三次,并将有关学习资料及时传递到党员手中。

外出党员应定期以信件或电话向所在地党组织汇报在外的思想、工作和参加当地党组织的活动情况,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条 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权限

参加党员大会、党课、政治学习、交纳党费,以流入地党组织管理为主。

参加民主评议,参加党内选举,以原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统计报表,仍在原单位党组织在册。

表彰和处理,主要由原单位党组织根据所掌握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外出预备党员的管理

原单位党支部必须严肃认真地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当预备党员外出流动时,党支部将《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密封,加盖党委组织部公章,由本人带到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培养、教育、管理。

预备期满,预备党员本人要及时向原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转正申请。原单位党支部在向流入地党组织了解情况后,召开党员大会,决定预备党员是否转正。预备党员本人应回原单位参加党员大会。

第十二条 外来流动党员的管理

(一)外来党员在集团公司短期借调、临时工作期间,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将他们及时编入党支部及党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二)外来党员参加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大会、党课、政治学习等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但不参加党内选举、民主评议等活动,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外来党员离开集团公司时,所在党支部要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是预备党员的,所在党支部还应写出书面鉴定,邮寄至原单位党组织。

(四)外来当眼如不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如经教育不改,应按管理权限,向原单位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集团公司流动党员管理机构设在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也要明确机构职责,切实加强组织指导。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年组织一次抽查。

第十四条 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8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定远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乡镇、本单位党组织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

流动党员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流动党员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考核评比,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总结完善推广有效的管理方式方法。

第五条 各乡镇、各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流动党员党组织及其党员的具体管理,要依托县计生以及公安系统相关数据,准确掌握本乡镇、本单位流动党员的流出地点、时间、从业内容以及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并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同一乡镇或单位集体外出、从业地点相对固定的流动党员,采取“集出集管”的方式,党员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成立流动党组织或党小组,指派专人负责,随时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七条 流动党员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和党员证明信管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县委组织部领取,由各基层党(工)委统一组织发放给流动党员。各基层党(工)委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证明信由各基层党(工)委出具证明,到县委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应注明有效期,超出有效期将不再证明其党员身份。

第八条 流动党员要按章依规办理组织关系的转移。

外出前,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报告或口头向党组织书记报告。按规定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所在党组织查验。

到达流入地后,应及时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报到,并将报到情况主动通过电话等形式向正式关系所在党组织反馈。

在流动期间,组织关系发生新变化的,要同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报告。

第九条 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按月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要与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联系,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按自行脱党处理。

流入地党组织要如实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

第十条 按照“双向联系、双边鉴定”的要求,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都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系。预备期满,应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流出地党组织在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考察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章

流动党员的教育

第十一条

抓好外出前教育。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他们进行教育,要求流动党员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文明经商。

第十二条

抓好外出期间教育。对外出流动党员集中,且场所较为固定的,如已成立流动党组织的,由流动党组织负责定期开展党组织生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等,增强党性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如没有成立流动党组织的,由流出地基层党组织通过定期邮寄党课教材或者编发党建手机报等形式,为流动党员提供学习资料,并督促他们自学。

第十三条

抓好返乡期间集中教育。每年利用春节等重大节假日返乡之机,对流动党员进行集中培训,可以通过召开流动党员座谈会,通报党组织有关情况,并向他们布臵工作,提出要求。外出党员回来探亲、办事时,党支部要主动上门了解情况,听取汇报,传达党内有关文件、政策等。

第四章

党员发展及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工)委要认真做好在外出务工经商、非公企业员工等优秀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将其纳入本地、本单位党员发展规划。要严格按照“四四二二”党员发展新机制,认真受理流动人员提交的入党申请,并落实专人进行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由流入地党组织做好发展工作。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工)委要对流动党员定期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情况要及时通报,对表现突出的党员予以表彰;对民主评议不合格或拒不参加评议的党员,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臵。

第五章

流动党员作用的发挥

第十六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率先垂范,做一名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先进分子。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定期主动地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流动党员要树立“勤劳致富、为家乡争光”的思想,积极为家乡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提供信息。有条件的,要联系1-2户贫困户,帮助脱贫致富。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在流动党员中积极组织开展党员设岗定责、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和党员志愿者服务等主题党建活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流动党员搞好服务。要设立流动党员服务专用电话,安排专人,认真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咨询、法律维权、帮扶救助和协调等服务。

