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紫金投资集团公司
人才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集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综合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使干部交流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紫金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交流的范围
(一)紫金集团总部与子公司之间交流;
(二)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交流;
(三)紫金集团总部部门之间交流;
(四)其他交流。
第三条 人才交流的条件
(一)职业素质好,工作作风硬,能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方针、政策;
(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总部副部以上干部、分公司领导成员、各级后备干部、有专长的业务骨干;
(五)距离退休年限超过五年的;
第四条 交流干部的待遇
交流期间干部待遇,按照原岗位与现岗位相比,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领取,交流干部也可自行选择。
第五条 交流干部在交流前,由紫金集团领导或紫金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与本人谈话。
第六条 交流干部接到正式交流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工作交接和有关手续,按期到交流部门报到工作。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工作的,应事先向紫金集团人力资源部说明情况,经紫金集团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工作。
第八条 各级领导要认真做好干部交流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执行紫金集团决定的干部交流。
第九条 交流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第十条 跟踪管理,务求轮岗交流实效。交流到位后,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被交流人员进行谈话交流,深入了解每名同志履新后的工作思路、措施打算,并加以指导,既要保证工作连续性,又要调动发挥履新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人才交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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