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职能部门现场 办公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TC-JG-GSGZNBMXCBGGL-A-0
(暂行)
责任部门:企管部
2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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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职能部门现场办公管理办法(暂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办公内容和方式 .....................................................................................................................4 第三章
现场办公管理规定 .................................................................................................................5 第四章
惩处规定 .................................................................................................................................7 第五章
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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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职能部门现场办公管理办法(暂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现场办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各职能部门现场办公工作效率,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和督导公司各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遇到各类问题,推动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加强和促进公司各职能部门为一线生产单位的服务意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作用、目的
为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水平,增强各部门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及时为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建立全员参与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局面,形成公司和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为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确保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
同时,也为加强和提升公司各职能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质量标准化建设水平,改善采掘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为广大职工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作业环境。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是对公司安监部、生产技术部、工程管理部、机电部等含有技术性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现场办公(检查)时的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明确和做出更进一步的要求。
第四条
本制度现场办公所指的是公司各职能部门到公司各单位的日常安全隐患检查、采掘工作面日常质量检查、现场采掘技术方案、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运行管理状况、土建工程施工期间的各方面检查和督导工作以及各项制度、方案落实等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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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办公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现场办公内容
1、安监部:公司各单位地面和井下要害场所管理、井上下各系统管理状况、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日常检查、“三违”现象、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贯彻和落实等部门职责内的所有业务;
2、生产技术部:采掘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井建新建、技改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采煤和掘进面工程质量、一通三防管理等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检查、新建工程施工资料的编制情况等部门职责内的所有业务;
3、机电部:地面变电所和井下机电硐室设备设施管理、井下各地点设备安全管理;井上下各类设备运行情况、电力系统技术方案等、各类设备台帐登记、设备和井下运输管理状况以及机运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指标检查等部门职责内的所有业务;
4、工程管理部:土建工程现场施工进度、各种进厂施工材料的抽检、监理公司以及施工单位质检资料编制、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阶段性工程完工勘验、基槽开挖监督、基础回填及垫方环节的现场监督、施工机具设施安全性、分部工程技术交底等部门职责内的所有业务;
第六条
现场办公的方式
1、现场安全办公主要由各主管副总或各部门负责人分配,公司各职能部门到现场后,按各自专业开展检查、指导工作;
2、根据公司各单位在现场提出的相关问题,以及提出征求意见的问题,由公司和各单位相关部门人员一同到现场检查、勘察后做出解决办法;
3、公司各部门在现场办公时,必须做到按各部门职能对检查出的问题给出书面意见,关系到安全生产系统方面、采掘面质量、可能带来事故等违规生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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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给出具体方案、意见;
4、公司各职能部门现场办公后要以整改指令、质量整改通知单、“四定”整改表等各种形式予以指导和管理;
5、公司各职能部门现场办公时,应主要与各单位归口部门对接,重大问题和技术方案可与单位负责人交代;
6、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进行管理,应采取多样化形式,加强与公司各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以便更好的为安全生产工作服务。
第三章
现场办公管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每次到矿后,应预先与矿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和沟通,以便全面了解现场情况,在每次入现场时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
现场检查期间,对于采、掘、机、运、通各专业以及新建工程施工方案等需要在现场制定方案的,公司各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应在现场进行认真、务实的检查和调研。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提高主动性和增强服务意识,经常安排技术人员深入一线,详细掌握采掘现场有关安全生产情况。现场各专业问题的检查必须做到了解全面,解决重点、不留病根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专门到现场解决问题,应在提请公司相关部门到现场之前先做好相关问题汇总准备工作,以便于公司人员到现场检查时预知。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次数严格执行公司下发的相关技术人员入井次数的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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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现场开展日常各项业务应注重解决问题的及时性、高效性,对提出的有关解决方案和建议要能切中要点、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 对前一次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做到在下一次认真复查,严格落实复查复检制度,做到凡事有始有终,一事一查有指令,跟踪到位有结果,不能无疾而终、半途而费,从而促进在根本上排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也促进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改变工作方法,不得只提出问题,不交代方案或措施。对于公司各单位在现场提出征求意见的相关问题,必须做到积极回应、认真研讨,给出具体方案和意见(书面答复),以技术方案批示或工作纪要等形式予以指导,做好应有的监管、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采掘面现场检查、调查出的问题当中问题,尤其是遇到较严重的问题,例如:掘进支护质量差、柔掩面坡度失控、支架翻转扭曲严重、采面窜矸、无防坠栏(网)、井下瓦斯超限、微风作业,机电设备管理不善等安全生产隐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特别关切,跟踪落实到位,必须及时与各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沟通、协调,并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对部分问题更应做到该召开专门技术会谈的就召开,如不用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通过小型工作交流会(20或30分钟内探讨)等方式对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的指示和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要对日常检查、沟通联系的问题,做到一检一下达,办公后即检查意见单或整改指令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按具体情况区分后做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对各类问题进行甄别后,区分出一般问题或重要问题,对一般问题在下达的文书上注明具体的整改期限,对于重要问题更应给出明确的整改期限,最终下达的文书中约定具体的复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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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下达的有关回复也可以通过OA流程下发。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对部分较为突出的重点问题给出具体方案和意见的,公司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要及时做出书面解答。否则,公司各单位可依据《公司各单位对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对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到现场办公时必须认真检查问题,对出现的问题要分析具体原因,突出重点,解决问题要做到就实避虚,提出建议要避免空洞,对提出的问题要求真务实,尽最大可能极力解决并给出具体书面的指导意见,不能做“甩手掌柜”。
第十九条
对于现场出现的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应由公司主管副总召集矿相关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并最终做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和意见。
需要公司级别专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的,可以告知相关单位负责人或主管科室领导具体召开时间和方式,在进过会议研究后,及时做出意见批示。
第二十条
现场办公下达的整改指令、工作纪要等,应经过相关部门盖章或签字后各留存一份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现场检查出的各类问题,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要求的整改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整改任务,不得有抵触情绪。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有关整改指令、检查文书必须进行编号管理,具体形式和内容按以上有关条例或参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惩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以下有关条款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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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以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的,对部门负责人予以200元罚款处罚;
2、违反以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的,对部门负责人予以200元罚款处罚;
3、违反以上第十六条之规定的,对部门负责人予以100元罚款处罚;
4、违反以上第十八条之规定的,做为部门考核依据之一,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200元罚款处罚;
5、违反以上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做为部门考核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管部制定,解释权、修订权归企管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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