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北屯工业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
受让方(乙方):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事由:
1.甲方(以下称),享有本协议项下地块的国有土地处置权。
2.乙方已与订立《入园协议书》,乙方同意受让甲方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乙方在园区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物流销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公司,乙方保证新公司成立后,由新公司承接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新公司名下),并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转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1.转让地块的地理位置:地块位于北屯工业物流园区产业园内,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详见本协议附件所示的转让地块红线位置图。
2.转让地块的面积:平方米,合亩。
3.土地使用年限:年,以管委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二条转让地块的土地性质和用途
1.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为用地。
2.乙方必须根据《入园协议书》约定的生产经营、物流销售项目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条转让价款及支付
1.转让价款: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金额:,共计为人民币¥元(大写金额:)
2.支付办法。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50 %的土地转让款,即人民币¥元(大写金额:)。余下的50%土地转让价款,乙方对受让使用权土地开发完成总投资额的50%(经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投资额)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1.在乙方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后,甲方将新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并交付新公司。
2.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土地转让款,则甲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的期限相应顺延或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因变更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管委会相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契税、过户登记费由乙方负责缴纳,其他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限制
1.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减去甲方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
2.非经甲方与乙方另行书面约定,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或将项目用地用于其他需求。
第六条 协议的补充、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补充、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补充、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充分向乙方说明理由,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在新的期限内交付该权属证明,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支付转让价款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协议的补充、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补充、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补充、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充分向乙方说明理由,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在新的期限内交付该权属证明,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支付转让价款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应充分向甲方说明理由,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在新的期限内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乙方应按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乙方部分违背其投资建设承诺,且在管委会限定期限内无法改正,甲方视情况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所收回土地上的建筑物等地上物,双方应协商处理,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乙方应将其全部拆除并清理现场,或承担拆除清理费用。
第八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交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转让地块红线位置图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