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简称甲方):承租方(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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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宁波市朝晖路416弄常青藤小城177号501室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即个月)。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佰 拾元整,乙方每三个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佰 拾 元整,并于每个月的1号前交清,甲方须开具(收据或发票)给乙方。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月租金的5%加收滞约金,拖欠租金达10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佰元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和室内财物押金,上述保证金和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甲方应承担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的责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室内财物毁坏,应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五、租赁期间房屋的水电费煤气费乙方付每个月整套房子总数的六分之一。
六、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不得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费用后退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拆人民法院处理。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卧室内家电:床,床头柜2个,衣柜1个,桌子一张,电视1个,玻璃茶几1个
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承租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