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章使用制度
1、学校公章由校办负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校办主任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2、启用学校公章,须经各部教务处审批签字后校办审核,凡涉及到参军、招工、留学、担保、贷款等情况必须由校长签字后方可用印。在校学生开具证明,须学生或学生家长到班主任处,由班主任开具学校公章使用申请单,再到本部教务处盖章后,到校办开具证明。开具教育储蓄证明,学生家长或学生必须持学校公章使用申请单、存折(或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等证件后到校办开具证明。
3、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4、公章禁止带出校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校办主任批准,用后立即带回。
5、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校办主任同意。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6、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不得随意盖章。
《学校公章使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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