第六章

流动党员的权利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要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原则上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党内选举。

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经本人确认,并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根据流动党员的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学习培训制度、党组织定期走访制度、流动党员谈话制度、流动党员联系帮扶制度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党(工)委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其他工作制度,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暂行)适用于我县外出的流动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共定远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推荐第9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在流动中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镇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四条我系统具有党员发展审批权限的党委应当认真履行作为流

出地或流入地党组织的双重职责。

第五条建立健全走访慰问、关心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有条件的党组织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必要时可派员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考察,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对外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六条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培训制度。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返回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权利保障

第七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要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条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

第四章作用发挥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做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模范。

第十二条 每个流动党员要定期主动地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注意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注意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选派党性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四条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新工作手段,搭建有效平台,完善管理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

推荐第10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1、做到“七摸清”,即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外出时间,流入地,联系方式,劳动技能,培训需求,实际困难,做到三知即知现状、知想法、知去向;

2、确定定期联系人,定期或有特殊工作随时联系沟通,确保工作信息及时传达;

3、实行“持证”管理,做好查验审核,对长期外出的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4、每季度党员大会结束后,把党支部的工作重点、活动开展情况、对党员的要求及时通报流动党员;

5、流动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

6、党组织定期联系流动党员,进行普查,了解近期情况以及去向等;

第11篇:研究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研究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流动党员是指我院博士、研究生因外出实习、出差、出国出境等原因外出,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及时参加党支部活动的党员同志。

第二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原则,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能够接受组织教育和管理,式中保持先进性。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中的主要作用

第四条 党组织对于外出流动党员,要做好外出党员的登记工作,了解外出党员的情况。

(1)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相关学习内容要求;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3)掌握外出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所在党支部督察委员要及时了解外出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及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外出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 外出流动党员是指到校外实习、出差、出国出境、探亲的党员同志。

(1)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形式多样,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反映,并按期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报告,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支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支部查验。

1 (2)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党支部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条件许可的,也可将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

(3)党组织要加强党建网络建设,对于外出流动党员表现优秀的同志,及时在微信公众号中推送其事迹,对其予以表扬,对于其他外出流动党员也可作为一种激励。

(4)创建外出流动党员的QQ群或微信讨论组,将分散的学生党员组织起来,不受空间限制,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对于上级相关精神的学习,在校党员可以与外出流动党员进行语音或视频的同步学习。

2

第12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高校)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党组织关系接收

凡参加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在转交毕业生档案、办理户籍关系的同时,应将党组织关系转移至吉林省教育厅机关党委,编入中心党组织统一管理。

二、领取《流动党员证》

凡落入中心党组织的毕业生党员在转交档案同时,应在中心领取《流动党员证》.它是流动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证明.流动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党组织关系转出

参加就业代理且党组织关系转入中心党组织的党员,在以下情况应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1)落实就业单位且党组织健全的.(2)考取研究生或进修学习的.(3)自愿将组织关系转回生源地的.

四、预备党员转正

参加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每半年向中心党支部递交一份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汇报。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应向中心党组织递交书面转正申请,领取《预备党员转正综合情况汇报表》和《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五、建立考核制度

参加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

守党的纪律,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起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和考察。中心党支部每年对就业代理的党员进行一次考核,以邮寄、传真或网络的方式发放《流动党员年度考核表》。本人要认真填写,真实反映一年来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由所在地单位(家庭所在社区、街道、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中心党组织,经审查后存入本人档案。

六、党费收缴

参加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持流动党员证按期交纳党费,每月缴纳不便的可每季度向中心党组织缴纳一次。党章规定: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活动的,按自动脱党处理。有工资收入的按有关规定交纳,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每月缴纳2元。

七、党的组织生活

参加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党员需与中心党组织经常保持联系,积极主动的参加中心党组织每年集中组织的各项活动。要主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时事政治;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每年定期向党组织提交思想汇报,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等。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中心党组织请假并说明情况。不能参加集中活动的党员,要通过网络、电话、邮寄等方式了解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内容,并以书面形式汇报自己的学习体会。

