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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2: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以下几类: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有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的或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自2009年12月1日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率

从2007年1月1日起,达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

一级:15元;二级:12元;三级:10元;四级:8元;五级:6元;六级:4元;七级: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标准详询达县地方税务局。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有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

根据《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号),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 城镇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市政公益设施;

(五)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 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纳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税额分两次征收。上半年征收期为五月,下半年征收期为十一月。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前和11月20止。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于征收期内,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常见问题

(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地下停车库、会所是否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地下停车库、会所凡对外出租或经营的,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 闲置未用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不管使用与否,都应当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如何计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对纳税单位可按照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四)承包或承租经营的,其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根据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承包、承租经营,并未土地的权属这转移,因此,仍应由产权拥有单位即发包、出租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的如何确定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的,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不明确,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面积申报,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 对企业范围内的土地有何土地使用税征免规定?

1、对厂区范围内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企业厂区范围以外的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荒山、林地、湖泊需有关部门认定。

3、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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