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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发布时间:2020-03-02 07:15: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交通大学中国法律文化概论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最近两节法律文化课我们观看了电影《被告山杠爷》。故事主要讲述的是上

世纪90年代之初四川偏僻小村堆堆坪的故事,故事主人翁是堆堆坪的村支书山

杠爷,他是一个强势的人物,在堆堆坪具有极高的权威,在他的治下,原来的赤

贫村换上了劳动模范村的新衣,然而他的“治村有方”却因方法过于专制而触犯

法律,最终因自己孙子的一封信而成为了被告,将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部影片给了我很大的触动,由此也引发了许多的思考。为什么一个一心为

民,兢兢业业,将村子治理的多年无刑事犯罪的村支书自己却触犯了法律?山杠

爷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到底是对是错?如果我处在山杠爷的地位(村支书),生

活在类似的村庄(偏僻、落后),面对这些事情,我该怎么办?„„

总的来说,我对山杠爷的做法是持反对态度的,无论你处在一个什么样的环

境,身居什么样的职位,都要在基本的法律框架内履行自己的职责,行驶自己的

权力。封建专制统治是中国法律文化的一大糟粕,是决不能用来解决当今社会的

问题的。

山杠爷所生活和治理的村庄,这是一个上世纪90年代在四川偏僻山区的小

村庄,贫穷,落后,村里人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人们的生产方式主要还是以农

业劳动为主。这个特点与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这就让我联想

到了老师之前讲过的有关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知识。中国古代专制皇权的高度发

达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需要其保护。所以也就不

难解释,在与此情况相似的堆堆坪,山杠爷的带有浓厚专制色彩的治理方式的存

在似乎也就有了其基础。但是存在并不一定就合理,小农经济所孕育出的封建专

制皇权历来就是中国法律文化被人们所诟病的地方,是中国法律文化中必须根除

的糟粕,而这种糟粕在当今社会更是不能如此赤裸裸地存在的。不得不承认,在

这种带有浓厚专制色彩的治理模式下,堆堆坪被管理的井井有条,但是,用电影

中女检察官的一句话说,这种表面上的和谐是在损害一大批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

建立的,这种和谐是不合理的。倘若要追求和谐,监狱绝对称得上是模板,但是,

那是在完全剥夺犯人们基本人权的条件下才有的和谐,这种和谐能要的吗?

山杠爷经常说“堆堆坪放大了就好比国家,国家缩小了就好比堆堆坪。一个

村跟一个国家,说到底是一码事。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如果把一个村看成一个

1 /

3国家,村规就是国法。把国家看成一个村,国法就是村规”,“国法和村规是一

回事,都是用来整治不服管教的刁汉泼妇的”,“吐痰罚款的款款搬到堆堆坪,只

怕要笑死人了”。看似有几分道理的话里透露出了他对于法律的认识是较为肤浅

的。确实,现有法律条文中有很多在堆堆坪这样的地方实施起来是有困难的,但

是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用专制统治来代替它们,基本的法律底线是要恪守的,基

本的人权是要维护的,不能因为对象是刁汉泼妇就不尊重他们而随意践踏其人权。

法律的普适性和公正性是其存在的必需属性。

那么,如果是我处在山杠爷的地位,生活在类似的村庄,面对这些事情——

儿媳殴打婆婆,村民不愿回村种地,懒汉殴打老婆,村民不按时交公粮,党员公

然要求退党,我该怎么办?我想我是不会采取与山杠爷一样的做法的。儿媳殴打

婆婆,懒汉殴打老婆,这些做法确实很恶劣,本身就违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

会先去找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劝其改正,如果他们不知悔改,我会替被打者拿

起法律的武器,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面对村民不愿回村种地的情

况,我会先询问这些人自己的意愿,如果他们确实不想回来,我也不会强求,毕

竟种地收粮不是农民唯一生存手段,我们应该鼓励大家通过多样的方式走上致富

路。农业也不是农村唯一的出路,在维持基本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其他

致富手段,解放更多的劳动力。如果村民不按时交公粮,我会进行说服教育,令

其限期内交齐,如果他们拒不执行,我还是会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对他们进行严

惩,同样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党员公然要求退党是党性觉悟缺失的表

现,确实需要严肃处理,但是我不会当众扇其耳光,但我会坚决开除其党籍,视

其今后表现再做处理。总之,虽然农村的一些事情确实比较复杂,处理起来有一

定的难度,但是无论怎样,都要在法律框架内需找解决的方式,绝不能用专制统

治来解决矛盾,我相信,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将农村治理的一样井井有条。

从《被告山杠爷》剧中各方面的矛盾体现看,中国的情理与法律文化进行了

一次又一次的冲撞。法与情、理之间,确实有一种令中国人剪不断、理还乱的特

殊东西在。流传于今的成语或熟语,诸如表示行为属性时所用的“合理合法”、

“合情合理合法”,标示着情理与法的可能的一致性;甚至标明情理与法律在实

践中不一致的熟语,如“合理的不合法”、“合法的不合理”,也在昭示着情理与

法的错位与背离情形的普遍性。情理与法有着特殊的联系,而中国人似乎也有一

种理解法律必得牵扯上情理的特殊情愫。从剧中,我们也深刻的感受到了中国法

律文化根深蒂固的专制性,而且在情理的掩饰下,这种专制性似乎又有了其合理

性,这是最令人担忧的。但是,糟粕终究是糟粕,是我们在法律文化改革当中所

必须剔除的,但这条道路是艰难而漫长的,需要我们坚定不移的走下去。

从《被告山杠爷》剧中,看到了乡村法律文化中的情理,以及其顽固的封建

专制残余,我们有太多太多需要思考的地方,值得我们去质疑,去批判,去改变。

“要盖座新学堂,要盖座新学堂„„”听着杠爷的自言自语,让人忍不住心酸。

是啊,要盖座新学堂,要让每个孩子都学习知识,只有先懂法,才能更好的去守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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