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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特别约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4: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商业险特别约定: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2.该车上年保单号为:

2.该车发票开票日期为: 已验车,车况良好,验车人为:验车时间:

3.该车为郑州大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会员车辆,由该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4.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货车,若从事营运性质活动,出险拒赔。

5.本保险车辆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按实际价值扣残值赔付。如部分损失超过实际价值按推定全损处理。

6.贵重金属、艺术品、鲜活货物、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不属车上货物责任险的承保标的。

7、被保险车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该车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按比例赔付。

9.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并到本公司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

10.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增加免赔率10%。

11.因紧急刹车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或医疗费用,我公司不负责赔偿。

年检特约:

被保险机动车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损特约;

保险车辆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按实际价值折扣残值赔付,如部分损失超过实际价值按推定全损处理..

交强险特别约定: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异地车添加:交强险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内容,否则保险人不接受投保人任何形式的退保申请。

半挂牵引车特约:所有半挂牵引车、挂车必须指定被牵引及牵引车辆(指定车辆要注明其车牌号、发动机号及车架号,投保单号),同时特别约定被保险车辆出险时若同其他非指定车辆连接,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挂特约:该车主车已在本公司投保,投保单号为: 。该牵引车豫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为指定牵引车,出险时拖挂在 非指定牵引车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及自卸车等在从事行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挖掘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设备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属除外责任

爆破工,采掘工,石棉瓦工人,为保险除外人员,本保险范围仅限厂内2类人员.

车险特别约定

非车险常用特别约定

长沙中支车险业务“特别约定”规范用语

商业车险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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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商业车险简介

新商业车险费率

全面解读新版商业车险

商业车险特别约定
《商业车险特别约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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