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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教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8: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丽江市教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做好环保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最佳办事环境创建活动,依据中央、省、市、区关于政府公开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制定本局政府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机关各部门应当将本机关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机关应当编制规范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公开的方式和范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局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包括:

1、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及局领导分工等情况;

2、国家、省、丽江市颁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等;

3、全市教育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执行情况;

4、环境行政审批、环境行政许可、排污收费标准和程序、监测服务项目及收费;

5、教育违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情况;

6、教育机构招考、录用情况,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教育部门各类奖项的初审及评定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向机关内部公开的内容包括: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

3.机关人事任免、干部管理、年度考核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局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后第一时间予以公布,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本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

对机关内部公开的内容,采取召开机关大会、干部述职、内部通报等形式公开。

第九条 所有应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必须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其中有关教育机构信息、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教育发展策略及规划等,应在教育局网站等载体上予以长期保留。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相关科室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我局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5121296;二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责成责任科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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