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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标准目录严重老化提前退休难操作

发布时间:2020-03-03 10:44: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特殊工种标准目录严重老化 提前退休难操作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原本是国家为了保护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职工利益而设立的,为什么成了部分企业追捧热衷的对象和滋生造假的工具?它究竟“特殊”在哪?

据了解,特殊工种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专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另外一点就是,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据悉,随着形势的变化,目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在执行中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国家确认审批工作处于中断状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殊工种的审批程序包括四个环节,首先由企业提出设置特殊工种的申请;二是由劳动部门认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检验机构根据设置标准进行现场检测和检验;三是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四是原劳动部审批。1998年,国务院进行了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进行了调整,属原劳动部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检验机构的职能划归其他部委,政府中多个行业主管部门被撤销,使特殊工种的审批无人负责,确认环节被中断。

特殊工种标准和目录严重老化

目前经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分为22类共2000余个工种,大多数均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审批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工艺的推广,原先确认的特殊工种其工作环境有了新的变化,劳动条件得到了改善。原高温作业区域有的已装上了空调,原来的特殊繁重的体力劳动已被机械化所替代,而国家确认的特殊工种目录却没有进行适时调整,以致出现特殊工种岗位不特殊却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现象。而一些涉及面较小、工作环境较恶劣的工种岗位,由于当时企业没有申报致使没有被列入特殊工种目录。

行业差别造成认定差异:计划经济实行的是企业退休养老制度,职工退休是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养老金由企业负责支付,因此特殊工种的确认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由此延伸至今。而不同行业对工种的认识程度和实际工作强度不尽相同,因此从事同样的工种,由于行业确认的性质不同,其认定要求也出现差异,如混凝土工,有的行业确认为有毒有害工种,有的行业则确认为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油漆工,有的行业确认为特殊工种,有的行业则不是。

利益驱动衍生的造假问题:特殊工种的设置和管理均在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是由企业负责安排的,且内部调岗也时有发生,仅凭档案记载很难起到把关审核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是由企业负责的,企业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能严格把关。随着企业保险转型为社会保险,养老金的支付主体已从企业转变为社保机构,因此对于企业来说,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不但不必支付养老金,而且还可以减轻负担;对于职工来说,由于目前部分企业效益不是很好,职工资水平不一定比养老金高且不稳定,还有下岗失业的风险,愿意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享受养老待遇。因此,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上,部分企业和职工形成了“共识”,于是出现了虚构档案,涂改原始记录等不正常现象。

据人社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当前档案造假有三种情形:一是为满足审核要求,对原始材料下了很大功夫,人为添加修改,甚至伪造。二是个别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档案材料重新装订,将原始表格更换为新的表格,表格是新的,公章是真的,内容是假的。三是部分中介代理机构私刻假章,完全制造假档案。

企业推卸责任,损害了职工长远利益

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减轻自身负担的目的,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作为将职工推向社会的出口,单纯地向职工宣传,提前进社保,养老金稳定又增长。据统计,2010年1月至今年6月,济南市共审批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7803人,其中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有1640人,占21%。而职工却不知道,提前退休对自己养老待遇的影响。在企业诱骗下,配合企业共同造假档案材料,违法办理提前退休。形成了对自己长远利益的损害。

以张某为例:原为化工厂女工,本是仓库管理员,并不是特殊工种,2004年,当其45岁时,由于企业效益不好,企业找到其本人,劝其配合企业制造假材料,为其按特殊工种办理了提前退休。当时济南市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728元,因张是按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的,养老金核定是按国家政策要降低,核定为460元。如果按法定年龄退休应领取养老金为830元。自2005年至今,国家连续6年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退休的人员目前月均养老金已经达到2000元左右,但张某按提前退休人员调整待遇,至今仍不足1000元。早退五年,造成待遇相距如此之大,从长远看,得不偿失。

