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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政发21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09:27: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昆山市千灯镇人民政府文件 千政发[2009]21号

关于下发千灯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沿沪产业带,农业示范区,石浦办事处,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行政村: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昆政发﹝2005﹞3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千灯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将《办法》下发到你处,请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千灯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千灯镇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产 管理 通知

千灯镇党政办 2009年4月13日印发 共印:150份

1 千灯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昆政发[2005]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镇财政所依法行使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以及体现所有权的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调处产权纠纷和资产统计等基础性工作。

(三)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资产占用费的收缴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督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变动、处置和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等各项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2 情况。

第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对占有的国有资产拥有使用权,同时负有维护管理的责任,应当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指定财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在镇财政所的指导下,对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国有资产帐务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的检查督促工作。

(五)办理国有资产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有关资产变动的申报手续。

(六)负责本单位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

(七)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计划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对建成的项目和购置的设备实施审核、验收等项工作。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日常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增减变化等情况。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的仪器设备,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商品生产、对外提

3 供有偿服务、资产租赁等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本着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配置资产。

(一)资产购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购置完毕,单位应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据,及时登记入帐。

(二)基本建设项目完毕,单位应根据有关决算报告,及时调整资产帐目。

(三)对于外单位赠送、部门间调剂、转改制上划的资产应做好有关资产交接手续和移交清单,单位应凭资产移交清单和交接手续办理资产入帐登记,需变更产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及时办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各单位应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延长资产使用寿命,建立以使用过程和价值管理为重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制度,严格掌握使用范围,强化使用单位与使用者的责任,确保资产正常维护与安全。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

4 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九条 审批权限。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呆帐坏帐的处置,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镇长审批;规定标准权限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权限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镇财政所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详细的情况说明和原因,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镇长审批。规定标准权限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详细的情况说明和原因,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抄报财政所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 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务。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应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所列,经镇财政所核准的评估底价为依据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务。镇财政所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

5 据和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昆山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在全额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经镇政府批准可实行无偿划拨,除此之外,均实行有偿转让。

第十四条 有偿调拨、变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经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并报镇财政所备案;报废、报损国有资产,应由镇财政所组织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不用和超编定额的固定资产,由镇政府统一处置。

第十六条 对产权不明确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未明确产权之前,占有单位不得擅自调拨、变卖和出租。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在未经镇政府批准以前,资产占有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改变性质或改变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组织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评估、登记、造册,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其所占用的资产一律实行有偿调拨。

(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属于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其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并入单位,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原单位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由

6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镇政府同意后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镇财政所对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管理国有资产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占用的国有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物是否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占用的国有资产是否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是否实行资产的维护办法。

(四)是否按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基金的管理情况如何。

(五)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害、损害。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每年编制一次资产情况报表,报镇财政所。

三、房屋、土地资产及有关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资产及有关设备,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多余的部分用于从事出租经营等活动,必须加强审批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快和认真做好本单位房屋、土地资产的权证办理工作,做到房屋、土地资产的权证齐全、准确。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及有关设备出租经营活动和效益,镇财政所负责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房屋、土地资产及有关设备出租经管等活动的,必须由单位申请,镇政府审核,在财政所监

7 督下实行公开招租。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土地资产一般不予转让,如确需转让的,应向相关部门递交有关说明材料后,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公开转让由镇财政所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及有关设备资产的出租期限,应控制在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4年,并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服从城市建设拆迁改造需要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土地资产转让、出租中的税费由售(租)购双方按规定各自交纳。其转让及租金所得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镇财政专户。

四、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镇财政所必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止资产处置和资产租赁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国有资产处置和资产租赁行为的,工商、国土资源、房产、公安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占用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经批评仍不改进者,将提出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

8 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的,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镇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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