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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标侵权案例(星河湾、河北冀军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3-02 12:52: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保民三初字第157号

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榄核镇民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仔,董事长。

原告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二队四方围”1层。

法定代表人黄文仔,董事长。

被告河北冀军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金迪路世纪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军,董事长。

被告保定市君德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77号隆兴大厦B座505号。

法定代表人史永强,董事长。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河北冀军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君德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一河北冀军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七天内负责删除网络上有关其开发的楼盘涉及“星河湾”文字的内容,销毁有关售楼资料、宣传资料,拆除涉及“星河湾”的文字标识。

二、被告一河北冀军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今后不再使用“星河湾”商标。

三、被告一河北冀军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一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3000元。被告二保定市君德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其它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一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均同意本调解协议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房勤审判员刘华燕审判员苑汝成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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