如何落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职工从事艰苦岗位的一种补偿形式,与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相适应,石油企业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特殊工种,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在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现场环境方面存在损害职工身体健康因素的生产岗位,包括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

在建国初期,由于普遍实行低工资政策,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不可能实行过高的工资和补贴,便采取提前退休的做法,作为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补偿。随着国家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有关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我国的养老保险走入了法制化的轨道,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也成为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但在实际审批办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中存在的问题

特殊工种的确认审批工作处于滞后状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殊工种的审批程序包括四个环节:由企业提出设置特殊工种的申请;由劳动部门认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检验机构根据设置标准进行现场检测和检验;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劳动部审批。但是,省级统筹以后的社保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为了减少矛盾,一直对特殊工种的审批持推诿的态度,增加或变更目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随着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许多当年的特殊工种已经逐渐消亡,新的对员工危害极大的工种逐渐增加。同时,随着生产工艺的提升,原有的特殊工种的性质和内涵乃至名称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因此,继续用原有的目录进行审批办理提前退休,已不能适应社会现状。

特殊工种的标准和目录严重老化

目前经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共1856个。1984年,国家劳动人事部批准了石油行业石油钻井工等15个提前退休工种;1986年石油工业部又批准了原四川石油管理局加铅工等25个提前退休工种。川渝地区的石油企业基本上都按照这40个提前退休工种一直执行至今。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工艺的推广,原先确认的特殊工种的劳动条件得到了改善,而国家确认的特殊工种目录却没有进行适时调整,以致出现特殊工种岗位不特殊却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现象;而一些涉及面较小、工作环境较恶劣的工种岗位,由于当时企业没有申报致使目前特殊工种岗位没有被列入特殊工种目录,引起了企业和职工的强烈反响。

特殊工种存在行业性壁垒

随着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由企业支付过渡到由社保基金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特殊工种的认定还限定在行业内部,就不尽合理。从事同样的工种,由于行业确认的性质不同,其认定要求也出现差异,如混凝土工,有的行业确认为有毒害工种,有的行业则确认为特殊繁重体力劳动。这也是造成在特殊工种认定过程争议的一个因素。

企业对特殊工种管理不规范导致认定难度大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特殊工种认定必须以职工本人原始档案中的记载作为依据。在日常特殊工种认定时,劳动保障部门往往是以职工工资调整表、营养费领取表和考勤表等原始记录作为依据。由于特殊工种的管理在企业,而部分企业内部管理很不规范,职工档案中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记载很少、甚至没有,致使职工的特殊工种经历很难确认。

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权限分散,标准不一致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一级,县可以审批,地市可以审批,省一级也可以审批。各地社保机构审批特殊工种的认识、执行标准不尽一致,经常出现同一企业员工同一工种在不同参保地审批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员工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认识错误

按照国发【78】104号文件的规定:达到提前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退休。但是,当企业效益好时,在执行中往往员工都不会理解,认为企业剥夺了他们劳动的权利;当企业效益不好时,员工往往又想尽可能早办理提前退休。随着企业经营效益的变化,企业的决策者也会出现两难选择或反复调整政策的情况,导致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执行中,存在很强的人为因素。

继续规范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体制内企业职工从事艰苦岗位的一种补偿形式,与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显得不相适应。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起步晚,积累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另一方面,由于提前退休人员的增多,使整个社会的负担增大。那么站在企业的立场,该如何采取应对措施呢?

