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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发布时间:2020-03-02 20:49: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 第二十二章

1、郑某受雇于某钢铁厂开货车。在一天出车中,郑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逆向行驶,撞倒了一个过路的行人,他下车一看,见被害人昏迷不醒,血流如注,便将其抱上汽车,准备将他送往医院。但郑某转念一想,把被害人送到医院自己得承担医药费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就产生了抛弃被害人的念头。于是他调转车头,向荒郊开去,将被害人搁在荒郊的小树林里,后来被害人尸体被发现,经鉴定,系因撞伤未得到及时医治而死。 试分析郑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答:本案中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郑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逆向行驶撞伤行人致其昏迷不醒。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将被害人遗弃在荒郊的小树林里.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郑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2、村民甲因家中火药受潮,遂将家存约15千克黑色火药于自家院中摊晒,因事暂出时将院门关闭,将门锁挂于门上伪装已锁门。村民乙至甲家寻甲未遇,虽见院内晒了许多火药,但还是随手将未熄烟头掷于地上,不料失手掷在火药中,引起火药燃爆,火焰熊熊,乙见状不顾惊走,甲及邻家十数间房屋悉数焚毁。 请根据刑法规定,回答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指出罪名并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出理由。如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答:乙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乙的主观心态上是间接故意,乙掷扔烟头的先前行为导致火药燃爆,并有火灾之危险,乙有义务将火扑灭,但是他却逃走了,放任了火灾的发生。而在客观上,乙的先前行为导致火灾,而没有尽自己应该尽的义务,其不作为导致了十多间房屋被烧毁。因此,乙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放火罪。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在自己的家里晒火药,但为防止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火灾,在离家的时候将门关闭了,并伪装上锁,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火灾的发生是因为意外事件而导致,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3、王某是某煤矿矿长。因该矿设备比较陈旧,安全状况堪忧。主管部门及矿上其他职工多次提醒王某应该对设备进行检修,添置新的设备,但他置之不理。因该矿设备比较陈旧,所以采矿效率不高。为了完成当年的生产任务,王某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但因设备陈旧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试分析王某的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答:在本案中,王某既对劳动安全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在他人多次提醒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情况下,置之不理,而且又为完成生产任务,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致使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在这种情况下,造成重大伤亡结果的原因有两个行为:一是行为人的不作为,二是作为。这两个行为前者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后者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似乎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较为合理。但是,考虑到只有一个结果,将一个结果作为两个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也有不合适之处,故应从一重处罚。应成立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而将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是适当的。 第二十三章

1、曾经在某化工厂工作的甲辞职后,为销售自己组织生产的产品,于2000年1月成立了,“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该公司以其生产的重油膨化剂在掺水使用时可以节油20%以上为由骗取购货方信任,销售其伪劣产品,先后向多家单位销售重油膨化剂100余吨,违法所得近400万元。经查,甲所在公司所售产品根本达不到其许诺的基本使用性能,热值低,发热量随着掺水量的增加而成比例下降,无节油效果。

此外,司法机关还查明:甲开办的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于2001年12月底缴纳税款50万元后,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出13退税款120万元。

问:(1)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诈骗罪?

答: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所有的伪劣产品,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生产的重油膨化剂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达到其许诺的使用性能,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未达到其允诺的基本使用性能,应成立犯罪。在本案中,虽然该公司的行为有欺骗得成分存在,但是由于有基本的交易事实,其所销售的产品有一定的热值,有一定的发热量,所以从本质上看与诈骗罪中虚构交易事实,骗取财物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所以不成立诈骗罪。 (2)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A市节能汽车用油经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应区别处理: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出口退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超过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于2001年12月底缴纳税款50万元后,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出口退税款120万元,在这120万元中,50万属于偷税罪的犯罪数额,其余70万元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3)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甲犯罪?

