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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讨论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1: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你对司法权威的困惑

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

由司法权威的定义可以看出司法权威应该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司法机关所具有独特的地位,它具有的信服力和威望不同于行政机关,是来源于对案件判决的既判力所产生的,它产生的效果是权威的,权威来源于它独立做出判决,不受其他力量的制约,公民都有权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司法机关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其次司法独特的地位使人产生了对其的尊重,它不依附于其他的机关和部门,它所信服的和依靠的只有法律和法规,法律和法规是司法权威的最终力量来源,所以司法权威最终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司法权威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和维护。

二 司法权威的体现

在古代司法审判中地方司法官员更多的同时是行政官员,集行政司法权一身。在这样的权利集中的权力体系中,人们对司法审判的权威并不是完全依靠人们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赖,更多的是借助暴力的力量树立司法权威,在古代的审判中体现为:开堂审问犯人的时候,衙役们会站在公堂的两旁,口中喊着“威武”;在刑事案件中,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每个犯人都必须与棍棒来一次亲密接触。在刑法为主的中国古代,这样的手段是必要的,这样使犯人们对司法审判有恐惧之心,害怕自己因说谎或其他原因再次遭到暴力训诫,在审判之时,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人们对公堂对法官有服从、敬畏之情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也是司法权威,认为审判一定是公正公平合理的。同时法律有教育的作用,在如此的古代的司法权威之下,重刑主义的司法体系下广大民众知道如果做了坏事就会受到牢狱之灾,会受尽衙役的折磨,那么自然而然在这种威严之下,作恶的人也就会慢慢减少。

现代法庭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变得不那么可怕,为犯罪嫌疑人准备了座位,有的犯罪嫌疑人还可以穿着得体的服装出现在法庭上接受国家司法的审判。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发言也变得没有那么多的激情,只是在规定的程序里时间里阐述各方的观点,罗列各自的证据,没有剑拔弩张,没有你死我活,平稳地进行着辩论。让在场的听众没有感觉到威严,敬畏的感觉。或许只有在法官和陪审员进场的时候,或许只有在法官说全体起立的时候,或许只有在最后宣判量刑的时候,我们能够感觉到有古代司法的一丝丝的畏惧,在此中司法权威已经是信服、敬畏,不再是单纯的畏惧。

三、司法权威存在的必要意义

司法是伸张法律、运用法律之工具,是中外立国之大本。司法在政治及社会体系中可以平衡两者的关系,也成为政治与生活的切合点。司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无可替代的地位,因此司法权威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各方面而言,均有着毋庸置疑的重要价值。

在法理中可以知道,法律具有普遍的威慑力,使人民对法律敬畏之心;法律有定纷止争的作用可以使大家放弃争斗,和平解决争端;法律规范个人自由与他人的权利之间的界限,免于受塌方的不公平的干涉;而司法权威就是法律作用在人民态度中的表现,司法权威对人们的作用也反应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作用。

人民对于司法机关产生信任和依赖,司法权威便会人们心中出现,而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依赖的关键之处就是司法公正。从法律概念逻辑关系来看,促进司法公正是根本目的,维护司法权威仅仅是直接目的,由此可以看出,只要达到了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权威而公正,司法权威便体现出来了,而不需要类似古代用畏惧达到权威。如果有人怀疑中国当代司法缺少权威,而并且这个怀疑是事实的话,那么根本原因在于人民对于司法的信服力不够,而信服力不够的原因是多样的。人民怀疑判决的不公,原因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来说:首先可能是人民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对法律的理解及解读的错误和不到位都会造成人民觉得司法判决不公,不能理解司法机关的判决的法律依据,信服力就无从谈起了;另外一个可能也是最可怕的是司法机关在审判的时候确实不公或者公正但是不够透明,或者司法审判的中缺少程序正义,在人民的观念中司法没有程序正义就无从保证结果的正义,这也可能是中国人民他信力的缺失

的另一个原因。

“法不只是单纯的思想,而是有生命的力量。因此,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承的,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握天平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美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都是司法机关的有力武器,二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法院作为司法职能机关只有背靠司法权威之树,手握司法公正之剑,方能担当起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天赋使命。

四、现代司法权威的树立

既然司法权威对于国家和社会是如此的重要,那如何维护和提升司法权威的问题被提到了一个风口浪尖的位置,对此,我想谈谈我自己的观点。

(一)以体制改革促进司法进一步独立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宪法原则,它是司法权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定性所要求的一种理性自治状态,其核心是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完全自主,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政治系统的其他部分的干扰,这样就避免了中国古代的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集中,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从一个方面说,是程序正义的出发点和基础。在中国法律界一直讨论的问题是司法机关的财政拨付上,很多法学家认为应尽快建立由最高院统一管理的全国法院系统财政经费统一收支制度,取消各级法院经费由同级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之制;在人事上,各级法院中、高层领导干部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由上级法院指导竞选产生,在行政上,直接对同级党委负责;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法院监督。

(二)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养

司法公正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司法的权威性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只有当司法高度公正,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正如古人所说的“公生明,廉生威”。

首先,在法官的遴选上,提高法官从业资格标准,保证法官队伍学术背景和层次,可通过严格的法律专业考试、审判技能测试等形式以确保入选法官业务水平精湛;其次,建立法官定期培训制度,使学习成为法官的习惯,在学习中不断总结司法经验,提高司法水平;第三,实行法官定期交流制度,可以通过定期的面晤、书面等方式之交流,在法官之间彼此形成信息、知识之沟通与交流,相互学习与提高;第四,关于法官从业经历,可作适当要求,如须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者方可启用。另外,可对个人品德修养作为遴选法官的参照性标准,凡品德高尚、令人尊敬者可优先录用。

(二)加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

司法审判程序正义的其中很重要的课题是加大司法审判过程的透明度 ,虽然我国司法审判中有回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审判中不当庭审判等情况会给当事人暗箱操作的遐想,必须在司法审判的调查取证和判决加大其中的透明度,使人们看清审判的每一个过程都是没有猫腻的,我们的审判都是公平、公正、公开的,这样的程序正义带来的结果正义将会大大增强我们的司法权威。

(三)加强人民对司法审判的认识

对司法权威不信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来自于人民自己的原因,在当代中国,文盲基本没有了,但是法盲却普遍存在,对法律没有基本的认识,不能正确解读法律是怀疑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首先必须加强法律的普及工作,人民对司法机关判决的出处有清楚的认识,对法律有正确的认识,会减少很多对判决书的怀疑,这样对判决的信服就增加了司法权威的产生。其次,必须加强完善判后释明制度。在判决过后,需要对判决不明白的人民进行解释判决依据和进行期中法律的解读,同时也可以加强司法机关与人民的接触,减少人民对司法机关的畏惧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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