加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权益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国家对从事艰苦岗位员工的一种补偿形式,也是这部分员工应享受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权益,企业必须按时为特殊工种员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这不仅是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举措,也是企业维护员工健康权益的体现,更是石油企业“健康、安全、环保”理念的进一步落实。

全面清理特殊工种,及时修订目录,对特殊工种实行动态管理

国家有关部门应重新修订设置特殊工种的标准;对原先颁布的特殊工种中,劳动条件已经得到改善或工种岗位已不存在的,应及时予以取消;对于多数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特殊工种,国家应作为通用的特殊工种在清理后予以重新公布;由国家行业协会根据修订的特殊工种标准,对行业特有的特殊工种进行确认公布。

对石油企业现有的特殊工种,应进行全面的清理。同时,对已经达到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工种进行搜集,组织专家进行评定,并积极向地方劳动部门申报修订。完善特殊工种基础信息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定期及时剔除因社会经济发展而淘汰的特殊工种,适应高新技术的发展,做好调查和检测工作,实现对特殊工种的动态管理。

加大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各个环节的管理力度

对特殊工种及从事人员实行登记申报制度,企业应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从事职工姓名及人数,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岗位变动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定期备案;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其上岗情况定期进行调查,并实行年检年审;对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建立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岗位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前,由所在单位对其从事特殊工种及起止时间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探索特殊工种实行企业补偿金制度

特殊工种实行企业补偿金制度,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险方式向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险方式转变的尝试,也是社会保险行业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实现社会化发放后的必由之路。通过指数化的方式细分社会各种职业的危害程度、繁重程度等等,用货币方式直接支付的手段,不仅能调节企业内部各工种间的平衡,也能调节社会各职业间的平衡,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和谐。

企业内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特殊提前工种政策在企业的长期推行。通过建立提前退休补偿金制度,对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缓解在企业效益较好时期提前退休员工的矛盾。

企业内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建立,是特殊工种员工权益货币化和显性化的措施。能让从事特殊工种的员工能实在地体会到权益的所在,效果更加直接和明显,有利于员工做出理性的选择和判断。

企业内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建立,也是对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弥补和完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一定年限进入社保,按照年度社平工资计算的项目,肯定会低于5年以后的水平,企业建立的这种补偿制度,无疑是对国家社会保障能力的有力支撑。

企业内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建立,对缓解企业和社会的就业压力、引导就业等方面都有推动作用。对于石油行业这样特殊工种较多的企业,退休的人数越多,企业解决社会就业矛盾的能力就越强。

关于民营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建议

我省作为计划经济时期典型的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比重过大、民营经济活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吉林省发展的难题。为此,我省接连实施了两大改革,着力扭转这一局面。2005年,我省用一年时间基本完成国企改革攻坚任务,国企纷纷由单一主体的企业变身为多元主体的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2007年,我省启动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预期用三年时间,实现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翻番。2008年是我省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的第二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0亿元,较2006年底4550亿元增加3450亿元。民营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率首次超过60%、从业人员占比首次超过60%,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超过68%等等,2008年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数据表明,通过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我省摆脱了国企独大的老工业基地发展格局,民营经济已跃升为新的经济主体,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增强。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退休。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我省大部分国有企业已经改制成为民营企业,但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也随之改变了,民营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不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只有国有企业才享受,这方面没有相关规定,只是政府有关部门口头通知。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只是体制和身份上的转变,与员工所从事的生产工种并无关联,这样导致员工队伍不稳定,员工多次上访,引起社会不稳定,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 我们建议:

民营企业特殊工种退休享受与国有企业特殊工种退休相同的政策待遇。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对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曹志强等10位代表:

在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民营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建议》(第119号建议)收悉,省人保厅现答复如下:近年来民营经济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政府应该给予民营企业更多的支持。

关于职工提前退休问题,需要向代表们说明:一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应该退休;二是国家对每个行业(部门)都有具体的工种名录,且不同行业不可比照;三是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明确,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四是民营企业中原从事特殊工种的国企员工,只要其原在国企中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仍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行业或企业新增提前退休工种目录的问题,一是制定权限在国家,且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二是提前退休工种与工艺改进和科学技术进步相关联,一些原来应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随着科技进步也不再属于有毒有害。因此,不能以企业性质来判断提前退休岗位的合理性。

摘 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于保护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的职工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变、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一政策在现实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难题,本文就这些问题的成因对政策本身的适应性进行了分析,对合理调整和规范执行政策提出了建议。 中国论文网 http://www.daodoc.com/3/view-3220996.htm

