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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陈亮明撤回复议申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0:34: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申请复议人陈亮明撤回复议申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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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鹤中法执字第20号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复议人陈亮明,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10622197405016051,住所地河南省淇县西岗乡沙窝村365号。

申请复议人陈亮明因不服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淇执字第44-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2009年7月28日申请复议人陈亮明又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请求依法准许撤回对淇县人民法院(2004)淇执字第44-1号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复议人陈亮明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陈亮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陈亮明撤回对淇县人民法院(2004)淇执字第44-1号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ОО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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