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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0: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 理 李 鹏

1996年1月16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 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 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 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 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 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 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 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 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 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 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

, 性 : 或 ; 等 ; ; 的

职 ; ; 其 ; 形

犯 停 。 分 , : ;、; 形

身 伤害

第三章武器的使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行凶或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 用 形 : ; 车 ; 品 ; 或 的

设 ; 生 ; 受 险 ; ; 用 ; 职 ; 者 ; ; 其 ;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单位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

品 ; 情 。 警 。 器

是 ; 易 使 。 停 : 的

。 人 向 。 , 。 分 在 。 情 。 任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附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废止。

有 任 者 民 。 人 中 。 则 全 。 月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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