关键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政策 建议 执行 规范

1.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遇到的难题

特殊工种,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强度较大、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较差的生产岗位,包括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体制内企业职工从事艰苦岗位的一种补偿形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一直执行至今。只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随着先进技术的应用和新工艺的推广,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在现实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难题,主要反映在:

1.1职工选择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对特殊工种职工“应该退休”的年龄进行了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在现实工作中,绝大多数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能够理解和执行国家的退休政策,少数职工会根据企业效益好坏作出不一样的选择:企业效益好,职工不愿意提前退休,企业按规定为他们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他们会认为被企业剥夺了劳动的权利;企业效益不好,职工在岗工资较低,个人还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因而职工就会想方设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仅可从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稳定领取养老金,而且无需自己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实际收入可能不比在岗工资低。

另外,少数年富力强且具有比较丰富工作经验的职工,甚至利用特殊工种的“通道”或找关系、托人情设法采取造假手段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既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又可以继续寻找工作获得额外的工资收入,这两项加起来可能比退休前的所得还要高,利益驱使他们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2企业违规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总体来讲,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尤其是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在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方面比较规范,职工队伍比较稳定。但是,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违规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现象客观存在:企业让年老体弱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政策提前退休,可以实现减员增效的目的;企业鼓励、协助较年轻且具有一定技能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政策提前退休,再以低廉的工资返聘回原企业工作,不仅可以少缴社会保险费,而且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更有甚者,企业想方设法钻国家的政策空子,修改职工档案、开具退休相关手续的虚假证明材料,用违规手段鼓励职工按照特殊工种政策提前退休,减少企业工资支出,降低企业人力成本,把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负担转嫁给社会。导致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执行中,掺入了很强的人为因素。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互相攀比的不稳定因素。

1.3社保艰难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由于现行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对现实工作分工过于笼统,而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使劳动分工日益精细,给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造成很大难度。由于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在某个特殊工种上的认知不同,导致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和职工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方面出现矛盾的现象增多,职工与企业、职工与社会保障部门甚至企业与社会保障部门的争议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由流动性增强,在一个单位或者在一个岗位上连续工作多年的情况减少。这给特殊工种职工信息的管理带来困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特殊工种认定必须以职工本人原始档案中的记载为依据,在日常特殊工种认定时,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以职工工资调整表等原始记录为依据,致使职工的特殊工种经历确认不恰当。如果企业和职工共同作假,要想查证核实都很困难。

2.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适应性分析

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适应性不强,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遇到难题的主要原因。政策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

2.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行业间执行不平衡

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主要是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规定原劳动部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1985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劳动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由原劳动部负责审批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部备案。

1993年7月3日,《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又停止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通知说明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另外,在上世纪末国企改革三年扭亏为盈的攻坚阶段,国家部委对于某些行业、某些部门甚至细到某些工种,以专门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可以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例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以及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33号文件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这些政策在现阶段仍然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提前退休的重要依据。

由于各部委、行业间制定政策时掌握的尺度不一,特殊工种又存在“行业性壁垒”,使同一个工种同样的生产环境在不同行业间执行的政策不一样,造成国家政策在执行中的不平衡。如混凝土工,《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规定,工种性质为有毒有害,本职工龄累计满8年可提前5年退休,退休时享受折算工龄待遇,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规定,大坝混凝土工工种性质为特殊繁重体力劳动,退休时不享受折算工龄待遇。

2.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目录与实际不适应

目前执行的特殊工种目录仍然是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1958年至1997年期间审批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生产系统的机械化、自动化改造,工作环境和条件得到改善,许多原来的人工操作被机械操作所取代,职工的劳动强度大大降低,甚至有些工种已淘汰,而现行的特殊工种目录没有进行及时调整,出现了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特殊工种岗位“不特殊”的现象;而一些涉及面较小、工作环境较恶劣的工种岗位,由于当时企业没有申报列入特殊工种致使目前岗位职工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