八、定期汇总上报

中心党组织每半年将参加就业代理的党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上级党委报告;年终以书面形式报告全年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

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办理流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办理流程。

一、转入党员组织关系

1、转入条件:

已与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就业代理协议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可以把党组织关系转到中心流动党员支部统一管理。

2、转入程序:

办理党组织关系接收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由毕业学校统一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名头为:吉○林省教育厅机关党委;

2就业代理协议书; ○3预备党员需将本人党组织关系存放在中心流动党员支部统一○管理;

另:预备党员办理转正手续时,需由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来我中心领取《预备党员转正综合情况汇报表》和《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以上材料需经所在工作单位、学校、家庭所在社区、街道、村委会签署考察意见并加盖党章(如工作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按要求应由现单位两名党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须上交一份手写版转正申请和两份思想汇报(上、下半年各一份),否则中心无法为其办理转正手续;

二、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1.转出条件:

毕业生档案转出中心时,应同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2、转出程序:

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落实就业单位且单位党组织健全的:需提供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关系名头或上级党委名头;

2就业单位党组织不健全或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仍要转出党组织○关系的:可以将党组织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或选择各地人事代理机构进行统一保管,同时提供党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名头或上级党委名头;

3结清党费并返还中心发放的《流动党员证》。 ○党组织关系办理详解及注意事项:

1、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限为60天,流动党员必须在有效期内到接收单位报到。流动党员将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接收地后一周内需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单传真或邮寄回来。

2、依据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规定:流动党员应定期交纳党费,同时需每年向党组织提交思想汇报,积极主动地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在邮寄《思想汇报》等书面材料时,要写清姓名、毕业学校、届别、专业、出生日期及本人联系电话,以确保流动党员信息的准确性。流动党员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要及时通知中心党组织并将变更后信息发送电子邮件至2632010948@qq.com。

3、流动党员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时应同时将党组织关系一并迁出。

4、以下几种情况,中心流动党支部无法为其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1超期报到的:在超过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限后到接收 ○单位党组织报到的;

2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未按期补办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后,未在有效期内办理补办手续且无现接收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的; 3在有效期内拟更改接收地的: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后未去接○收地报到现要求更换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

另:请各高校将正式党员的党组织关系材料一并合放到毕业生学籍档案里统一与我中心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另将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关系材料从学籍档案里单独取出由学生本人交到中心流动党支部统一管理。

第13篇:乡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镇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

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我镇积极探索,组织各村、社区结合我镇实际情况讨论流动党员管理的有效方法,现将我镇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调研结果及处理方式汇报如下:

一、我镇流动党员组成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和居住地变化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流动党员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流动性”,而流动性又决定了党员活动地的分散性和所在地域的不确定性,导致“口袋党员”、“挂名党员”、“隐性党员”不断出现。经汇报总结,我镇流动党员主要有如下几种:1.在本辖区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2.军转及下岗再就业的务工人员。3.居所和就业更换频繁的市场、商铺等活动在外的职、务工人员。4.离退休党员。

二、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员流动给基层党员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流动党员人员少、距离远、时间短,导致 “所在单位管不到,所到单位管不了”的现状。目前流动党员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传统管理思路的局限性难以适应流动党员的松散性。传统的管理工作对行政组织的依赖性很大,流动党员远离行

政组织,表现出了一定的松散性:时间不固定,有的常年外出,有的短期外出;形式不固定,有的外出地基本固定,有的没有固定地点。因此,传统管理思路的局限性很难适应流动党员的松散流动性,致使管理得不到充分发挥,管理措施落不到实处。这就导致了对流动党员难以组织并无法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对他们是否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2、传统管理的规范性难以适应流动党员应变性的要求。传统的党内活动方式和党员管理方法侧重于静态管理,具有固定性、稳定性、集中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党员流动以后,党员的生活和生存方式都发生了变化,要有效地实现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必须突出个性化和针对性,追求管理上的应变性,不同类型流动党员需要的管理方法是不同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传统管理规范性就很难适应新时期流动党员应变性的要求。这就很难对分散在各行各业的流动党员进行有效的管理,这也就成为一些基层党组织无法实现有效管理地重要原因。

