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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权威政府权利保障是基础(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00:34: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提升司法威信政府保障是关键

论文提要:目前社会对政法系统“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寻求解决办法的同时,有部分有识之士在急切关注中国法官队伍的现实状况,政府权力保障机制对法官职业的道德维护和人格尊严的保护机制正在完善。前几年从上到下只见给法院及法官施加各种压力,却不见高层出台给下边撑腰及解决实质问题的政策和办法。致使几年的司法制度改革,面临诸多的艰难、困惑和尴尬。此种情形危害我国审判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我国司法权威的提升。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在没有政府权利保障基础上的发展,是很难寻求切入点的。(全文共7200字) 以下正文: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从产生时起就作为定纷止争的手段,用以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公正是人类所公认的崇高价值,而公正的价值对于司法犹如生命与灵魂。可以说司法公正是现代法制的重要标志(摘自曹建明主编,《法官职业道德教程》第25页开篇)。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相关体制的转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也在不断完善,多年来法院系统在接受了频繁的教育整顿后,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思维方式的转变都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和震撼。但社会各个层面上对法院审判工

1 作依然不是比较满意,“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呼声仍然大量充斥在公众舆论之中。党政领导、权利监督部门把司法不公和司法不廉洁现象形成的原因索定在法院队伍建设不力和法官个人内在素质不高的原因上,在各种舆论的批评声中,司法部门和司法工作人员形象日渐萎缩。本来就未曾树立起来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在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埋怨声中更难确立。为此党中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颁发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及《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等规章制度,来规范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凡此种种约束,法院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范下,穷尽了一切可能,去消除司法腐败存在的温床和滋生的土壤。然而司法腐败并未得到十分有效的遏制。司法公正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差甚远。因此近几年来社会有识之士,法律界权威学者和业内人士不得不把从规范内部干警行为的高压政策的落实转移到司法外部的制度和环境维护上来,寻推中国法制建设的突破口。读了2005年第5期《黑龙江审判》发表的贾玉敏《关于基层法院面临困惑的几点思考》深深引起了我的共鸣。笔者赞同贾玉敏实事求事的调查作风和有感而发的文风,更加相信马克思辩证唯物主

2 义的内外因相互作用的哲学理念。在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的中国,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作为一个载体,恰如是一台担负重任的载重汽车,法官尤如在高速路上行驶汽车中的驾驶员,除车本身具有载重高速行驶的性能外,必须同时具备平坦、坚实、宽阔的高速公路;必须有安全良好的隔离带作为防护屏障;还要求不能有人去破坏这些道路和屏障。只有这些外因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保证法官所驾驶的载重汽车稳步、安全、快速的驶向预定的司法公正的目的地。所以说能支撑起法院这台汽车正常、安全、快速行驶的外因素——政府权力保障机制的最大限度的落实,才是法院步入司法公正目标的落脚点和中国法制建设的关键点。为使这一目标的尽早实现,笔者从一已之管见略陈不成熟的想法,意见如有相左,还敬请各界人士批评和雅正。

一、政府应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根据宪法要求出台法官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民众把“公、检、法、司、安”均视为具有“司法权”的观点是错误的。甚至舆论导向,对此也是概念模糊。难免百姓遇事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而论之、一概而骂之。肖建国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一文中曾论述“司法”的概念为:“主要是解决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执,消除社会冲突和社会紧张关系;而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有赖于法院的维护”“在历史上司法和司法机关曾是

3 反对专利,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有效地保护法官。”这些观点说明司法权是有别于国家行政权和人大立法权的另一种国家权力。它要求这种权力必须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外。司法的任务既然是定纷止争的,那么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必然要求行为人保持社会中立的身份,行使司法权的结果必然是具有终局性,行使司法权的方式必须具有被动性(即不诉不理、不诉不审)。从上述的分析论证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人民法院的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才具有这种权力和身份特征。同时这种权力应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权威的独立性相对于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和监督权,其他机关行使侦察权而言是有着本质不同的内涵的。也是检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不具备的,但目前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客观实际来看削弱法院司法权威的现象有以下四个方面原因:

