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
佛府[2001]023号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各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报佛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不涉及耕地的,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四) 需要征地的要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的农用地,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可直接发出用地文件。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拒不接受补偿和拒不签订协议的,由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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