3、管理目标的先进性与流动党员的负面性构成强大反差。党员管理与其他管理的最大区别在于目标的先进性,要求党员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通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使每一位党员都能遵守党的宗旨,履行党员义务。由于流动党员过于分散,因此,他们接受的正面教育就

少,自然就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导致组织观念淡化。他们很难主动与党组织联系,甚至不汇报思想,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党费,不发挥作用,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尽管他们为数不多,但对党组织的整体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管理目标先进性要求与流动党员的负面性之间的反差,也是流动党员管理难的重要原因。

三、管理流动党员的应对方法

流动党员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流动性,管理工作需要我们适应党员的“流动性”,抓住其特点,变静为动,适应大流动的新形势,灵活设臵党组织,把流动党员管理和社区党建、经济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消除这个空白点。依靠流入地、流出地党组织的合作支持,实行“双重管理”,坚持内抓与外抓并举,双向联动,形成合力。

经各村、社区摸索及其研讨其他优秀典型,力推流动党员建立科学工作机制:1.登记报告制度。在各个基层支部建立了流动党员登记点,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汇报制度。流动党员每半年至少与所在支部联系一次,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2.联系制度。对各基层党组织中的流动党员分别指派专人联系,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并如实填写流动党员联系卡,作为年终联系人和流动党员双向考核的依据;3.教育培训制度。采用“寄学”、“补学”等方法对流动党员进行流动期间和返乡教育。这一

机制的实施对指导各级党组织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起到很好作用。

从强化组织建设入手,在提升服务功能和管理职能方面制定创新制度。一是创新管理制度,可以建立了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入转出和预备党员转正“三谈话”制度,党员发展制度,党员教育制度,党费收缴使用制度等;二是创新管理制度,可以设立以管理流动党员为工作对象和管理内容的基层党支书、党小组。三是创新管理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抓党务工作,专门设立了流动党员管理党支部,在党支部换届和组建工作中吸收流动党员基层党支部书记参加。在具备条件的人事代理单位可以积极开展创建流动党员党支部活动。

第14篇:某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XX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章》及中央、省、市、县党员管理工作有关文件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2、流动党员系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1、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卡》,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当地党组织。

2、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

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移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存在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的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党组织应接收这些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3、破产、解体企业中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可迁移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党支部或村党支部。破产、解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党委应及时将企业的破产、解体及党员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三、流动党员活动制度及使用

1、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党组织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外出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卡》。

2、党员在外出期间,按照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卡》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连续6个月不过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3、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卡》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进行教育管理。各基层党委要对接收流动党员进行备案。

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

1、党支部应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记载清楚流动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和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等,实行有效管理。

2、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3、农村流动党员由村支部班子成员、党员村委会干部按流动党员的多少进行分工负责联系;企业流动党员由企业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联系。联系人应负责做好外出流动党员的汇报情况记录,每季度向支委会汇报流动党员的联系情况,并对流动党员过组织生活及交纳党费情况作以记录,在召开支部大会时,将联系情况向本支部全体党员通报。

4、流动党员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5、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动党员每年底应回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并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同意,并委托其联系人向支部大会报告外出期间思想、工作情况。

6、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7、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流动的,到转正时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负责考察,在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流动中发展的预备党员,离开发展其入党的党组织时,由所在党组织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地方党组织。

8、流动党员有责任和义务为水洛镇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党委对遵纪守法并能对水洛镇建设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党员,予以奖励;对违法乱纪的党员,按照党纪党规进行处理。

五、建立流动党员管理责任制度

1、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由基层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组织干部做好具体工作,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列为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形成各级党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支部要追究领导责任;联系责任人要及时与外出党员进行联系,如果对外出党员的情况不了解或联系工作不到位的,追究联系责任人的责任。

2、各支部每年年初要组织力量对流动党员队伍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造册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抓好流动党员管理的新路子,总结好的经验,推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六、附则

1、流动党员的年报统计,由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统计上报。

2、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15篇:庄头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庄头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因工作、生活、学习等原因,离开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地,连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而不能回组织关系所在支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体系,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加快探索、创新流动党员教育和活动的新途径、新方式,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流动后各环节全面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协作,教育和管理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范有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模范作用明显发挥。

