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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1:19: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沈阳工业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稳定,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

(一)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须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须进行安全教育。

(三)各单位在生产活动中,须为从事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

(四)杜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章命令。

(五)操作高速旋转机械的人员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六)禁止乱拉电线,禁止乱接电器设备,严禁非专业人员从事排拉电线、安装和检修电器设备等操作。

(七)从事登高作业,应两人以上操作并系好安全带,严禁在无人防护的状况下单人操作。

(八)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工、金属焊接(气割)、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

(九)严禁录用不满16周岁的工人。

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身体健康,经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按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校内各部门领导在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中应做到: 1.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台帐,做到初训把关,复训准时,并做好日常操作状况记录。 3.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因故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生产设备。

(二)校内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按规定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

(三)各部门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须到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检部门办理告知手续,聘用有资质许可的单位施工,维修后按规程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聘用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进行,并签定维保合同。

(四)各部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须办理报废手续。

(五)各部门的特种设备应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加以演练。如出现各类事故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不得私自处理。

(六)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保存好设备技术资料和检验报告。做好年度维修、保养、检验计划,提高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

(七)各部门的特种设备须由专人操作,并须持证上岗。

四、房屋建筑、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须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防雷装置要依法定期进行检测。外墙悬挂理石、贴砖、墙皮等和其它附属设施的安装要牢固可靠,不得有脱落危险。对年久的房屋建筑应加强结构安全性检测,防止发生坍塌事故。

五、大型设备搬迁、拆除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各部门进行大型设备的搬迁、拆除,须提前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大型设备搬迁、拆除、A类岗位设备检修,须提前报校安全生产办公室,由安全生产办公室选派或指定一名同志负责安全监督。

(三)在设备搬迁、拆除过程中要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违章操作。

(四)设备搬迁、拆除不得影响教学秩序,不得损坏绿化及公共设施。

(五)设备搬迁、拆除由外来工程队施工的,应认真审核其从事拆迁业务的资质证书,并签订安全协议书,报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六)搬迁、拆除施工时应划定施工安全区域,结束后负责安全监督的同志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

六、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外来施工队伍是指承包各类工程项目(房屋建筑与拆除、装潢、设备安装、大修、各种维修、保养等)的非本校施工队伍。

(二)发包部门须严格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承包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还须审核承包施工单位与经营范围符合的企业许可证。

(三)外来施工队在开工前须到保卫处接受安全、消防、治安和我校有关管理规定方面的教育,并与我校签订安全、消防、治安和绿化承包协议书。

(四)外来施工队未经我校同意及未经安全教育擅自开工的,如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五)外来施工队人员在我校施工期间或中途调换人员须到保卫处治安科办理临时出入证,施工结束后注销。

(六)外来施工队人员需在校区寄住的,须由承包方按《沈阳市外来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经我校保卫处和用工部门批准后办理寄住证,方可在校区指定区域寄住。

(七)施工所带设备、工具等物资进校,均须登记造册。施工完毕后,由用工部门开具出门单,否则我校门卫有权不予放行。

(八)外来施工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须按规定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

(九)承包单位所有人员须严格遵守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和动火制度,危险品由专人保管,要有防范措施和警告标志,预防中毒、火灾等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十)承包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做好施工人员的劳动防护并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十一)外来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职能部门的督促和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根据情节按劳动法有关条例处理。

七、本规定自2006年9月26日起施行。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沈阳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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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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