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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新(依据)

发布时间:2020-03-03 01:32: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 资产评估报告;

(五)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吉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十)医院、妇幼保健院、职业病院、护理院、医学检验所等医疗机构需提交建筑物防火验收合格证明、环评合格报告。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公示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收申请书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程序

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指南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样式)

医疗机构健康体检执业登记申请表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新(依据)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新(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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