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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接收

发布时间:2020-03-02 00:01: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海区生源毕业生接收

(一)接收条件(以下情况均可办理接收):(1)毕业后需派遣回南海区的应届毕业生;(2)已派遣到区外的应届毕业生(须在见习期一年内办理接收);(3) 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须在毕业之日起两年暂缓期限结束前办理)。

(二)所需材料:(1)身份证;(2)《毕业证》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3)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4)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需提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单位聘用证明。

(三)联系方式办理地点:南海区人才服务中心三楼毕业生就业推荐部咨询电话:86264461 ●非南海区生源毕业生接收

(一)接收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2)个别因专业紧缺、情况特殊,需接收大专外区生源的,应按照“统筹兼顾,先本地后外地”的原则,同时积极接收、消化本区相近专业、相应数量的毕业生;(3)已派遣到别处的应届毕业生,需在南海办理接收手续,必须在见习期一年内办理,过期者不按毕业生办理接收;(4)往届毕业生(已办理暂缓就业协议的),应在毕业之日起两年暂缓期限结束前,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二)所需材料:(1)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公章);(2)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本人推荐表原件上加具接收意见、日期和盖公章,有主管部门的需主管部门加盖公章;(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4)《引进人才入户通知书》(可到区人才服务中心三楼索取),并须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镇、街人才集体户管理部门加具意见;(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6)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已派遣到别处的毕业生并且在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须提供当地人事部门开出的行政介绍信(复印件);未报到的,须提供《报到证》;(7)入学前户口没有迁到就读学校的毕业生,须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8)毕业时已婚的毕业生,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和配偶身份证、工作证明;(9)毕业生在读期间,其父母户口已迁入南海,毕业后要求户口迁入父母户口所在地,要提供区公证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原迁出户口薄原件(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和盖章)。

(三)联系方式办理地点: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六楼人事局窗口咨询电话:8639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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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6-24浏览次数:83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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