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入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彭山县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四川省彭山县公义镇共同投资设立彭山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以正式工商登记注册为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的投资各方为:
李云贵,男,身份证号码,法定住址。 盛宇清,男,身份证号码,法定住址。 李志华,男,身份证号码,法定住址。
第二章 公司的成立
第二条 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各方同意在四川省彭山县公义镇共同投资设立彭山县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项目和法定处所地
1、公司的经营项目: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核准的经营项目为准。
2、法定处所地: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为准;通信地址:彭山县公义镇马林村七组。
第三章投资各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总资本的比例
第四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均以法定货币为出资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RMB)166.6万元(壹佰陆拾陆万陆仟元整)。在注册资本总额中:
1、股东李云贵出资66.6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40%;
2、股东盛宇清出资5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30%;
3、股东李志华出资5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30%。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注册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三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利润和债务按三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三方享有和承担。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六条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制度依据《彭山县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予以确定。
第五章 投资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投资各方共同约定注册资本的解缴时间是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解缴完结。若逾期未缴则视为退出,退出方承担应缴而未缴注册资本的20%违约金。
第八条 投资各方在完全解缴注册资本后任何一方不得撤资、抽逃注册资本。1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的前置条件是投资三方已经真实、完全、完整、充分理解并共同签署了《彭山
县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基础上签订的本合同。
第十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本协议三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作其他约定的从其相关法律和《彭山县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彭山县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也可以依法直接向彭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该合同效力继续。
第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十三条 本协议共四份,投资各方一份,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时点起生效。
投资各方签名并盖指印:
本协议签字日期:2008年月日
本协议签订地点:彭山县公义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