答:本案属于自然人甲,而不是单位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甲为销售自己组织生产的产品,于2000年1月成立了“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该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为主要活动,所以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甲个人犯罪。

2、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答:(1)李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2)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3)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抢走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后来为抗拒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4)李某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而且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透支后逃避银行催收,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1997年夏,原济南海关副关长高某认识了港商李勇健,二人交住密切。1998年春,高、李二人合谋从香港空运575只瑞士高档手表至济南入境,受高某指使,海关调查处副科长刘某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经查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1774746.24元,偷逃关税763494.8元。1998年8月,高某、李勇健找到浪潮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合谋进出口传呼机成套散件(税率25%),但伪报成集成电路(税率6%)以降低报关费用。9月12日第一次进货时,高某亲自去机场接货,刘某受高的指使第二次去接货,使货物顺利通关,经查该的货价值人民币19867110.3元,偷逃关税3019800.9元。后案发,高、刘二人被捕,李勇健在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高某构成犯罪,因其担任副关长期间,违反海关法规,伙同他人走私,走私货物价值和偷逃税额超地法定犯罪数额,已构成犯罪。 (2)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刘某构成犯罪,因其身为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海关法规,徇私舞弊,明知是走私行为却予以放纵,且多次直接到机场接送真诚私货物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 (4)高某称其并未直接参与各项活动,请求从轻处罚是否成立?

答:高某直接参与策划走私活动,并亲自到机场接运走私货物,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其人轻处罚请求不成立。 (5)对刘某处罚时应注意什么情节?

答:刘某的犯罪行为是在高某的指使下实施的,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是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6)浪潮公司是否有犯罪行为?如何处罚?

答:该公司属单位犯罪,应当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第二十四章

1、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六千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①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②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③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1分)。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1分)。

④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1分),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1分)。

⑤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1分),应当数罪并罚(1分)。

⑥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1分)。

3、甲对乙的财富垂涎已久,某日强行将被害人乙的儿子丙(8岁)绑架,并将其藏在一山洞里。然后,甲托不知情的丁给乙带信,向乙勒索100万元,否则就杀死其儿子,并威胁乙不得报警,否则将立即撕票。乙回答:“我手上一时没有这么多钱。”甲丛恿乙去盗窃其家附近银行的存款,以支付赎金。乙救儿子心切,某夜果然进入银行,盗窃100万元现金放到甲指定的地方,甲随后立即将乙的儿子放回。但是,丙由于在被甲扣押期间受到虐待,生活环境极其恶劣,回家后第二天即因身体极端虚弱而死亡。 问:(1)乙可否以紧急避险为由,为自己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辩解?为什么?、乙不能以自己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进行辩解。紧急避险行为在客观上必须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为达到避险目的的必要手段。在这里,乙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不得已的要件。本案中,甲并非处于“不得已”的境地,其在自己儿子被甲绑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去司法机关报案。而他没有选择这种救助措施,反而采取盗窃的犯罪方法取得财物,以满足犯罪人甲的愿望,其行为就不具有正当性。

(2)对盗窃金融机构一事,甲、乙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各自的罪责如何确定?

答:对盗窃金融机构一事,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甲有盗窃金融机构的意思,并教唆他人实施盗窃行为,是教唆犯。乙在甲的教唆下,亲自实施窃取行为,属于盗窃罪的实行犯。乙虽然是在儿子被绑架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原本属于被害人,但是其在意思自由并未完全丧失的情况下,实施窃取行为,助长了甲的犯罪习气和心理,所以,乙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否定评价,将其与甲作为盗窃罪的共犯看待,是妥当的。 (3)对甲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对甲应当判处死刑。甲分别构成绑架罪、盗窃罪(教唆犯)。而对绑架罪,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没有其他刑种可以供司法人员选择。本案中,甲绑架乙的儿子,并在绑架期间对其给予虐待,导致其回家不久就死亡,属于绑架致人死亡的情形。

3、3.童某,男,32岁,原系某厂采购员。林某,女,28岁,同厂工人。

童某于1997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999年10月,童又起意强奸厂里的同龄女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量,由林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林家中。晚饭时,童、林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林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童某惟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童又生恶念,用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某次日回家,发现平某已死,惊恐之余,答应为童某掩盖罪行。当晚,童、林二人将平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 童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童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包庇罪。 (3)对童某与林某依法应当如何处罚?