第一、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利与法院公正司法权威相冲突,削弱了我国司法权的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但检察机关同时又依法行使着部分刑事案件的侦察权,又代表着国家行使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在检察机关同时使用这两种权利时,很容易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混淆侵犯,使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这种权利产生敬畏和依赖。一耽法

4 院的刑事判决内容与检察机关的公诉指控发生矛盾,检察机关就会依法行使抗诉权。这种抗诉权力的行使实际是国家一种权力对国家的另一种权力的公然蔑视和挑衅,也就是国家权利机关人为的用一种权力对国家最具有权威性的司法权的公然对抗。这种制度使得社会民众不再信仰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公正性,有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审判败诉后,不走上诉程序,而是直接到检察机关去申请抗诉。检察机关为了完成上级的任务不管个案对错,一律抗之。这种做法彻底的破坏了民众心中尚未曾建立起来的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殿堂,法官是正义的化身的理念。因此国家立法机构应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国情和法制建设的客观现实出发,分解检察机关的相关刑事案件侦察权。同时单独成立类似香港廉政公署式的机构,保持对国家公务员的弹劾和司法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由检察机关具体的行使法律监察权,且不得对法院之个案件裁判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只履行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公诉权,对刑事案件判决不服的可由受害人自行行使上诉权。维有如此,才能从国家权利体系中确保法院司法裁判权的权威性。

第二、法院系统经费地方化,法官任命考核地方党委控制体系,削弱了基层法院司法权的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任何个人干涉。”

5 而现实中我国各级地方法院的每一名有法职的法官均须当地人大任命。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任职均需当地党组织考核后再提请人大任命。法院的工资待遇和法院的各项经费均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拨付。因此,法院的人、财、物,法官的晋级、任免等基本上由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控制。在这种的社会环境状况下,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立法原意,不可能真正实现。在目前行政权利扩大化的今天,根据WTO对缔约国的要求,有些行政行为本来就需要用法律去制约,反而法院的司法审判权被地方政府很自然的地方化了。司法权被行政权反控的结果就是司法权被沦为地方政府行政行为服务的工具。例如有的地方党委要求法院“诉前服务”为企业追讨欠款;有的行政职能部门让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拓宽”工作渠道:抓“计划生育”法院上阵,“招商引资”法院有指标,包扶困难“企业脱贫”法院有份额,在道边广场“摆摊设点”搞所谓的“义务法律宣传”成为法院主动服务的标志;为相关行政部门要“土地租赁费”、“收供热费”等让法院提前“介入”。这种局面已是不可争辩的现实,这种做法也是社会民众和企事业单位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的重要的原因之一。在没有行政权利介入的诉讼中,面对不公正的裁决,当事人通过上诉、申诉有将案件纠正的机会,而一旦行政权介入,当事人几乎不可能有这种胜

6 诉和错案被纠正的机会。因为法院无法不屈从于这种政治强权。为了使司法审判权真正独立于行政权,尤其是地方政府行政权,可否考虑在法官任免上,除大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外,其他法官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直接任命,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罢免。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法院各种预算经费由全国人大审议后由中央财政足额划拨至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调拨使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法院经费被挤占、挪用的可能性,才能支撑起整个国家司法权行使中的经费保证。法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才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那样与其身份地位相符合,才能真正做到“高薪养廉”。一名法官如果没有了后顾之忧,一门心思的搞审判,不会因为蝇头小利而动心思,不会为了强权而苦恼,更不会为经费不足而发愁,公正行使司法审判权,那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第三、政府意志以地方党委的意志方式出现,干预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削弱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我国宪法规定是党领导一切。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必然接受党的领导。如何看待和认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确实在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心中和被地方党委领导下的法院领导干部心中存在一个误区。例如外地企业诉当地企业购销合同案,本来当地企业理亏,而当地党委却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本企业的判决时,法院该怎么办呢?接受了这种指示,

