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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8: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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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

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的内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单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综合管理的主要事项。

第三条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资金拨付文件、决算报告、有偿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会计资料。

(三)项目建设规划、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报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项目计划批复文件、统计报表等项目管理有关资料。

(四)各省级单位上报的综合性材料、调查研究报告、开展宣传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五)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组织的各类检查(考评)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检查结论等。

(六)各省级单位的自我测评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考评坚持突出重点、加强管理薄弱环节,遵循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考评结果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作为中央财政资金分配“综合因素法”中工作质量因素的依据。

第二章考评方法

第六条考评实行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平时考评与集中考评相结合,以集中考评为主。

第七条考评实行量化指标计分,总分100分。其中:资金管理40分,项目管理30分,综合管理30分。(详见附表)

第八条考评按公历年度进行,每年4月份为集中考评时间。

第九条考评的具体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考核”,由国家农发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省级单位应按照本考评办法所列内容及考评标准,做好相关工作,每年4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自我测评报告。

第三章 资金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

第十一条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分值为10分。考核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农民、企业等被扶持对象的投入情况。其中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占2分,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占3分。

第十三条资金拨借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拨借的时效性、规范性以及无偿资金报账支出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有偿资金回收情况,分值为4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还款情况。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分值为10分。考核各省级单位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财务报告编报情况,分值为4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年度资金决算等报表编报情况。

第十七条其他,分值为2分。考核各省级单位资金管理材

料上报等项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

第十八条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分值为4分。考核各省级单位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情况。其中制定开发规划占1分,建立项目库占1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占2分。

第十九条项目评估情况,分值为2分。考核各省级单位按职责组织项目评估的规范性。

第二十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报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省级单位计划编报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省级单位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行为的及时性、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开发县管理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开发县管理的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制度推行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推行情况的规范性。其中三项制度各占1分。

第二十四条部门项目管理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安排专门力量参与部门项目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后管护情况,分值为2分。考核各省级单位项目建后管护的制度化、经常化情况。其中明确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占1分,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占1分。

第二十六条其他,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综合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

第二十七条上报综合性材料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上报综合性材料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宣传工作情况,分值为6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开展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质量。其中综合性宣传情况占4分,《中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投稿、采用、订阅等情况占2分。

第二十九条综合性调查研究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三十条综合性检查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组织综合性检查的规范性和效果。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分值为7分。考核各省级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情况和效果。其中按时完成验收工作占2分,及时完整地报送验收材料占1分,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验收情况占2分,地级农发机构督察情况占1分,县级农发机构准备情况占1分。

第三十二条综合性检查和验收考评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对国家农发办在综合性检查和验收考评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统计工作考评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省级单位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报表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外资项目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实施外资项目的省(区、市),按其外资占该地区中央财政内外资投入总额的比例,作为外资项目考核结果的权重,计入该地区考核分值。

第三十五条各省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度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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