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的管理
(一)首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领购时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份);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前期办理涉税事宜已提供过的,可不再提供);
4.纳税人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 发票扩、减版及增减发票量的申请
纳税人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对主管国税机关原核定的发票版面、数量、种类等内容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份);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纳税人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发票的领购
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时需提供的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购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纳税人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税控IC卡或税控盘(一般纳税人购买电脑版普通发票或使用防伪税控机动车发票纳税人提供);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四)发票验旧、交旧
纳税人领购的发票填开完毕或注销不再使用时,应按相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验旧或交旧手续,验旧、交旧时应提供的资料。注销不再使用的空白发票应予以缴销。
1.《发票领购簿》;
2.开具发票存根联或已开具的发票的最后一联(电脑版发票);
3.填写《纳税人发票填开情况申报单》(一式两份)。
(五)发票丢失被盗
纳税人领购的发票发生丢失、被盗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缴销时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份);
2.填写《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一份);
3.属被盗发票的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属丢失发票的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
5.纳税人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六)代开普通发票
纳税人申请办理普通发票代开业务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货方出具的对所购物品名称或提供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等的书面证明(购货或提供劳务金额在5000元以上提供);
4.申请人所在乡、村、场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或申请人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开具免税货物发票时需提供);
5.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
(七)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三份);(注实际操作中因审批环节需求比岗责增加两份)
3.提供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一份);
4.纳税人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八)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外埠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异地经营,需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外埠报验登记手续,同时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领购发票时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份);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新疆自治区国税局门户网站 稿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