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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农草(办)发69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15:55: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草(办)发[2005]69号 【发布日期】2005-12-14 【生效日期】2005-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农草(办)发[2005]6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监理(监测)站(所、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监理站:

草原监理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草原监理机构是国家依法保护草原的主要力量。为强化草原监理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草原监理队伍,我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农业部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草原监理队伍,规范草原监理人员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第二条 各级草原监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第三条 勤奋学习,爱岗敬业,熟练掌握《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草原执法能力。

第四条第四条 对群众的举报,应当做好记录,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第五条第五条 热情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依法解答,妥善处理。

第六条第六条 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七条第七条 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公务,确保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合法。

第八条第八条 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举止端庄,仪表大方。

第九条第九条 执行公务时应当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条第十条 查处案件时应当认真负责,讲求效率,保证质量,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拒绝和拖延当事人的合法请求。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单独办案或私下接触当事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不得索取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上级草原监理机构、舆论媒体和其他社会监督。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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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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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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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农草(办)发69号)
《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农草(办)发6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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