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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教院发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7: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教院发[2009]号

江西教育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健全物资申购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及建帐制度,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规范学院物资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省本级2009-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赣府字[2008]48号)及《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购[2004]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省内其他高校的做法,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政府采购物资的范围

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三种形式。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院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学院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统一组织,将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分散采购是指学院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09-2012年)

1、货物类

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录音笔、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UPS电源、办公消耗用品、监控设备、电梯和锅炉、摩托车、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电器设备(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2、服务类

计算机通用软件、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加油、公务用车修

理(在昌单位)、公务印刷(不含保密资料的印刷)。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1、货物类

储备物资、救灾物资、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药品、图书

书籍、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道路

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

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环保监测设备、工程机械

设备、园艺机械、消防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网络设备、学生公寓设备、酒店招待所设备、床上用品、公务制服、卡车和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

讯和广播用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等交通工具。

2、服务类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专用软件、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三)分散采购项目。由校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进行市场比价,

考虑产品性价比及售后服务优劣等综合因素确定采购。

二、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

(一)院属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及日常办公的需要,

分轻重缓急,本着节约、高效、资源共享的原则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分别按专用设备(单位500元以上的设备)、一般设备(单价50-500

元)填写《江西教育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单》,其中低值易耗品及

耗材(500元以下,使用一年以上不能保持原形状的),由各单位根

据实验及办公的需求在包干经费中自行购买并填入低值易耗品帐目,每年年底交一份至校产管理处。

(二)院属各单位的年度购置计划,由各单位先行编制,经部门

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校产管理处汇总。

(三)购置计划报送时间:每年10月底前为各部门下一年度报送

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单时间,校产管理处于11月份汇总各单位报送的

申购计划。

(四)审批程序:每下年年初校产管理处根据年度仪器设备购置

预算经费对各单位《申购计划单》进行初审,经与有关部门协商调整

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最后报经院长办公会审定。

(五)单价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应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

门、监察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及主管院领导组成资产评估小组对其使

用的必要性、使用率及维护保管费用等作出评估论证后列入采购计

划。

(六)经批准的购置计划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

需由校产管理处提出,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数量大或费用高的需提

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三、物资采购实施步骤

(一)招标采购:学院已批准购买的仪器设备等物资,凡按规定

应由政府公务采购的,必须按公务采购的程序进行购置。涉及大额资

金的购置项目,学院可委托省财政厅核定的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公司

代为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政府公务采购程序。

(二)邀标采购:采购项目达到要求的设备和项目,学院物资采

购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邀标采购。实行邀标采购的,应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程序和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

或发招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向中标单位发出

中标通知书,签定采购合同。

(三)竞争性采购:省政府公务采购主管部门允许我院自行采购

的有关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有关参数、性能指标后,由校产管

理处牵头,会同监察审计室进行竞争性采购,具体程序是:

1、拟定合同条款或供货合同技术文件,研究确定邀请参与谈判的

供应厂商名单。

2、谈判采取分别与单一供应厂商之间进行,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

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

格和其它信息。

3、谈判应明确供应厂商在规定时间的最后报价及相关承诺,采购

小组据此研究确定中标供应厂商,并将相关资料交校产管理处备案。

4、需从省外购置和进口的专用仪器设备,采购小组可通过资料或

电话传真的方式在院内拟制采购方案,并派采购人员出省购置或通过

江西省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会统一组团参加全国高教仪器设备订货

会购置。

(四)一般性采购:少量专用设备和大批量不同种类专用设备及

大批量一般设备由校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购置。少量的一般设备经

校产管理处同意后,可由使用部门自行购买。

(五)为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遇特殊情况需紧急采购的

仪器设备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简化程序,按特事特办处理,但实施过

程接受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执行

政府公务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做到少花钱、购好货、办好事。

(七)采购过程中,如遇需要改变品名、数量、质量指标、规格

性能的,应征得校产管理处和相关院领导的同意方可实施,采购人员

违反购置计划自行采购的,其责任自负。

四、物资采购验收手续

(一)凡新购入的仪器设备都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建帐(登记固定资产账)、报账并交付使用。验收的内容和要求是:

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订购单吻合;性能、主要技术指标是否

合格;零配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破损短缺、性能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说明书要求的,采购人员须及时向供货单

位或运输单位提出退换、修理、赔偿等要求并停止办理付款手续。

(二)大型仪器设备和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校产管理处、

使用部门和专家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其它仪器设备购入后

由使用部门和校产管理处在10天内完成验收手续,并填写验收单。

任何相关部门不得故意拖延。

(三)到货验收:物品的品名、数量及外包装须在交接货时当场

验毕。其它指标验收时方可开箱检验。验收前各使用部门有临时保管

的责任,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完成建账、入库及报账等有关工作。

(五)杜绝未经批准的自购、自验、自用现象。经院校产管理处

批准同意由申购部门派员自行采购的物品,货到单位时,应通知校产

管理处派人参与共同验收。

五、物资采购资金支付

(一)院属各部门采购必须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省本级政

府采购目录编制物资采购预算,目录中有关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实行财

政直接支付,目录之外采购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政府采购物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接受政府采购

部门监督管理。

(三)政府采购物资财政直接支付采购资金时必须向省财政厅采

购办提供招标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供应商所签署的《购

货合同》、采购单位对物品验收的《货物验收书》等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四)为了严肃政府采购行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

规定,规范学院物资采购行为,今后凡是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的物资采购项目,学院财务一律不予报销采购资金,由此发

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均由采购单位负责。

六、其他说明事项

校产管理处是学院行使物资采购的职能部门,对学院的教学科

研、行政办公仪器等设备从计划、采购、使用、报损、报废的全过程

负有监管的责任。院属其他各单位未经授权,不得自行采购仪器设备

或签订购货合同,否则其经费不予报销,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一)不论何种经费来源的仪器设备购置,凡产权属于学院的仪

器设备,采购时均应列入计划,并到校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

到计划财务处报销,杜绝盲目购置。

(二)订购产权属于学院的仪器设备,除院领导外,院内其他人

员外出采购或因公随带采购任务,应由校产管理处委托,并上报主管

院领导批准。采购任务执行完毕后,采购人应向校产管理处报送市场

采购的采购单或订货合同一份,以作为支付经费、提货等工作的备用

凭证。

(三)仪器设备购置的经费报销:经费从各部门切块经费中开支

的,报销时发票上要有经手人、验收人及使用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名后

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销;由学院负责采购的,发票上应有经手人、验

收人及校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名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支。涉及大宗金

额的,还应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四)校产管理处应建立我院常用仪器设备的数据库,做好采购

工作中市场行情及产品质量的咨询服务工作。

七、本实施办法只限于学院货物类及服务类物资采购。非政府控

制的采购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对今年因迎评改制工作急需的

个别物资采购项目,经校产管理处请示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可简化有关

采购手续。

八、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前所制定的《江西教

育学院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九、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校产管理处。

附件:采购工作流程

江西教育学院

二00九年四月 日

主题词:经济活动公务采购实施办法

主送:党委各部门,院属各单位。江西教育学院办公室2009年月日印发

共印50份

江地税发〔〕8号

江人发〔〕57号

江残发21号

江食药监发26号

江教4号

江教4号

社发院师资

江发改党组13号

江地税发〔〕7号(定稿)

江人社发48号

江教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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