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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发布时间:2020-03-01 17:38: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于都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县基层人民调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者,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借鉴“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截止目前,全县共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共430个(其中:乡镇调委会23个、村调委会357个、居调委会30个、20个企事业及专业行业性调委会)。共有人民调解人员2119人,其中调解委员会委员1458人,聘请专职调解员121人(其中公益性岗位专职调解员23人)。人民调解队伍的逐年发展壮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延伸。我们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领导重视,规范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1、规范乡镇调委会建设。乡(镇)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明确委员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设委员7至9名,委员由本乡镇内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为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老干部或其它人员担任。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主任可以由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或司法所长担任。调委会下设办公室于司法所。乡(镇)调委会与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合署办公,增挂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

2、规范村(居)调委会建设。明确村(居)调委会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3至9人组成(应当有妇女委员,有少数民族居住的乡镇、村(居)应有少数民族委员),设主任一人(主任可以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或村(居)委员会主任兼),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3、规范企事业及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明确企事业及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由委员3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一名副主任。行业性调委会应有不少于2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行业性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由行业性调委会选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行业性调委会设立情况由县司法局进行统计并登记备案。

二、提升素质,规范调解员队伍建设。

1、明确调解员的条件及产生。明确人民调解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且为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由调委会委员或调委会聘任人员担任。

2、明确调解员的配备。明确调委会委员兼任人民调解员,乡(镇)聘任2至3名专职调解员,村(居)聘任1至2名专职调解员。 今年5月,我县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为每个乡镇配备了一专职人民调解员。

3、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乡(镇)、行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主任、副主任、调解员由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次,村(居)调委会主任、副主任、调解员由乡(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次。

三、严格操作,规范调解工作程序。

1、规范纠纷受理。调委会依法受理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调委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2、规范调查取证。调解纠纷应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3、规范调解程序。调委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指定一名调解员做好调解记录。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规范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指印。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5、规范履行监督。经调委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调委会应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并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统一标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 按“六有”的要求,高标准建好了人民调解组织。做到了(有标识牌、有印章、有工作场所、有规范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有业务学习资料)。标牌统一悬挂于调委会外墙;调解庭墙上要悬挂了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徽标,悬挂了人民调解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的版面;我局统一印制调解文书。

五、建章立制,完善工作制度建设。

1、完善纠纷排查制度。县每月、乡(镇)每半月、村(居)每周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特别要做好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的排查工作。

2、完善纠纷登记报告制度。调委会设立了专门的纠纷登记簿,记录纠纷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日期等内容,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及时向上一级调委会报告。

3、完善纠纷调处制度。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一时调处不了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4、完善统计制度。调委会要建立统计簿册,明确统计人员。按要求填报组织建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统计表,并于每月底将各类报表汇总上报上级调委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5、完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保管人员,将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成功的纠纷处理意见等文书及各种证明材料,按照一事一卷的要求装订成册。

6、完善回访制度。凡是经过调委会调处的案件,要落实人员进行回访,对回访中发现有激化苗头的纠纷,要果断采取措施,有重大险情的及时上报。

六、领导重视,明确了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我县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了同级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面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按每件补贴20-100元的标准,重大疑难案件经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可以实行个案重奖;乡(镇)、村(居)调委会补助经费按每个调委会每年2000元的标准,由乡(镇)财政予以保障。2014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下拨了50万人民调解专项工作经费,为全县的人民调解工作打开了局面,提供了有力保障。

人民调解工作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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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人民调解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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