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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1:29: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条 目的:为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职责:

1、行政课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生产部、技术部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并处理安全事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2、人事课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本规定实施过程的考核。

3、各车间成立以车间主任为组长的安全小组,负责制订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4、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生产部经理、行政主管负责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工作,各车间主管是车间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5、技术部在审核、批准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6、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 第三条 教育与培训:

1、对新员工、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方可上岗;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2、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后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方可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条 设备、工程建设: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务必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停止使用。

2、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3、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4、各种设备、线路出现故障时,务必做好“正在维修中”、“暂停使用”的明显标志。

第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六条 电 梯

1、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外,还须知会接收部门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2、负责管理电梯的人员,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七条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1、根据工作性质,为员工配备防护用品,各车间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噪音工作,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规定。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报行政课。 第八条 检查和整改

1、行政主管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一次;各生产车间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规定。

2、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应立即报告行政课安排整改。

3、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由行政课审核后,报主管副总批准。 第九条 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由行政课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2、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

(1)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到位,并持续有效地开展工作;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3)坚持依本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4)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员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3、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定、操作规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与法规,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积极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

(4)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二、处罚:

(1)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自身责任交通事故),对发生事故部门主管及班、组长给予扣发月工资总额30%的处罚,并追究部门主管的行政责任。

(2)发生事故要即时报告,如隐瞒、虚报、漏报或故意拖延的,除责成补报外,对发生事故部门主管给予扣发月工资总额10%的处罚,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事故责任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第十条 因各种意外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公司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一、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主管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伤、病或死亡。

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公司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③在工作岗位上或经主管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④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⑤乘坐本公司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⑥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公司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二、工伤等级: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息6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安全生产法》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三、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千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5千元至1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2万元的事故。

四、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公司部门主管、行政主管或主管副总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行政主管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3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特大事故以上在2天内向主管副总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五、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2)员工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交警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2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3)凡未经交警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六、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管副总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七、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部门主管或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定、规程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自动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及操作规定

第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行政课编制并负责解释, 经主管副总批准后实施,修订亦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结构图》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书》 《劳动安全法》 《员工奖惩规定》、《车辆管理规定》、《摩托车管理规定》、《员工手则》、《员工培训规定》

相关表单 :

《工伤报告单》 《事故报告表》

《设备故障请修工作联络表》 《会议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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