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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讲稿正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7: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区矫正讲稿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的“三大任务”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经中央批准,我国自2003年以来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中央政法委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南平市及我市在2010年内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我市在2011年正式启动全面社区矫正工作。

一、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

(一)成立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我市于2010年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周邵福为组长,市政府副市长龚建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李泽俊、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连新民、市司法局局长黄长全为副组长,市直15个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市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业务科室的骨干组成。

(二)拟定《全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南平市社区矫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市司法局以《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委办[2010]76号)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中共邵武市委政法委员会、邵武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已于2010年12月底报送我市市委办、政府办。

(三)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市司法局于去年年底对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进行了排查摸底,市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于今年3月以来再次进行全面排查。截止2011年6月底,我市有社区矫正对象318名,其中:管制1名、剥夺政治权利7名、假释16名、暂予监外执行1名、缓刑293名。

二、当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省委政法委、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和司法厅于2010年9月7日下发的《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2011年底实现全省覆盖”;南平市委办、市政府办于2010年11月26日转发市委政法委等五部门《关于在全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确保在2010年内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延平区、建阳市、政和县已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行工作,但我市至今尚未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邵武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也未出台。我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以下几个亟待解

2 决的问题:

(一)机构设臵不够到位。目前我市已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但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没有办公场所、没有配备人员、没有工作经费;乡(镇)街道都未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市、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机构有待建立。

(二)保障措施不够落实。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和启动经费都未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二是市社区矫正办没有配备专人,司法助理员缺编4人,也没有按编制配齐;三是部分司法所无业务用房或场所狭小,无法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经费、人员和工作场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试行。

(三)舆论宣传不够到位。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社区矫正的社会知晓率低。有些群众认为,罪犯就应当被投入监狱服刑,否则,就等于没有给罪犯施以处罚,对社区矫正工作产生误解;有些群众不愿意或不敢和社区矫正对象接触;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

(四)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联动机制尚未形成。例如监管对象被决定监(所)外监管时,往往只是司法文书在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传递,监管对象移交缺乏强制性,大多数监管对象不会自觉到公安司法机关报到备案,致使监督改造难以真正落实;二是社区矫正对象底子不清,登记造册不完整,社区服刑人员没有按照见人建档的要求进行无缝衔接,没有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教育,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生活、心

3 理和教育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不够;三是流动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较为严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户籍制度的改革,人口流动频繁,许多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就业、探亲、上学或经常更换居住地等,出现人户分离的现象,以致对他们脱管、漏管。

三、做好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按照省委政法委等五部门《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南平市委政法委等五部门《关于在全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在我市尽快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一)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市委政法委要做好社区矫正的牵头协调工作;市司法局要切实履行实施、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青妇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要协助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困扶助工作。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委组织协调、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

4 作机构。建议在市司法局新设社区矫正股,与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乡(镇)街道要尽快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和行政村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在基层司法所指导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二是建立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要配齐配强司法助理员,同时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作为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力量,建议在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行政村)配备1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吸收社区居委会成员和党员、农村“六大员”、离退休人员、律师等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补充力量;还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落实经费保障措施。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试行的当务之急。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社区矫正工作者工资和社会志愿者补贴)、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司法局负责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社区矫正工作年度经费可按上年底本市社区矫正对象人数测算核定(据了解,福州市的县级社区矫正工作年度经费是按人均不低于1500元标准核定);建议今年先期安排社区矫正启动经费(据了解,建阳市政府已安排社区矫正启动资金20万元),主要用于市社区矫正办场所、装备、人员培训和社区矫正试点经费。

(四)着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广大群众的理解、参与和支持。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知识,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先进事迹和矫正对象典型事例。通过宣传,提高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程度,让社会各界知晓、认同、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社会舆论氛围。

(五)注重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社区矫正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交接、建档、监督、教育、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按照工作流程,规范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使各项工作紧密衔接,有条不紊。建议先选择2-3个乡(镇)和街道社区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梳理、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一套符合我市实际的社区矫正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市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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