7 显然是违背了宪法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不接受这种领导,宪法又明确的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接受党的领导。依笔者之见,个别政府领导者的意志,特别是地方党的领导者个人为了局部利益,以党的意志方式出现,干预法院个案审判工作时,我们应该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政府的法规为基本点。因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对司法工作方向性的领导上,而决不是对于个案的干涉上。党的意志已集中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中。而且,由于我们国家是党政合一制,地方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地方党委的二把手,地方党委同时也管理着大量的行政事务。因此,即便是党委出面打招呼、下指示,也要区分是党委的意图还是地方政府的意图。因此,服从和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司法机关的领导者和法官,首先要服从于宪法和法律,要敢于秉公执法、不畏强权,刚直不阿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四、现行审判体制,司法体制阻碍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职能,削弱了法院司法审判权威,

司法独立,其核心内容就应该是法官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法院即使能独立于其他行政部门行使司法审判权,而法官确不能独立于社会之外,不能独立于同行和上级,否则就失去了人们的司法独立的初衷,丧失了司法独立的本质内涵。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联合国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草案要求:“每个法院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

8 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判”。“在做出裁判的过程中,法官应对其司法界的同行和上级保持独立”。“司法系统的任何差异都不影响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力。”这说明在国际社会,法官只有一个领导那就是法律。我国法官法的出台,对法官职业化建设和法官独立审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令各级法官欢呼不已,然而十几年过去了,《法官法》除了给法官了“名份”之外,兴奋之余的沉默,不能不让法官茫然。法院系统体制改革,改来改去除审判方式和举证责任有所发展外,其余仍然是穿新鞋走弯路,机构设置不合理,法院管理行政化,管理体制不科学,法官审理案件依然是请示汇报老套路,这些客观现实严重地妨碍了法官独立审判的实现,这种体制的延续无法确保司法公平、司法公正。

二、高素质法官遴选制度的确立,是政府政治体制改革中不能不考虑的内容

法官是司法审判工作的唯一载体,法官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法治的质量和司法公正与否的关键。而我国法官队伍现状是人才倒流倾向严重。国外法制发达国家,法官的选任程序是先做律师,后做法官。而我们国家恰恰相反,许多优秀的有一定法学专长的律师大多都是法官改行,尤其是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能被统一司法考试录用的

9 人几乎百分之百去从事律师职业,而不愿到法院工作。因为在我国律师收入高,而法官不但收入低,而且在工作中要处处小心,工作压力大,晋升困难。在办案中,还随时有被错案追究挨处分的可能。如何根据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去营造一个人人仰慕的法官职业环境是政府政治体制改革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我国法官队伍的基本现状

目前我国法院队伍人数近30万人,在数量方面看可以说所谓的“队伍庞大”,而另一个方面真正从事审判业务的人却不多,且与目前增加的审判任务相矛盾。目前各地各类型案件成倍增长,而审判人员自2002年以来国家裁编减员后,许多工龄满30年或满50岁的有审判经验的老法官都被“一刀切”了。据统计,笔者所在林区法院在编36人中有8人退休,新补充大学生3人,尚有5个空编,因法院进人“门槛高”而无法补充入编。在职干警中约有50%的人员是从事司法行政、后勤的非审判业务性工作,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具有审判资格。另有约10%的审判人员从事执行工作,真正从事审判的人员不足40%,而在法院审判人员中业务能力相对较强的人员又基本上担任着院长、副院长、庭长等职,办案时间少或基本不办案。加之基层法院的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多,多数是半路出家,基本不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其操守品行和司法水平普通受到群众质

10 疑,而真正在正规政法大学毕业的优秀大学本科生,因工资待遇低而不愿到基层工作,且目前在法院工作的一部分青年法官也试图通过司法资格考评跳出法院,法院法官队伍青黄不接的尴尬局面已经显现。

(二)营造一个仰慕法官职业的环境和氛围是政府亟待提上议事日程的一个突出问题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招考十名高级法官,临近考试报名者不足十人。是什么使最神圣的司法职业对这些学者、律师毫无吸引力呢?

