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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奖罚赔偿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3: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质量奖惩赔偿条例

一. 目的:本条例规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确保产品质量,对在质量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在质量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部门/个人,给予处罚。

二.

三.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参与质量管理活动的人员。 术语。

1. 产品质量奖:

1.1为了保证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工作质量,为使产品质量达到标准所要求

的特性,对提高和维护产品的质量的行为进行物资奖励,对不重视产品质量的行为,对造成质量事故的人进行经济处罚。

1.2 赔偿:对因工作质量差、责任心不强,或者违反工艺纪律造成的质量损失,

根据损失的大小,由责任者及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 考核范围:

2.1凡是本公司的质量事故、工作责任事故以及不良的工作行为,均属于质量奖

惩的考核范围。

3. 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

3.1公司内各类质量事故及质量损失。

3.2用户反馈的各类质量。

3.3违反工艺纪律的情况信息和赔偿。

3.4公司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或审核情况。

4. 质量奖惩的实施

4.1对于企业质量工作作出成绩或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取得明显效果的部门和个

人应给予奖励,奖金为50~200元。

4.2对于年终质量评比中评出的质量先进的工作者,先进部门给予表彰并给予奖

励,奖金分别为100~300元。

4.3连续3个月没有造成批量返工的班组,公司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4.4在连续3个月的工作中表现积极、认真的个人,并能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

的,公司给予100元的奖励。

4.5以上奖励项目一般可由品质部同生产部和各车间或有关部门提出,由总经理

批准决定,奖金从质量奖励基金中支付。

5. 质量处罚的实施

5.1公司内发生的质量事故

5.1.1车间操作工因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或违反工艺纪律造成批量报废(损

失在500元以内)事故的,处以2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的部门主管和领导处以20元的罚款。

5.1.2 在装配中,干扰检验人员或试水人员工作的,处以10~25元的罚款。

5.1.3 在装配中,要以试水工序的试水能力为准,如果试水跟不上时,试水人

员必须向班组提出,装配班组随之调整装配节奏,如果只顾数量却不顾及产品质量,达不到客户验货标准返工的,影响按时交货的,对班组一次处以50~100元的罚款,并扣除行为规范奖。

5.1.4 由于装配不当,造成的零件损伤超过5%时,品质部将视其情节轻重有权

对操作工予以一次10~50元的罚款。

5.1.5 在保证试水能力的情况下,由于试水责任心不强,造成漏水超过客户验

收标准和公司规定,返工后,仍不符合标准,对责任人处以30~60元的罚款。

5.1.6 若零部件有误或存在质量问题,经相关人员指出后仍置之不理,造成装

配后的产品报废或者大批量返工的,一经查出,将处以责任人30~60元的处罚。

5.1.7 由于车间管理人员擅自离岗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对车间班组处以50~

100元罚款。

5.1.8 在工作时间内,不准串岗和擅自离岗,否则检查到后,罚款20元(特殊

情况要离岗的必须请假)。

5.1.9 不服从车间主任安排工作的,车间主任有权作出罚款处理,第一次处以

罚款20元。第二次处于30元的处罚。

5.1.10生产中发生质量问题,现场质量检验员、现场工程师要及时处理,不能

处理的,要及时反馈到技术部和品质部。如果不能处理又不报告的,造成生产及质量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处以20元的罚款。

5.1.11在生产中,发生的质量异常问题,主管人员要及时处理,如果处理不及

时,影响停工的超过1小时的,给予责任人20元的罚款。

5.1.12在工作中推委,拒不执行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

将处以20元的罚款处理。

5.1.13车间主任必须协调好生产与质量的关系,因协调不好影响质量的,视影

响程度损失在501~1000元以内的,给予30~50元的罚款处理。

5.1.14车间班组每天清理、整顿生产现场,并由车间主任上报情况,没有按要

求做的,车间主任有权进行罚款处理,每次10~20元;班组长没有按要求做,车间主任又没有对其处理的,对车间主任罚款20~30元。

5.1.15 检验员错检、漏检品超过3%和未按制度检验等所造成的批量质量事故,

责任人处以20~30元罚款,品质部领导处以20~30元的罚款。

5.1.16 外协部检验员失职,造成批量报废的,责任人处以20~30元罚款,品

质部领导处以10~20元的罚款。

5.1.17 管理人员有事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不请假擅自离岗的,违者将处以20

元的罚款,影响到产品质量或生产任务完成的,将处以50元的罚款。

5.1.18修剪产品时,有不清楚的,要及时通知主管人员,否则造成损失的,对

责任人处以20元的罚款。

5.1.19 修剪没有按规定要求修剪,造成的损失,对责任人处以20~30元的罚

款。

5.1.20 抛光不得使用红膏,经检查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1.21 零件被抛坏报废的,抛光者承担所有损失。

5.1.22 抛光合格率要求95%,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返工,如果一个月内有5次被

退回返抛的,处以责任班组50元的罚款。

5.1.23 对计量器具、检具、夹具超过周期失准,造成批量报废的,对直接责任

人处以20~30元罚款,对主管计量器具的专职人员处以30~50元罚款。

5.1.24 公司实施按定单限额发料(可留有合理的余地),因仓库人员失职,把

材料或零部件配错、发错所造成的质量事故,仓库发料或配料员处以20~30元的罚款。

5.1.25在公司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或审核中发现重大不符合项或重大质量问题

的,按情节轻重,对责任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给予25~50元的罚款。

5.1.26对出厂产品,主机厂提出退货或者索赔,经过鉴定属于质量问题的,对

直接责任者处以30~80元的罚款,部门领导处以30~50元的罚款。

5.1.27 对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总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报废损失金额在5000

元以上的,要给予300~500元的罚款,有关人员处以50~100元的罚款。

5.1.28 因包装错误,造成批量返工的,给予参与包装的人员10元的罚款处理。

给予包装负责的人员30元的罚款处理,对负责包装质量的质量管理人员20元的罚款处理。

5.1.29因包装错误,在公司内没有发现,造成用户退货的,给予参与包装的人

员30元的罚款处理,给予包装负责人员50元的罚款处理,对负责包装质量的质量管理人员50元的罚款处理,如果造成索赔的,给予参与包装的人员50元的罚款处理,给予包装负责的人员100元的罚款处理,对负责包装质量的质量管理人员100元的罚款处理。

5.1.30模具因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模具锈蚀损坏报废的,或影响生产完成的

责任人给予50~100元的罚款。

5.1.32在生产加工中,因操作不当造成模具损坏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索

赔,并对责任人给予50~100元的罚款。

5.1.33 在搬运中造成模具损坏的,对责任人给予50~100元的罚款。

5.1.34 模具在修理中因修理不当损坏的,对责任人给予50~100元的罚款。

5.1.36 因上述原因模具损坏,但可修理合格的,对责任人处于10~20元的罚

款。

5.1.37为确保生产订单的按时完成,参加合同评审的部门领导应对评审负责。

如没有达到评审要求,而导致影响生产的完成,将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6. 本条例实施结合员工手册中的奖罚条例和其他管理文件联合使用,但质量发

生的问题以本条例为准。

7.责任属于品质部人员的,由品质部进行处罚,属于生产部人员责任的由生产部

进行处罚。

8.本条例为暂行管理条例,将在实施中完善。

9.各部门根据此条例制定本部门相关的质量奖罚条例并严格执行。

10.本条例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慈溪市法莱欣洁具实业有限公司

200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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