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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0: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十 项 要 求

一、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要靠企业来保证,要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凡在我市有两处及以上煤矿的主体企业必须在临汾设立分公司,起到宏观决策和安全监管作用,并实现“五到位”;煤矿企业要建立以煤矿为基础、以矿长为核心的生产建设和安全管理体制及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安全发展的经营机制,并达到“十要求”。煤矿企业要落实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做到带班在一线,指挥在一线,隐患处理在一线。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将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相结合,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科室、每个区队、每个班组、每个人头。

二、突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在全力防治煤矿五大自然灾害的基础上,突出治理瓦斯和防治水两个重点,贯彻落实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煤矿防治水工作“十条规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强化煤矿安全规范执法 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落实煤矿安全县级监管

煤矿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领导干部包片、五人小组包矿责任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煤矿整改完成后,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强化建设矿井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主体企业要加强对建设矿井的监督检查,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建设矿井开工后,立即安装人员定位系统,揭露煤层后立即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应立即安装产量监控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六、强化联合执法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七、强化责任追究

对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安全监管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九、落实安全监管指令 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整改结束后,申请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

对于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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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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