答:童某与林某构成强奸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所以对于林某的强奸罪可以从轻、减轻工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童某,因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奸罪(未遂)、包庇罪两罪进行并罚。 第二十五章

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现问: (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 答: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抢劫。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答:犯罪预备。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

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

2、案例二:一天,被告人张某到某住宅区行窃。当他从阳台进入屋内时,看见邹某正在撬箱子。遂喊到:“你小子在这里干活”!邹受惊,弃箱欲逃,被张拉住。邹转头一看,原来是老相识,便说:“这箱子真难撬”。两人便合作起来干,终于将箱子撬开,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邹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离开房间后,张问邹:“你在后面磨蹭什么”?邹答:“我把电炉插上了”。张听后未吱生。当晚,该住宅区发生火灾。(15份)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张某和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按共同犯罪处理。邹某的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在本案中,邹某起先单独一人行窃,后与张某共同合作进行盗窃,数额较大,主观上二人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应构成共同盗窃罪。尽管张某对于邹某的行为可能发生火灾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但是他在主观上并没有与邹某共同实施放火的犯罪故意。盗窃完成后,张某与邹某并没有形成共同故意放火的意思联络,而只是邹某一人产生 了放火毁灭犯罪现场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没有实施或者帮助实施任何放火的行为,他无须对火灾的发生负法律上的责任。综合以上分析,张某和邹某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放火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共同放火的行为,因此,对于火灾的发生只能由邹某一人承担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张某的放任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和共犯。

3、犯罪嫌疑人冯某仅是某村的一名村民小组组长。1994年,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了该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按政策规定向该村民小组支付了征地补偿费50余万元,该补偿费用于被占土地村民的生活补偿。1996年9月,冯某为他人说情所动,放弃原则,擅自决定将村民小组30万元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至今未能归还,造成经济损失近30万元。

问: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挪用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30万元如何定性? 答:冯某挪用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的行为不论是在本质上还是在犯罪构成上,均与《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相符,宜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第二十六章

1、2002年11月29日,山东省苍山县村民徐某同本村村民张某等三人结伙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渔叉、线网等工具来江苏省邳州市境内作案。在盗得几只鸡后,转而寻找新的盗窃目标,路遇公安巡逻民警。民警见其形迹可疑,遂进行盘查。为逃避盘查,徐某等人见状驾车逃离。民警遂紧迫抓捕。在逃跑途中,徐某等人驾驶的三轮车不慎翻倒,徐某等人弃车徒步而逃,民警和随后赶来的村民继续追赶。徐某等人为逃跑方便,先是乘村民王某不备,夺下其自行车一辆,后又分别采用暴力手段先后夺取了前来追赶他们的民警和村民的摩托车四辆,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徐某被当场抓获,张某驾驶其中一辆摩托车逃离。 问:本案徐某行为如何定性?

答: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徐某等人在其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为逃避审查,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夺取公安人员的车辆并将公安人员打伤,阻碍公安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2、陈某受朋友所托,伪造了李某、张某、万某为上海某公司职员的身份材料以及其他用于申领出入境证件的虚假材料,并通过上海外事服务中心向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骗得3份商务签证,随后分别出售给上述3人,共收取人民币12万元。同年4月9日,李某等3人持证分别非法出境。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根据《刑法》第320条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在本案中,陈某实施了伪造他人身份材料以及其他用于申领出入境证件的虚假材料,并骗得三份签证,通过贩卖,获利12万元。显然,陈某的行为纯粹是为营利而帮助他人骗取出境证件。

3、胡某,女,25岁,高中毕业后先后做过商场售货员、纺织工、公共汽车售票员,均因不遵守劳动纪律被辞退。1992年12月18日,胡某在某旅馆卖淫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受治安罚款处罚。第二年8月,某妇幼保健所在对胡某做身体检查时发现胡某四肢起红色疹,发痒,溃疡并伴有充血,确诊为淋病。胡某被告知此事后未进行医治,继续从事卖淫。1993年11月某日,胡某在某旅社向出租车司机张某卖淫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问:本案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胡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所谓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胡某在妇幼保健所告知其已患上淋病后却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传播性病罪。 第二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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