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早退管理制度
为严明纪律,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部门所有人员。
关于迟到、早退、旷工的管理规定,近期发现部分同事上下班有迟到、早退等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现作如下规定:
1、迟到定义:上班时间早8:00—17:00时,上班时间后1-30分钟内到岗者为迟到,30分钟以后到岗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2、早退定义:下班时间提前1-30分钟下班者为早退,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3、迟到(早退)每月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除做相应处罚外,另做旷工一日处理,旷工一日扣罚两日工资。
4、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一日处理,旷工一日扣罚两日工资。
补充条款请假
请假须填写请假条,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才可离开工作岗位,同时对请假进行备案且扣除当日工资。请病假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15分钟内致电所在主管(禁止短信请假),且应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内,向单位提供规定医务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有效证明及补签请假条扣除当日工资50%。请事假将被扣除当日工资。
《迟到早退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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