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转让土地坐落,
宗地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年,终止日期为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土地用途为,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在土地
使用年限内如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当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下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国土资源部门有权依法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等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争议双方向标的
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甲方(转让方)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受让人)。受让人在该宗地上的工业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原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
发建设与利用要求进行。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四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与签订。
立议双方:
甲方:
乙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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