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2:20: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土地使用税,暂在核定的城市、县城、工矿区(名单附后)开征。

第三条 凡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规定减、免税的土地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确定纳税人使用土地范围的原则:

(1)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以下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规定或发放的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为准,超过批准土地面积的和无批准文件或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以经核实的现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准。

(2)建筑物产权和庭院用地属于几个单位所有的,以各自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土地面积征收。

(3)出租房屋的单位用于出租房屋的土地,以建筑物实际用地和建筑物周围庭院用地面积为准计算征收。

第六条 依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开征地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规定如下:

(1)乌鲁木齐市:三角五分至一元五角;

(2)克拉玛依、石河子市:二角至一元; (3)其他城市、县城、工矿区:一角五分至五角。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依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年税额幅度内确定每个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公布执行。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税土地外,下列土地亦可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1)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用地; (2)简易集贸市场用地;

(3)经批准使用的荒漠土地或经改造使用的山地从批准使用的年度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年;

(4)住房制度改革经营单位给职工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和职工一次性购买的公有住房;

(5)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免税土地。

第九条 除《条例》第六条和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减、免税土地外,纳税人因经营发生亏损,暂时无力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减免税的,应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办理。

第十条《条例》第六条(一)、(二)、(三)款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单位举办的生产经营服务企业,使用免税单位的建筑设施所用土地,应由经营者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免征单位出租的建筑设施用地,应由出租者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向申请征用土地的单位、个人下达达批准使用土地文件或发放土地使用证件时,应同时将批准文件、证件的副本无偿抄送使用土地使用证件时,应同时将批准文件、证件的副本无偿抄送使用土地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每年四月和十月份两次缴纳,每次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公布后,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持土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划线平面图、规划图和土地的权属、位置、使用面积,据实填写纳税登记表,一并向税务机关办理占报登记。纳税人新使用的土地,应于批准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增加或减少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转让等,应在出让、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免税单位使用的土地和新使用的土地,亦应依照上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征、免税事宜,经税务机关核实发给征、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和违章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与本《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授权自治区财政厅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批复》(新政函〔2003〕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土地等级、适用税额进一步明确如下(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附件:1.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

2.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

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

一、克拉玛依区

(一)一级土地区

塔河路与林园路交叉处,顺林园路向东交红星路;沿红星路向南与天山路相交;沿天山路向东到胜利路,顺胜利路向南与红旗路相交;顺红旗路向西与友谊路相交;沿友谊路向北与鸿雁路相交,顺鸿雁路向西与塔河路相交,沿塔河路向北交于林园路。

(二)二级土地区

油建路与光明东路交叉处,沿光明东路向东交胜利路;顺胜利路向南交阿山路,沿阿山路向东交与交通路;顺交通路向北交朝阳公园的围墙,沿朝阳公园围墙向西交胜利路;顺胜利路向北到采油工艺研究院向西交前进路;沿前进路向北交无名路,沿无名路向西交前进路;沿前进路向北交局生活服务总公司的北边围墙向西交局生活公司仓库围墙向北交通讯连的围墙向西交红星路;沿红星路向北与阿山路的延伸线相交,顺阿山路的延伸线向西交塔河路;沿塔河路向南交西北路,沿西北路向西到市粮食局仓库向南交于林园路,沿林园路向东到体育局田径场围墙;沿围墙向南交于天山路,顺天山路向西交油建路。

(三)三级土地区

西环路与昆仑交叉处,沿昆仑路向东与东郊路相交;从相交处斜交于长征路,顺长征路向北交通讯路,沿通讯路的方向交友谊路,沿友谊路向北交文化路;顺文化路向西交塔河路,沿塔河路向南交夜市北边围墙;沿北边围墙向西交水星路,顺水星路向南交塔山路;顺塔山路向西交于西环路,顺西环路向南交昆仑路。

