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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支车险业务“特别约定”规范用语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2: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保险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车险

特别约定规范用语

1、本保单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

一、各使用性质特约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用车:政府采购车辆,可根据采购协议确定特约。

1、此车属于政府采购业务。

(二)非营业货车(挂车)

1、保险车辆因车厢举升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卸车、翻斗车投保时适用)

2、保险车辆因越双黄线、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原因发生事故的,另增加免赔率5%。

(三)家庭自用车

1、本车未投保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车辆损失险出险后到专修厂修理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专修厂与非专修厂修理价格的差额部分。(对于未选择专修厂特约的家用车适用,报备的车商渠道可不设置该项特约,其他情况按要求设置。)

(四)营运性用车(货车、挂车):

1、保险车辆因车厢举升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卸车、翻斗车投保时适用)

2、本车每案另绝对免赔额***元。(散单业务适用、团单业务中整体赔付率小于45%的可取消该特约)

3、自发生第二次保险事故时起,每案另增加10%的免赔率。(散单业务适用、团单业务中整体赔付率小于45%的可取消该特约)

4、保险车辆因越双黄线、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原因发生事故的,另增加免赔率5%。

(五)营运性用车(6座以下出租车):

1、本车每案另绝对免赔额***元。

2、自发生第二次保险事故时起,每案另增加10%的免赔率。

3、保险车辆因越双黄线、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原因发生事故的,另增加免赔率5%。

(六)营运性用车(公路客运、城市公交、6座以上出租车):

承保车队业务,以报批为准。

(七)特种车:

1、在操作作业中损坏电信、电力设施或者挖掘作业时损坏地下管道、电线、电缆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承保工程机械车用)

2、本保险车辆未投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特约保险”,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对于未投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特约保险”的泵车、吊车、起重车适用。原则上对于泵车、吊车、起重车要求投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特约保险”,且车损系数上浮不低于30%。)

3、本车每案另绝对免赔额***元;

4、自发生第二次保险事故时起,每案另增加10%的免赔率。

5、保险车辆因越双黄线、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原因发生事故的,另增加免赔率5%。(特二和特三车辆适用)

二、根据选择险种不同的特约条款

1、保险车辆未领取正式号牌前,保险公司不负盗抢险赔偿责任。(新车盗抢险用)

2、本车新增设备为:***,数量:****,型号:***,保险金额为***元,购置日期为:**年**月。(投保新增设备损失险用)

3、被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自负损失金额为***元。(投保自负额特约险)

4、保险人对车上易燃、易爆、易碎、鲜活货物及不可修复的货物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车上货物责任保险用)

5、被保险车辆车损险不足额投保,发生车损险时按照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之比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金,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不足额投保特约)

6、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本保单未经受益人书面同意,不得被退保或减保。当一次事故的赔款额超过***元时,保险人需经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方可对被保险人支付;当赔款支付给第一受益人时,保险人需经过被保险人书同意,方可对第一受益人支付。(须为银行贷款车辆,且银行有要求时使用)

7、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须为银行贷款车辆,且银行有要求时使用)

1.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2.可授权保险公司对单次理赔金额在车辆购置价百分之2以内的保险金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用于车辆维修或人身损害赔偿。

车险特别约定

商业车险特别约定

非车险常用特别约定

长沙中支车险业务续保考核劳动竞赛方案(.3.7)

汽车贷款业务特别约定 +附件

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

车险业务课件

车险业务自查报告[材料]

非车险业务操作手册

长沙中支车险业务“特别约定”规范用语
《长沙中支车险业务“特别约定”规范用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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