第四条

流动党员管理应坚持机动灵活、易于管理的原则;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肃处置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制度管理与动态联系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组织管理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五条

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其流出单位党组织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单位所在地的党组织。

第六条

党员短期(3至6个月)县外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有固定地点的,应由流出地党委出具党员证明信,再由县委组织部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由所去地方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党员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但无固定地点,确实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由流出地党委为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持证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组织活动。

第八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流出地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总支、党支部,同时出具《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党组织负责人每季度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党组织活动的情况和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

第九条

流动党员党支部按照“谁建谁管”的原则,由批准建立的主管单位党组织或乡镇党委管理,或由其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属县委和县委组织部批准建立的,可归口到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对无主管部门的,县委组织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相关的党组织管理。

第十条

流动性大,且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待安置(分配)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本人、父母或配偶居住地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

第十二条

对持有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党员,流入单位的党组织在核实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登记造册,报主管党委备案,并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内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如实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证明信回执,并为流出地党组织提供党员流入期间的表现情况。任何单位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

第十三条

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民营企业、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凡具备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可就近挂靠党组织或组建联合党支部,将党员就近编入一个支部或转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对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未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三章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流动党员外出登记制度。基层党组织要设立《外出党员登记簿》,记录流出党员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实行动态登记管理,各党委要在每季度末将登记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流出党员返回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制度。流出地党组织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时,流出党员应及时返回参加,流动党员只在流出地党组织享有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流入党员接待登记制度。各乡镇应设立流动党员接待站,社区、村应设立流动党员接待室。负责对流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现从业单位、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作好登记。各企事业单位在新进人员时,要对其政治面貌进行审查登记。

第十八条

流动党员定期联系制度。流出地党支部应在流动党员外出前与其谈话,并确定1名支委会成员作为联络员,每季度至少采用书信、电话等方式与外出党员联络沟通1次,及时掌握其思想、工作及现实表现情况。

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出地党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放,并将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登记造册。流出地党组织每年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1次,用完后换发新证。流入地党组织应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制度。流出地党组织应为外出党员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开具党员证明信。流入地党组织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流出地党组织反馈1次流动党员的表现情况,流出地党组织要把流入地党 组织的反馈意见作为党员民主评议和先进评选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动党员应回流出地参加民主评议,党组织根据党员自己的汇报情况和流入地党组织的鉴定意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如流动期间适逢流入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流出地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了解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了解党员工作情况,掌握思想动态,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对外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热情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二十三条

党费收缴制度。每年初,流动党员应向党组织如实汇报上年度的实际收入,党组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核定党费基数。党员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等方式缴纳党费,每季度至少交纳一次。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章

流动中的预备党员的转正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外出,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二十五条

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办理流动中的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流动期间的表现。党员流入单位党组织应负责介绍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如非因特殊情况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职或外出且连续两年不与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或办证外出但在预备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

流动党员的自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流动党员在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流动党员应主动与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按照规定及时出示党员证明手续,自觉接受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完成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流动党员结束流动返回时,应及时将所去单位党组织加盖意见后的《流动党员活动证》或证明信回执退回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汇报流动期间的情况。

第三十条

流动党员要遵纪守法,诚实劳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党组织另有新规定的,以上级党组织的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淳化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16篇:流动党员

濉溪强化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根据做好春节期间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我镇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抓住春节期间外出流动党员返乡过年这一有利时机,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排摸撒网,亮明流动党员身份,确保流动不流失。

二、强化教育,组织集中进行补课,确保学习不掉线。

三、拓展服务,开展服务帮扶工作,确保关爱不缺失。

四、交心谈心,实施引凤还巢工程,确保致富不忘家。

第17篇:桥楼乡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桥楼乡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是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他们中许多人想转组织关系无处接,想参加组织生活无处去,想交党费无人收,想找组织谈心无人听。随着社会的发展,流动党员将越来越多。为了使党员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按照上级组织部的部署和要求,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要实现的“五个一”目标,桥楼乡党委经调查研究,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推动我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上新水平。特制订流动党员具体管理办法:

