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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常识

发布时间:2020-03-03 06:11: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火灾常识

1、火灾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放火、电气、违章操作、用火不慎、玩火、吸烟、自燃、雷击以及其它因素如地震、风灾等引起。

2、火灾的发展过程分为哪几个阶段?

火灾的发展过程分为初起、发展和猛烈、下降、熄灭五个阶段。初起阶段:一般固体物质燃烧时,10-15分钟内,火灾的面积不大,烟和气体的流动速度比较缓慢,辐射热较低,火势向周围发展蔓延比较慢,燃烧一般还没有突破房屋建筑外壳。发展阶段:燃烧强度增大、温度升高、气体对流增强、燃烧速度加快、燃烧面积扩大,为控制火势发展和扑灭火灾,需一定灭火有效扑灭。猛烈阶段:燃烧发展达到高潮,燃烧温度最高,辐射热最强,燃烧物质分解出大量的燃烧产物,温度和气体对流达到最高限度,建筑材料和结构的强度受到破坏,使其发生变形或倒塌。

3、常见的火源有哪些?

常见的火源主要有以下八种:一是明火。如炉灶火、火柴火、蜡烛火等。二是高温物体。如点燃的烟头、发热的白炽灯、汽车排气管、暖气管等。三是电热能。如各种电热器具发热,电弧、电火花、静电火花、雷击放电产生的热等。四是化学热能。经过化学变化产生的热能。如燃烧生成的热,某些有机物发热自燃,化合物分解放出热等。五是机械热能。由机械能转变为热能。如摩擦热、压缩热、撞击热等。六是生物热。如微生物在新鲜稻草中发酵发热等。七是光能。由光能转变为热能。如日光聚焦等。八是核能。如分裂产生的热。以上着火源最常见的是明火火焰、电火花、高温物体引起火灾发生的。

4、电气短路为什么会引起火灾?

在电气线路上,由于电线陈旧、绝缘层老化变质,或者机械性损伤等线路原因造成两导线相接或相碰,产生电流突然增大的现象叫短路。电气短路会使电流强度瞬时急剧增加,产生大量热能,从而引起电线绝缘层燃烧,或因电线相碰处冒出电火花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而导致火灾。

5、为什么不能乱拉乱接电线?

一是不懂电工专业知识的人,在乱接电线中,因错误接线容易造成事故,或连接不牢固,形成接触电阻过大而引发火灾事故。二是导线的设计容量是有限的,乱接电线,造成接入过多的负荷,容易因过负荷而造成火灾。

6、电线老化为什么要及时更换?

陈旧电线受日晒雨淋或敷设在潮湿、高温、有酸性气体的环境里,绝缘层易发硬、老化、绝缘剥落或产生裂纹,致使电线发生短路、漏电而引起火灾事故,因此陈旧电线应及时更换。

7、为什么不能过负荷用电?

电气线路流过的电流超过安全电流值,或安全载流量叫电线过负荷。因为我们知道,电线的发热量与电流的平方成正比。电流增加1倍,发热量就增加3倍。所以,超负荷后,电流增加,电线发热,超得越多,发热也越快。电线绝缘层允许温度一般为60℃,如果线路长期过负荷运行,线路发热量增大,绝缘层加速老化。当温度在大于250℃时,绝缘层会发生自燃,并与电线分离,造成短路而发生火灾事故。

8、烟头为什么能引起火灾?

烟头表面温度为200-300℃,中心温度可达700-800℃,它超过了棉、麻、毛织物、纸张、家具等可燃物的燃点,若乱扔烟头接触到这些可燃物,容易引起燃烧,甚至酿成火灾。

9、商场火灾致人伤亡的主要因素?

(1)毒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氰化氢、硫化氢、二氧化氮等)。

(2)缺氧。

(3)烧伤。

(4)吸入热气。

(5)行为失当。

10、火灾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放火、电气、违章操作、用火不慎、玩火、吸烟、自燃、雷击以及其它因素如地震、风灾等引起。

二、消防法规

1、消防法规是如何分类的?

消防法规是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遵循的有关消防工作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消防法规按照法律效率等级划分,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中法规、规章又分为全国和地方性两种)和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等四类;按照具体内容,消防法规可划分为消防基本法规、消防行政管理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等三类。

2、什么是消防行政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包括公安派出所以当地消防机构名义),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的消防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

3、《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哪几种?

《消防法》对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分别设定了警告、罚款、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和行政拘留等五类行政处罚。

4、《刑法》中涉及消防的条款主要有哪些?

《刑法》中涉及消防的条款主要有:放火罪(114条),失火罪(115条),消防责任事故罪(139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277条),重大责任事故罪(134条),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罪(273条),玩忽职守罪(397条),故意或过失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1

18、119条),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肇事罪(136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重大安全事故罪(137条),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罪(130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它产品罪(146条)等。

5、什么是失火罪?

所谓失火罪,是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什么是消防责任事故罪?

所谓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7、什么是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

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是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8、《消防法》对过失引起火灾等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及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9、《消防法》对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及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消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0、消防法关于报警是如何规定的?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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