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住院办理及药费报销
2008-10-18 14:11:43中国养老金网
93、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住院办理及药费报销
事项名称: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住院办理及药费报销
管辖范围: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政策依据:《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邢台市本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邢市劳[2005]11号)、《邢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邢台市市本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就医及结算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邢市医保字[2005]8号)。
一、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住院办理
申报条件:参保职工因生、流产或计划生育需要在统筹区内、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申报材料:《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保险住院申报表》、医疗保险证、准生证及复印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同时还应持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
办理程序:
1、参保职工在统筹区内住院,须持有选定医院、单位已同意盖章的住院申报表、《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同时还应持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另:在与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生育系统开通后,生育参保职工住院三天内,到医保中心将《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保险住院申报表》及由主管大夫开具的分娩方式诊断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交回医保中心,由中心开通生育保险系统;参保职工出院后,由院方通知医保中心,由中心关闭生育保险系统。
2、符合政策规定,在统筹区外生育住院职工,由单位持《医保证》、《准生证》,计划生育手术同时提供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市医保中心领取《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生育保险住院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在医保中心备案。
以上住院人员均应在住院前办理手续,参保职工生育住院应提前2个月、计划生育住院提前7天到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及时办理。 办理权限:经办科室初审,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二、生育职工药费报销
申报条件:符合政策规定,并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的生育参保职工。
申报材料:《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生育保险住院申报表》、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病历、明细、IC卡、《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分娩方式诊断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及所住医院出具的婴儿出、死亡或流产证明。
办理程序:
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职工,出院时用现金向院方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另:在与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生育系统未开通之前,已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的住院参保职工,先垫付全部费用,出院结算后,参保人员一个月内,持以上相关手续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2、符合政策规定,经中心批准在统筹区外住院的参保职工,待出院后,应在当季季未(15—24日)由单位持以上相关手续到医保中心报销。
办理权限:科室经办人员初审并出具单据、生育保险科科长审核、报市医保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交基金支付中心。
办理时限:手续齐备,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承办部门:市医保中心
经办地址:邢台市劳动保障中心四楼(中兴东大街115号)电话:369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