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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刑法学

发布时间:2020-03-02 20:45: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期末作业考核

《刑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述题(每题8分,共40分)

1.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2.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概念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里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相同点: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3).不同点:

①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可能发生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和事实没有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有认识,而且对于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和事实有一定认识

②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结果不一致,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没有发生错误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发生错误

③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不一致,间接故意应当达到明知的程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只要求有认识,不要求明知

④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的态度

⑤间接故意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⑥间接故意属于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过失,间接故意体现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应当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3.如何理解和认定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答:实践当中,如何处理类似的案件,区分一个犯罪行为成立未遂还是中止?关键是区分犯罪分子放弃犯罪继续进行的原因,即如果是自动放弃犯罪的,那么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如果是被动放弃犯罪的,那么是犯罪未遂。认定行为人是否自动,应当以犯罪分子的主观为标准,“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联系本案,李某本欲杀害张某,但是由于王某的出现,“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故应当对李某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4.简述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答: 实践中,“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涉及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界限区分,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界限。

1、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事实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

2、对行为人与他人有债券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应当认真分析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的目的不在于索去债务的,对行为人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定非法拘禁罪。

4、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财务后,又索取额外财务或以人质相胁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对行为人从重处罚,按绑架罪定罪。

5.如何界定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答:二者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轻微的暴力行为。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

(1)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

(2)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则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因此,行为人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压制其反抗的暴力,但由于被害人身无分文,又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宜将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二、论述题(共20分)

1.试论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答: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 法规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念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共同特征: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其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其三,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其四,最终都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显著或根本的差别。具体而言可归纳为: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三、案例题(每题20分,共40分)

1.据某报报道:2004年2月某日晚11时许,某区某医院药剂师卢某与同事孙某在草坪坐着聊天。毛某一行四人忽然走过来殴打卢某,卢某叫孙某报警。孙刚掏出自己的手机,就被毛某一伙人之一抢走了。正在殴打卢某的另外3人见手机得手,边打边逃离现场。卢某将自己的手机递给孙某让其报警,自己则朝抢匪逃窜的方向追去。卢追上某并拦下了毛与其扭打起来。毛某先是用木棍和卢某对打,后又掏出水果刀刺向卢,并呼喊同伙帮忙。情急之中,卢某一边夺刀,一边用手去捂毛某的嘴,慌乱中不慎将毛某的脖子卡住。据卢回忆说,他大概掐了十多秒钟。当时毛某倒在地上还在动,他怕毛某还要喊同伙帮忙,于是夺过其手中的木棍对其打了几下,便离开现场。法医鉴定毛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问:怎样认定卢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或正当防卫?并说明理由。

答:卢某的行为为:故意伤害致死。

1、主观方面:毛某抢劫行为已结束,卢某仍追上去与毛某互打,已不属于正当防卫,而伤害的目的并不是致人死亡,从主观上看是故意伤害。

2、客观方面:卢某确实伤害毛某并致毛某死亡。

3、犯罪主体:卢某。

4、犯罪客体:毛某的人身权和生命权。 2.聂某系某村村委会副主任,其在任职期间,多次带领不明真相的村民到租占该村土地的某配件厂闹事,声称要变更上一任村委会与该厂签订的租地协议,提高租地费用,向该厂要钱要物。聂某还暗示该配件厂厂长,若答应其要求,日后可以在经营方面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否则要强迫该厂停工停产。从而迫使该配件厂分四次送给其钱物折合人民币12000元。 问:对聂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聂某的行为是索贿,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从主体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本案中聂某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管理的村民委员会人员,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案中聂某的行为是直接故意。受贿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除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外,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中,聂某的行为既侵害了该配件厂的财产所有权,也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利用职务便利;二是受贿的基本形式是索取他人贿赂或收受他人贿赂;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三方面是密切联系的,它们有机统一共同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但是,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利为必备要件,其主要特征是它的主动性、勒索性和对方交付财物的被迫性。本案中,聂某依仗其身为村委会副主任,组织村民到该配件厂滋事,以更改租地协议,提高租地费用为借口,向该配件厂索要钱物,迫使该厂送给其价值12000元的钱物,其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索贿行为,应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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