(四)四级土地区

除去

一、

二、三级之外的区域。

二、独山子区

(一)一级土地区

从金山路、成都路交叉口起,向南沿金山路交于和田路,沿和田路向西至绿化带,拐向西沿绿化带至准南路,沿准南路向东交于金山路,再沿金山路向南交于南海路,沿南海路向东至安庆路,折向北距准南路南侧〖WT3BZ〗55米处,向东沿55米平行线穿越北京路45米进深,转向北沿45平行线至大庆路,朝西交于北京路,转向北交于成都路。北以成都路为界。

(二)二级土地区

围绕一级地以外的环形区域。与三级地界线是:西以油城路为界,北沿长岭路向东至东湖公园西侧垂直拐向北140米,沿140米折向东平行于长岭路之养路费征稽站,再沿北京路100米平行线向北至东村农副业基地南侧,然后折向东穿过北京路至36392部队军体训练场南侧延伸至北京路150米处,转向南沿北京路150米平行线至韶山路,沿韶山路至270米进深,折向南平行于北京路至长岭路,然后向东沿长岭路穿越南京路至70米进深,转向南沿南京路平行线至距离大庆路420米处,折向东交于青岛路。东以青岛路为界。南以防洪渠为起点至供电公司东南角,向北沿南北向路交于奎河路,向东沿奎河路穿越金山路、安庆路至天利建安公司南侧距北京路65米处,折向南沿65米平行线交于防洪渠,转向东沿防洪渠穿越北京路至70米进深,向北沿70米平行线交于奎河路,向东沿奎河路、六小南侧延伸至距南京路55米处转向南沿55米平行线交于防洪渠,然后向东沿防洪渠一直交于青岛路。

(三)三级土地区

二级地以外到土地定级范围线以内的土地。

三、白碱滩区

(一)一级土地区

北以北兴路为界,沿北兴路向北至北亭路拐弯处,顺延至民族学校北侧、至北兴路。东以东四路为界,向南于217国道相交,沿217国道与东二路相交,折向南进深40米,沿40米平行线向西交于三园路延长线,向北沿三园路至距中兴路30米处,然后向西沿中兴路30米平行线交于新华路,折向南沿新华路交于跃南路,拐向西沿跃南路至距迎春路100米处,折向北穿过跃中路交于中兴路,转向东沿中兴路交于永安路,然后向北沿永安路至50米进深,转向东沿50米平行线穿越长建路至三环商贸中心西侧,转向北沿三环商贸中心西侧交于北兴路。

(二)二级土地区

围绕一级地以外的环形区域。与三级地界线是:沿跃北路交于迎春路,折向北沿迎春路交于建业路,拐向东至建业路、青泉路交岔口,折向北至145米进深,沿145米平行线向东交于三联路,向北沿三联路至鱼池西侧,折向东交于芙蓉路,沿芙蓉路、环亭路交于无名路,向南沿无名路至五亭路,向东沿五亭东路交于东四路,转向南沿东四路至五亭公园南侧,沿五亭公园南侧向东进深40米,转向南穿越朝阳路至完井公司北侧,沿完井公司东侧穿过217国道至60米进深,转向西沿60米平行线至钻井实业开发公司修配厂东侧,拐向西沿南通六建办事处至钻井运输公司修理部西侧顺沿至皇朝酒店南侧距217国道190米进深,继续向西沿120米平行线至试井公司南侧向北至217国道80米进深,继续向西沿80米平行线至泥浆厂南侧,向北沿迎春路至油库南侧,折向西至屠宰场,向北折向市五中西侧,沿市五中西侧向北交于跃北路。

(三)三级土地区

二级地以外到土地定级范围线以内的土地。

四、乌尔禾区

乌尔禾区城区土地整体划分为一个等级。

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区土地等级及年税额

一等二等三等四等

克拉玛依区3210.7

独山子区10.70.5

白碱滩区0.70.50.4

乌尔禾区0.4

说明:

克拉玛依市所辖金龙镇、三平镇、百口泉、五五新镇属非建制镇,开征条件不完全具备,予以取消。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书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教案

城镇土地使用税篇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