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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01: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阿勒腾也木勒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为加强我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地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度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三、我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主要成员单位应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执法监督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派出所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农村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及检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督促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按国家、自治区、地区、县的有关规定,负责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综治办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2、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县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落实,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三)企管站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全乡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2、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3、组织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执行安全责任制度。

4、负责全乡乡镇企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农机站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辖区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组织实施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乡村道路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安全管理和路检路查。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村级道路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其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本单位、站、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观念,结合本单位、站、所工作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抄送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对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国家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都匀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六、本责任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勒腾也木勒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时间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确定。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内容:听取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安全生产情况通报以及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汇报,部署全乡安全生产方面重大活动;研究解决全乡安全生产问题。

二、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例会

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内容:通报上月安全生产情况,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对有关情况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参会人员:办公室成员,部分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

会议时间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会议内容: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对有关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参会人员: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办公室副主任。

一、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通报一次全乡安全生产情况,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

二、各成员单位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日前向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内容包括: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事故报表、重要工作和下季度工作安排等。

三、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每年6月15日前,向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本单位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每年12月15日前,向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四、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编发《安全生产简报》和不定期编发安全生产专题信息,分别报送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

五、全乡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会议、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和县安监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为进一步强化各村委会、站、所和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乡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裕民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各村委会,各站、所和企事业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村委会,各站、所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责任追究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村委会、站、所负责人责任。

1、职责范围内发生死亡事故的。

2、职责范围内发生3起火灾事故的。

3、职责范围内火灾事故财产损失超过0.5万元的。

4、职责范围内发生一次性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

5.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

6.职责范围内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7、因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

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

3、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4、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只重视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日连续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要求的。

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程、规范、执法违法的。

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事故或隐瞒不报的。

2、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五、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各村委会,各站、所和企业,均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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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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