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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1: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通大学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为适应新形势的特点和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离退、停薪留职、待岗落聘、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出国(境)等原因,使工作(行政)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或校内原工作单位时间较长的党员,以及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第四条党员分散外出从事科研、科技开发、实习、讲学、进修等活动,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2至6个月的,或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所在党总支(分党委、直属支部)出具证明到组织部换取党员证明信;时间在1个月内,以书信或电话向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

第五条党员3人集体外出时间较长的,应设立党小组或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总支(分党委、直属支部)负责。若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在征得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

第六条离退休党员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党总支。异地安家或居住地离学校较远,不便参加离退休党员组织活动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居住地或有关单位党组织。

第七条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调入、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党员证明信的出具,校内组织关系的转移,均须由党员本人持所在党总支(分党委、直属支部)的有关证明到组织部办理。

第八条凡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时间在六个月之内的,一律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只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即由原单位出具党员证明信,下同);时间超过六个月,可以根据工作和学习的需要(大部分时间在我校还是原单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第九条对持有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承认其党员身份,安排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条我校引进的人员中的党员,暂未转来党员组织关系,但有材料证明其党员身份的,有关单位应将其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员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擅自离岗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的转移须报校党委同意。

第十二条出国(境)逾期未归一年以上和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其组织关系由院级党组织转至组织部。逾期出国(境)人员回校后,经过本人重新提出申请,组织严格审查后再决定是否恢复其组织生活。

三、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

第十三条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但在职党员无论集体或分散外出,只要行政关系未脱离原单位,不论其党员组织关系是否转出,原单位党组织仍应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

第十四条党员外出时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或口头报告,内容包括所去地点、外出时间及主要事项等。经支部、院级党组织批准后,由院级党组织出具手续到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或党员证明信。外出后要及时将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交给所去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其教育和管理。外出期间要坚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外出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十五条流动党员外出前,所在党组织要对其进行登记,并进行行前教育。外出后,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与外出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校后,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记载的内容和鉴定材料,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十六条经组织接转的外来党员,有关院级党组织应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离校时应如实写出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在我校缴纳;临时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到原单位党组织缴纳。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中流动的,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考察。凡正式组织关系转来我校的预备党员,到期转正时,所在党组织必须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我校发展并考察三个月以上的预备党员,毕业或调离学校时,所在党支部应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十九条流动党员的统计,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统计上报。

第二十条党员在流动中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应根据党章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校内“双肩挑”党员的组织关系,应随主要任职单位一同转移,自觉接受主要任职单位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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