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代 理 合 同
()年度保律代字第号
(甲方)因纷一案,委
托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与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对代理工作认真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但不负保证胜诉之责。
三、甲方应当向乙方全面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如实介绍案情。乙方如发
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则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若甲方无故终止
履行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以下第种方式:
1.全权代理。享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执行)请求、提起反诉、上
诉,撤回起诉或上诉,进行协商、和解、调解等权利。
2.一般代理。
六、甲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1.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大写)元,并负担乙方律师承办本案的(住宿、交通、文件打印、复印、通讯、调查等费用);
2.按下列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①
②
③
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判决、
仲裁、案外和解、撤诉、裁定等)止。甲方如需继续委托乙方律师承办委托事项以外的其他程序的法律事务,应另行与乙方签定协议书,并缴纳律师代理费和办案费用。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的争议不
能协商解决,则提请常德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签章):乙方:##事务所(签章)
年月日
《委托合同通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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