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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6: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担保法名词解释

什么是担保

担保,指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行为。特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即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形式。

1. 什么是质权

质权,亦称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什么是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4.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 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5. 什么是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6.什么是质押,有哪些种类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权利质押是指将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

7.什么是动产,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8.留置权适用哪些范围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必须以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非依当事人的合意。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只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以上三种合同的共同特征是客体都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履行一定的劳务,并且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而财产被占有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为交付一定的款项。而当财产被占有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交付一定款项的义务时,占有财产一方当事人有权留置对方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物,却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留置权。 9.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按照法律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协议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二是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

定金的概念及分类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表现形式,定金为金钱担保。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可以适用于买卖合同,也可适作于其他有偿的合同。 定金可以分为:

(1)成约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 (2)证约定金;

(3)违约定金:给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收受定金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没收 的定金;

(4)解约定金;

(5)立约定金:担保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

11.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与预付款均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一定金额,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为以下几点:

(1)定金合同是一种要物的从合同,而预付款的约定则为主合同内容中的一部分,且为诺成式的协议;

(2)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的给付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而欲付款的主要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合同债务之履行提前提供资金上的帮助,预付款的给付本身构成了履行债务的行为;

(3)当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或迟延履行时,定金发挥着制裁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即当定金约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在支付预付款的场合下,无论及付方违约还是收受方违约,收受方均应将预付款原数退回; (4)定金可广泛的是用于各类合同,而预付款的适用则存在不少法律的限制。

12.

什么是保证,哪些单位不能担任保证人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由保证人按照约定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如果有法人授权的,其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13.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因此连带保证人的风险要大于一般保证。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明确的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是多少?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

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15.

定金的担保作用是什么?

定金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于债成立后履行前,为保证债的履行,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债的一种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20%。 16.

什么是动产质押? 担保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关系以质权人的动产质权为其内容,以出质人与质权认为其主题,以质物为其客体。

动产质权有以下特征: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3)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四、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留置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17.

什么是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向权益人提供保证担保时,由被保证人或被保证人之外的第三人向保证人提供的确保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制度。包括:现金反保证、银行保函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 18.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19.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20.

承包商履约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21.

承包商付款担保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第六章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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