一、健全完善党的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1、在乡党委直属单位、村委会和居委会中确保做到“两有”;

2、在下岗职工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的流动党员中健全完善党组织。对符合条件建立党组织的,乡党委要做好党组织的组建工作。真正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哪里就有党的组织,哪里就有党的活动和党员温暖的家”。

二、抓好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

1、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各单位组织要将外出或流入在册党员的姓名、年龄、流动去向、期限、职业、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入册登记,建立外出党员和流入在册党员登记卡。

2、建立健全联系汇报制度。外出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外来流动党员要定期向原所属党组织进行沟通联系汇报,党组织要定期向流动党员通报本单位本地区的形势,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

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考核检查制度,建立《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动党员考核证》,证随人走,年终凭证民主评议和考核。

三、加强分类管理,创新管理机制。

对下岗分流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党员、离退休党员中的流动党员,以及关、停、破、转、并企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党组织专人联系流动党员制度,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电脑网络化。

四、解决突出问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针对我乡少数流动党员中组织观念淡薄,长期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以及党组织关心不够,管理渠道不畅,关系不顺等突出问题,尤期是对“三不党员”(不办理组织关系,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则,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经教育确实改正错误的流动党员,给他们一个争取做合格党员的机会;确属不合格党员,经教育仍不改变的,按照党的纪律进行处置,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结性。

2010年2月12日

第18篇:镇流动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办法

镇流动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镇流动党员的规范化教育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按照党员动态管理机制的要求,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基本原则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1、双向管理、共同教育。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双向互动、共同

负责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从业特点和居住地点,在尊重流动党员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单位管理方式,随时掌握流动党员的情况,强化跟踪管理,把每一名流动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经常性管理之中。

3、以人为本、强化服务。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并重,切实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搭建流动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加强教育、管理,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三、工作要求

1、严格落实《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组织活动、缴纳党费。流动党员要按时对《流动党员活动证》进行送交审核,对不送交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将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2、建立流动党员登记管理制度。流动党员外出前

(流入后)要主动向党支部申报,填写《外出(来)流动党员申报登记卡》。党支部要建立《外出(来)流动党员登记簿》,详细记录其基本情况、流动原因、流动去向、联系方式、流动时间等情况,实行定期登记和动态登记相结合,确保资料准确无误。党委要设立《流动党员管理台账》,按要求组织所属支部开展外出、流入党员排查,全面掌握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详细登记在册,做到“六个掌握”,即: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掌握外出时间、掌握所从事的职业、掌握流入地址、掌握联系办法、掌握党费缴纳情况。

3、建立党组织双向联系制度。要建立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不定期地了解流动党员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意见建议等。党支部在接受流入流动党员后,要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联系,查验党员身份,并就日常管理进行联系,做到“三沟通”,即:由于流入党员不负责任致使生产和工作出现重大事故或重大问题的要进行沟通;在流入地出现违法违纪事实的要进行沟通;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在群众中散步

错误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进行沟通,沟通情况作为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的重要依据。

4、建立关爱流动党员制度。党支部要把关爱流动党员纳入镇党委的关爱党员工作计划,真心关爱、真情帮扶流动党员中的困难群体。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党支部要帮助解决其家庭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做好服务,让流动党员在外工作生活“安心”。同时,党支部也要将困难外来流动党员纳入救助范围,开展本地党员与外来流动党员结对帮扶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为外来流动党员开启维权通道,为他们提供劳动纠纷调解、司法援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5、创新流动党组织及党员作用发挥方式。在流动党员中积极开展“共产党员示范岗”、“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等活动,引导流动党员在生产生活中主动发挥作用,为身边的党员和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做联系服务群众的表率。

第19篇:新宁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定稿]

新宁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和支部分别建立流动党员登记管理卡,记载流动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入党时间、流入地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等,实行帐卡式管理。

二、流动党员要自觉与党支部保持联系,采取信函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等灵活方式,每半年向支部汇报一次本人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其它各项任务。

三、每个支委每月与流动党员联系一次,支部每季度组织流动党员开展一次学习活动,支部书记每季度通报一次流动党员管理情况,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流动党员管理情况总结会,交流经验、推广工作。

