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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3: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于 2010 年 2 月 8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3 月 4 日卫生部 70 号令发布,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许可办法》共分 8 章 42 条。

一、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和宗旨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 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 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餐 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的意义。本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29 条规定,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 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三、许可办法的适用范围(从事餐饮服务需领取《许可证》) (1)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性活动。

餐饮服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服务性,即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以及消费场所及设施;二是即时性,餐饮服务提供即时制 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 堂等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2)不包括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食品或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62 条的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 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 29 条已明确规定,食品摊贩的具 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为餐饮服务提供者 提供食品半成品属于食品生产和流通行为,在分段监管体制下,该行为 不属于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范畴。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 《许可办法》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从严格 意义上讲,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配送行为, 不具有餐饮服务的基本特征, 不应纳入餐饮服务监管范畴。但集体用餐配送行为与生产加工、餐饮服 务两段密切相联,故本办法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的范围。

四、餐饮服务许可应遵循基本原则 餐饮服务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许可原则。《许可办法》第 5 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 件与程序。

二是分类许可原则。《许可办法》第 4 条规定,餐饮服务许可按 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目前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及规模分为:

1、特大型餐馆: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3000 ㎡以上 (不含 3000 ㎡) ,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1000 座以上(不含 1000 座)。

2、大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500~3000 ㎡(不含 500 ㎡, 含 30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250~1000 座(不含 250 座,含 10 00 座)。

3、中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500 ㎡(不含 150 ㎡, 含 500 ㎡)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75~250 座 , (不含 75 座, 250 座) 含 。

4、小型餐馆: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 ㎡以下(含 150 ㎡),或 者就餐座位数在 75 人以下(含 75 座)。 快餐店: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

5、小吃店: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

6、饮品店: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

7、食堂: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

8、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

三是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公开,要求将餐饮服务许可的机关、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向社会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许可办法》第 6 条 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公平,要求对同一类申请人给予均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 公正,要求许可过程与许可结果符合客观、正义的要求; 便民,要求行政许可方式、程序等应当方便申请人申请。

五、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基本内容

《许可办法》规定的餐饮服务许可制度主要包括:

一是许可机关。《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二是许可条件。《许可办法》第 9 条规定了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这 5 个基本条件 也就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准予许可的基本条件。

三是许可资料。 《许可办法》第 10 条规定了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应当提交的材料。《许可办法》第 11 条特别强调,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是许可程序。具体包括申请人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审核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颁发 《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是许可效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从事餐 饮服务活动。此外,《许可办法》第 4 章还对《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六、《许可办法》对餐饮服务许可时限的规定 按照提高效率、便民服务的基本要求,《许可办法》第 15 条和 16 条对餐饮服务许可时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 行政许可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 餐饮服务许可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为 30 天。特殊情况下为 40 天,此时 许可监管须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 《餐饮服务许可证》是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依据。 国家对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的具体要求:一是载明事项。《餐饮服务许 可证》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二是有效期限。《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临时从事餐饮 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 6 个月。 三是分别许可。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 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是悬挂摆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消费者明显可见处悬挂或者 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 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是违禁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得 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八、《许可办法》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除要求许可 机关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等进行许可外,还规定了以下内容,强 化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一是申请人知情权的保障。《许可办法》第 5 条、第 6 条规定,餐 饮服务许可遵循公开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 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 供者名录。第 14 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告知书面说明理由。第 15 条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是违法行为举报权的保障。《许可办法》第 8 条规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是不予许可救济权利的保障。《许可办法》第 14 条规定,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 书面说明理由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是监督权的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 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九、申请人的义务与责任 (1)提出申请 (2)提交有关资料 (3)保证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许可办法》第 11 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严肃查处申请人骗取许可证的行为,《许可办法》第 36 条规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 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餐饮服务许可。 《许可办法》第 37 条规定,申请人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 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吊销许可证。

十、违法要追究相应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 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 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 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十一、食品药监部门的义务与责任: (1) (2) 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程序与许可流程。 对公示内容进行的咨询和疑问,均应给予答复、说明、解 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 (4) 有条件的应在网站公示许可信息, 并提供格式文本的下载。 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注意保密。

十二、食品许可的六个意识: 责任意识 证据意识 程序意识时效意识 自律意识 服务意识

十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 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 年 6 月 21 日发布并实施《餐饮 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 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1)资格审查 申请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 能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公民或法人。 如未满十八岁或患有精神疾病等。 (2)资料审查

(3)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 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五大类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 300 人以上的学 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 500 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 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 300 人以下的学校食堂, 供餐人数 50~500 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 50 人以下的 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①以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关 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 急处置预案。 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 500 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②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为兼职。 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第十九条第四款 饮食服务业炉灶一律不得使用煤炭和重油,可以使用天然气、液化气、轻油、电能等清洁能源; 第三十四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底层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 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 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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