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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发布时间:2020-03-03 11:46: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法学(1)的课程性质与地位

刑法学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阶段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必修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

刑法学(1)的教学目标

刑法学(1)讲授的内容是刑法总论。

本课程的开设,旨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讲授与学习研究,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各种基本问题的能力。

刑法学课程的学时学分

本课程课内学时为162学时,9学分,分两学期开设。“刑法学(1)”在第一学期开设。 学习刑法学(1)课程的基本要求

1.了解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4.掌握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5.学会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各种基本问题。 刑法学(1)课程的学习资源

根据远程开放教育的要求和本课程的特点,并考虑到学生的需要及承受力,本课程学习资源以文字主教材为主,以音像磁带及其他辅助学习资源为辅。

1.文字教材。本课程文字教材由主教材与辅助教材两部分组成。

文字主教材名为《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由赵秉志教授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文字辅助教材包括:

(1)《刑法学法规汇编》:杨毅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2)《刑法学学习指导(上册•刑法总论)》:编写组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2.音像教材。本课程录音磁带共18学时,其中“刑法学(1)”9学时,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黄娜副教授主讲。

3.其他媒体。包括文字辅导资料、电视直播课堂、网上辅导与答疑、电话答疑、《形成性考核册》、《期末复习指导》等。

文字辅助教材、音像教材、网络课程及其他学习资源如有关本课程的面授、函授辅导等均为辅助性质,不能替代对文字主教材的学习和掌握。

各种学习资源的特点及其使用方法

1.文字教材

文字主教材:《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是刑法学(1)课程的主教材。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从内容上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刑法论,从绪论至第三章。第二部分是犯罪论,从第四章至第十三章。第三部分是刑罚论,从第十四章至第二十章。

文字辅助教材:《刑法学法规汇编》和《刑法学学习指导(上册•刑法总论)》

《刑法学法规汇编》在体例上采取与“刑法学”课程主教材内容相对应、兼顾《刑法》体系及法律文件效力高低的编排方式,即:总体上划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法律及立法文件,第二部分是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两部分的具体内容则分别按照“法律-修正案-立法解释-附录资料”、“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可参照法律文件-附录资料”的次序排列。《刑法学学习指导(上册•刑法总论)》:体例总体上采取与主教材《刑法学》内容相对应的编排方式。每章内容均包括“学习建议、学习内容概述、学习目标与要求、名词释义、重点问题要析、自我练习”等六部分内容,部分章中还有“案例分析示例”。

2.音像教材。本课程音像教材以文字主教材为依据,采取“重点辅导式”,即将全部教学内容划分为数个单元,在概括、归纳每个单元教学内容的基础上,选取其中学生自学较为困难、需要教师予以提示或者进一步解释的问题进行重点辅导,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录音磁带共18学时,其中“刑法学(1)”9学时,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黄娜副教授主讲。

3.其他媒体。包括文字辅导资料、电视直播课堂、网上辅导与答疑、电话答疑、《形成性考核册》、《期末复习指导》等,均是对文字教材内容进行的补充和阐释,主要起辅助与引导学生开展自我学习的作用。

学习刑法学(1)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重学习刑事立法

2.努力钻研司法解释

3.深入研究刑法理论

4.把握刑法理论体系

学习刑法学(1)的几种具体方法

1.分析的方法

2.比较的方法

3.历史的方法

4.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关于刑法学(1)的平时作业

本课程将安排四次以上的平时作业。中央电大统一安排的平时作业采取与形成性考核(即《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的内容)合二为一的方式进行。学生应当按照要求独立完成。对平时作业的批改及成绩评定工作由各试点地方电大负责,中央电大进行抽查。平时作业(形成性考核)的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并将按20%的比例计入课程考核的综合成绩。各试点地方电大可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安排适当的课堂练习。

关于刑法学(1)的课程教学实践问题

根据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学习本课程应当进行一定的教学实践活动。学生应当在辅导教师指导下,以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被告人、辩护人、自诉人等假定身份,参与或旁观所在地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并对案情提出相应的分析处理意见。教学实践活动应由教学点或教学班组织安排,学生集体或分别参加进行。本课程的教学实践活动可与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的教学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实践活动的情况应当纳入学生平时作业(形成性考核)成绩的评定。

关于刑法学(1)的课程考核问题

本课程的考核由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试共同组成。

形成性考核采取与平时作业合二为一的方式进行,由中央电大和地方电大共同实施。中央电大负责统一制定下发《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即平时作业),确定形成性考核的内容及成绩评定标准;地方电大负责形成性考核成绩的具体评定工作。形成性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并按20%的比例折算计入课程考核的综合成绩。

评定形成性考核成绩时,应当将学生参加课程教学实践的成绩和《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各次内容的平均成绩分别按比例计入。其中,课程教学实践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形成性考核册》平均成绩所占比例不得高于80%。

课程终结性考试在课程教学内容(刑法总论)全部完成后进行。未参加课程教学实践,或未完成《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50%以上内容,或形成性考核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

得参加课程终结性考试。终结性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由中央电大统一组织命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采用百分制,卷面成绩按80%的比例折算计入课程考核的综合成绩。形成性考核成绩的折算值与终结性考试卷面成绩的折算值之和满60分者视为达到本课程考核合格标准,可取得本课程的学分。

绪论学习重点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一章刑法概述学习重点

1、刑法的任务。

2、刑法的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学习重点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学习重点

1、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第四章犯罪概念学习重点

犯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第五章犯罪构成学习重点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第六章犯罪客体学习重点

1、犯罪客体的种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学习重点

1、危害行为。

2、危害结果。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八章犯罪主体学习重点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2、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学习重点

1、犯罪故意及其类型。

2、犯罪过失及其类型。

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学习重点

1、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2、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构成条件及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学习重点

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及其相互区别。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学习重点

1、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2、共同犯罪的形式。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罪数学习重点

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的概念、特征与处断原则。

第十四章刑事责任学习重点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十五章刑罚概说学习重点

1、刑罚的特征。

2、刑罚的目的。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学习重点各种刑罚的概念及其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学习重点

刑罚裁量情节。

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度学习重点

1、累犯的种类和构成条件。

2、自首的种类和成立条件。

3、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4、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

5、缓刑的适用条件与考验期限。 第十九章刑罚执行制度学习重点减刑、假释的概念和条件。 第二十章刑罚消灭制度学习重点时效期限及其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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