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生活》广告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0902170
1甲方: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浙江广策感觉生活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密渡桥路2号白马大厦9楼A座邮编:310006
联系电话:0571-58103161传真:0571-58103180 开 户 行:交行华浙支行帐号:331066090018000306209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浙江广策感觉生活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合作的原则,年《感觉生活》杂志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在合作期内向乙方所属媒体——《感觉生活》杂志投放广告:
二、作为客户回报,在合作期间,乙方向甲方赠送**。
三、合作期间,由甲方负责提供杂志广告版面的设计与制作,乙方负责每期杂志广告的印刷与发行。甲方在每期杂志出刊后且刊登的广告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版面的广告费,并由乙方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及刊登有甲方广告的《感觉生活》杂志4本样刊。其中12月份15日前的款项,要在当月结清;
四、双方义务
㈠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提供广告所需的各类合法的平面广告制作素材;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
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日期、规格、次数,保质保量完成广告发布责任;
2、乙方保证具有《感觉生活》杂志的发布代理权,保证广告的发布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乙方负责广告发布的报批工作,并有义务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于不符合法
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乙方应拒绝发布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
五、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上述第一条款之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支付乙方该广告发布金额
5%的违约金;
2、如果乙方违反第四条款之约定致使广告发布媒体遭受工商部门取缔、广告不能依约及时发布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广告发布金额5%的违约金;
3、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付款,则应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1%/日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但乙方未依第三条款之约定先行出具有效发票的,甲方可以不按期支付广告费用;
4、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
所遭受的损失。
六、由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战争、罢工、政府禁令、法律要求或变化以及其他不能
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影响协议有关条款的履行,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对影响履行本协议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和义务。
七、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按照平等原则协商解决。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签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任何细节不向第三方透露。
八、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俩份,甲方执一份,
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盖章)乙方:浙江广策感觉生活广告有限公司(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时间:200 年月日时间:20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