由于特殊工种的认定停止,在同样参保缴费的情况下,新生的行业、企业(含非公有企业)和部门从事有毒有害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应当而未能列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导致企业间在执行政策上的相互攀比。

2.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方面的政策不完善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的。上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的退休办法遵循1951年2月中央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企业按月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的劳动保险金。其中30%存入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存入企业基层工会,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由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管理。1969年国营企业又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职工退休费用由企业负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原有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逐步建立起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元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企业及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上实行了统一费率,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及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并没有额外缴费。因此,按社会保险权力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金无义务承担提前退休一段时间的费用。养老金计算办法鼓励职工增加缴费年限,有利于抑制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现象的发生。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在改革前后待遇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11月30日给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的复函明确:“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改革之后的工龄,折算后增加部分,只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不再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作了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待遇水平”。

按现行政策,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按规定提前退休,退休金待遇就会因缴费年限较短而受到一定影响。由于我国连续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近几年每年调整幅度都达到10%,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

3.规范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建议

规范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于社会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政策的贯彻、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职工身体健康和退休待遇利益的保障,具有积极作用;对于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严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政策本身的适应性、执行政策的规范性也要有严格要求,为此,建议:

3.1清理调整动态管理特殊工种目录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全面清理和重新修订特殊工种的标准和目录,对过去明确的特殊工种中,由于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劳动条件已经得到改善或工种岗位已不存在的,予以取消;对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恶劣的新产品特殊工种,予以认定。对多数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特殊工种,作为通用的特殊工种予以明确;对各行业涉及的特殊工种由国家行业协会根据修订的特殊工种标准确认,予以公布。调整特殊工种目录工作应每隔5年或10年进行一次,形成动态管理的机制。对于在国企改革时期制定的对计划内破产企业、资源枯竭矿山、纺织企业等允许职工提前退休的政策,是一种暂时的为当时国企改革服务的配套性政策,在国企改革基本完成后应逐步取缔或进一步完善。

对于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政策应明确规定享受同样的待遇。对于一些高级科技人才和高级技工,政策要明确发挥这些人才作用的规定,即使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而且达到提前退休的条件,只要身体健康状况允许,也不可提前退休。这样,既有利于年轻人才的培养,也不至于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3.2建立完善特殊工种职工信息档案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基础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特殊工种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对其上岗情况定期进行调查,并定期进行审核;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管理制度,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及岗位数量、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信息包括起止时间和岗位变动情况,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从而确保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工龄甚至从事不同特殊工种的工龄可以累计计算;建立特殊工种及从事人员登记申报和规范备案制度,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前,由所在单位对其从事特殊工种及起止时间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建立规范统一的办理提前退休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有据可依,有案可查。

3.3制定执行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

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险方式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方式转变的尝试,是退休职工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比较合理的衔接形式。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是特殊工种职工权益货币化和显性化的措施,能让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实实在在地体会到政策的关怀和企业的关心所在,有利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在企业的长期推行。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也是对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职工的弥补,这些职工提前5年进入社保,按照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项目,肯定会低于5年以后的水平,企业建立的这种补偿制度,无疑是对国家社会保障能力的有力支撑,也是一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

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通过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通过工龄工资等办法实施,在具体办法中对折算工龄给予补偿。

3.4规范处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国家对从事艰苦工种职工的一种优惠政策,也是这部分职工应享受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必须按时为特殊工种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违规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就是对企业、职工和社会的不公甚至是侵权。因此,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中明确弄虚作假违规骗取提前退休行为的制约措施和处理条文,例如,对篡改档案、虚报出生年月和从事特殊工种作业时间等违规行为,明确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细则,从制度上防范和遏制违规现象的发生。同时,必须加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检查力度,加大对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单位和人员的处罚力度,从而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史若铃,金延平编著,《工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5.

[2]尹蔚民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12.

本文摘自中国论文网,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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