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申请复议人张士同申请复议卧龙区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0:37: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申请复议人张士同申请复议卧龙区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南中执复字第33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张士同,生于1953年9月15日,汉族,退休干部,住卧龙区文化路153号。

申请执行人安丽丽,女。

申请复议人张士同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执字第67-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代理审判员李海

代理审判员王红召

二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付强

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

台前县华农养殖有限公司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裁定书申请复议一案

洛阳市环城供电局申请复议一案

申请复议人陈亮明撤回复议申请一案

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申请诉求复议

申请复议书

申请复议书

申请复议人张士同申请复议卧龙区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复议人张士同申请复议卧龙区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