四、流动党员工作单位变更时,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汇报,党委和支部要及时登记情况。流动党员要按照组织要求,积极主动地为家乡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五、党委对在流入地表现突出并对家乡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流动党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乱纪的流动党员,按照党纪党规进行处理。

六、支部建立流动党员思想状况调查汇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流动党员的思想状况,及时汇报上级党委,党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个别谈心、批评教育等方式做好党员的思想转化工作。

新宁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是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他们中许多人想转组织关系无处接,想参加组织生活无处去,想交党费无人收,想找组织谈心无人听。随着社会的发展,流动党员将越来越多。为了使党员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按照上级组织部的部署和要求,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要实现的“五个一”目标,桥楼乡党委经调查研究,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推动我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上新水平。特制订流动党员具体管理办法:

一、健全完善党的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1、在乡党委直属单位、村委会和居委会中确保做到“两有”;

2、在下岗职工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的流动党员中健全完善党组织。对符合条件建立党组织的,乡党委要做好党组织的组建工作。真正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哪里就有党的组织,哪里就有党的活动和党员温暖的家”。

二、抓好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

1、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各单位组织要将外出或流

入在册党员的姓名、年龄、流动去向、期限、职业、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入册登记,建立外出党员和流入在册党员登记卡。

2、建立健全联系汇报制度。外出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外来流动党员要定期向原所属党组织进行沟通联系汇报,党组织要定期向流动党员通报本单位本地区的形势,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

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考核检查制度,建立《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动党员考核证》,证随人走,年终凭证民主评议和考核。

三、加强分类管理,创新管理机制。

对下岗分流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党员、离退休党员中的流动党员,以及关、停、破、转、并企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党组织专人联系流动党员制度,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电脑网络化。

四、解决突出问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针对我乡少数流动党员中组织观念淡薄,长期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以及党组织关心不够,管理渠道不畅,关系不顺等突出问题,尤期是对“三不党员”(不办理组织关系,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则,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经教育确实改正错误的流动党员,给他们一个争取做合格党员的机会;确属不合格党员,经教育仍不改变的,按照党的纪律进行处置,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结性。

第20篇:某 乡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1

xxx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的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对长期外出务工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教育、管理已成为迫切的政治任务。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保证流动党员能够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下列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流动党员,是指所有长时间从本地流出或流入本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正当职业或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居住,但未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中共党员。

第三条:党员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第四条:党员外出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比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农牧民和城镇居民党员报乡党委,在岗党员报机关党委或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由所在党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对外出开会学习、借调工作的流动党员,由单位党组织出具党员证明信。

第五条:外出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外出事由、地点及时间。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登记造册,掌握去向。党员应在30天内持有效证件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参加流动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城镇社区、乡镇党委。

第六条:党员未通过原所在党组织擅自外出,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第七条:流入地党组织应当接收持有效证件的流动党员,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按规定收缴党费,严格管理,严格要求。

第八条:流入地党组织拒绝接纳流动党员的,党员有权向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第九条: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或入伍(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乡村党组织。

第十条: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地的社区或乡镇党组织,找到新的就业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新单位党组织。

第十一条:组织关系在县老干局党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长期居住在农牧区的,其党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到所在地党组织,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二条:对没有转移组织关系,且未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又无党员证明信的流动党员,党组织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流入地党组织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流动党员集中的集贸市场、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组建党支部的,可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党支部,或就近将流动党员编入其他党支部。

第十四条: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临时的党小组或党支部,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社区党组织要设立流动党员服务站,做好跨区域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负责对流动党员的联系、教育和管理。

第十六条:党员外出期间,原党组织要通过适当方式定期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流动党员至少每半年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党员返回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派人与流动党员开展谈心活动,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他们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流动党员原则上在组织关系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工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参加的,应寄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对评为优秀党员的流动党员要予以表彰,并把情况通报流动党员原党组织;对不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违法违纪的流动党员要加强教育,该处理的要依据《党章》、党纪及时处理,并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介绍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流动中的预备党员,如预备期满,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根据本人所提出的转正申请,并征求党员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意见后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九条: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流入地区、单位党内选举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都应在原所在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流动党员必须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缴纳党费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等方式,至少每季度交纳一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一条:党员因私出境出国,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