原因有四:其

一、法官不具有独立性。教授、学者进法院也不能依自己对法律的深邃的理解去独立判案;其

二、法院和法官的工作不具有权威性。任何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任何媒体和公民个人,都可以对法院的裁判及到庭审活动妄加评判,甚至对承办案件的法官的人格品德妄加揣测,甚至诽谤。对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乃至极少数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不分青红皂白的公然拒绝履行义务;其三;法院法官不具有公信力。原因是以前法官的任职条件并不比其他行业公务员高,加之有个别不堪懂法律知识的人混入法院后,不学无数,知识结构单一,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做出了不公正的裁决、裁判影响了法院的整体形象。另外,由于经费制约,利益驱动的原因,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缺乏基本信任感;第

四、

11 法官待遇低,法官一直按公务员的制度管理,有的地方还低于公务员,由于其人员相对固定,法官晋升的机会较少,相对同龄同资历的行政人员没有相应地位和身份。

如果法官这个职业在中国社会不被仰慕,法官职业不再神圣,那么一个国家的正常法律秩序将得不到最终维护,社会的正义将难以守护,甚至连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可能难于保障。因此现实状态下由政府出台相关措施,使人们对法官职业产生敬仰感,即是崇尚法律也是崇尚科学。营造这样一种环境和氛围是建立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必须具备的人文条件。同时在强化司法理念上,由政府做正面宣传和引导,大力弘扬法官的追求正义的精神,解决法官待遇等等系统工作的运做,主要得靠党的领导,人大的支持,尤其地方政府部门在改变观念上的配合。

(三)结合法官队伍的实际建立高素质法官遴选机制是当务之急

如果经社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一个敬仰法官职业的人文环境产生了,固然对高素质法官队伍的产生非常重要,但这种人文环境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的,因此结合我国法官队伍的现实状况尽快建立一种高素质的法官遴选制度,有助于将过渡时期法官的素质逐步提升,从而最终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

第一、降低法律专业本科生进入基层法院门槛,让那些

12 有很强专业知识的大学生,经上级法院考核后选一批充实到各基层法院,这样能较好地改变我国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并能给基层法院带来一些新的司法理念和法律文化观念。

第二、精减现有法官队伍,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法官资源,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从现有法官队伍中,遴选一批品行好,职业操守强、有一定司法能力和政治觉悟的人员担任主审法官,包括让目前各审判庭庭长及部分高学历的的法院领导结层人员逐渐摆脱行政事务,变为主审案件的力量,其余的有法职的法官作为法官助理,对那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由法官助理去做庭前调前工作,节约审判力量。

第三、实行任职公示制度,保证法官的品行良好和社会的公信力。法官除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深刻理解外,还应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应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执法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这样的法官裁判的案件必然具有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对拟任的法官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既是将法官品行向社会公众的一种展示,它将极大地提高法官任职的荣誉感、地位感、知名度和权威性,同时也将法官的业内业外的行为全部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利于保持法官良好品行的一贯性。

第四、实行法官高薪水制度,使法律追求者无怨无悔的

13 选择法官职业。实行法官高薪制,不仅是保障法官廉洁和良好品行的需要,同时也是保障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生活水平与其职业、身份、地位相符,从而足以使社会公众对法官这个职业产生仰慕感。在国家目前尚未对法官实行高薪前,法院自身应根据内部分工不同、对法官实行大差别的待遇倾斜。让工作在第一线的法官与非第一线的人员有收入的差距,从而使法院内部人员从心灵上产生触动,促进其他人员学法律知识,主动请求搞审判。

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基本建立,当公众和社会仰慕法官职业的人文社会环境基本形成,当政府的职能支持作用真正彻底发挥出来,一支真正职业化、精英化法官队伍可望在我们的下一代产生、那时依法治国的春天就会真正到来,司法公正不再是我们的呐喊,而是盛在千万耕耘者手中灿烂的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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