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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工商发69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15:11: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辽工商发„2006‟6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特邀

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全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队伍执法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监控能力,经省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省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委、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服务对象、管理相对人 作为工商系统的特邀监督员。为使监督员工作能够规范有序的开展,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自觉接受监督员的监督。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社会监督工作,确保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为辽宁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第一批特邀监督员名单

二ΟΟ六年九月四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9月5日印发

拟 稿:杨建策 审 核:刘 升 核 稿:李世麒 打 字:刘 隽 校 对:杨建策

2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全省工商系统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正确履行职能,更好地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邀监督员的聘请

省局在全省范围内从社会各界聘请特邀监督员20-30人。

(一)聘请范围

特邀监督员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等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管理对象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

(二)聘请方法

省工商局经与被聘请人所在单位协商,并征得本人同意后,颁发聘书及《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特邀监督员工作证》。

(三)聘任期限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每届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届时不续聘者为自行解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工作特别出色的,可不受届数限制。

二、特邀监督员的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关心工商建设,热心民主监督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以及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4、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调查评议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三、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1、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和职能以及工作、队伍建设等情况;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以及落实“六条禁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举揭发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3、对所发现的工商行政管理管辖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章市场经营行为,提出整改措施、规范意见或进行投诉举报。

4、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5、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方式

1、参加省工商局有关会议、活动,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了解工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队伍建设情况。

4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各类市场经营行为进行明查暗访。

3、对发现的问题和收集上来的情况,通过意见、建议、投诉等方式,及时向省工商局反映。

4、要求对其反映和转递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本人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五、特邀监督员职责规范

1、积极参加省工商局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2、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保证监督质量;

3、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活动内容;

4、自觉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威信和形象,不持监督员工作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特邀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省工商局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与特邀监督员的协调、联系,及时向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监督员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加强与其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部门、各单位对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工作例会制度:每年召开1-2次特邀监督员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巡视督察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特邀监督员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监管重点部位和工商服务窗口进行巡视督察。

(四)情况反映及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制度。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递的人民来信及投诉、举报,指定专人认真办理、落实,及时向监督员反馈;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要将有关情况告知监督员,做出认真负责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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