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中国法律文化概论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最近两节法律文化课我们观看了电影《被告山杠爷》。故事主要讲述的是上
世纪90年代之初四川偏僻小村堆堆坪的故事,故事主人翁是堆堆坪的村支书山
杠爷,他是一个强势的人物,在堆堆坪具有极高的权威,在他的治下,原来的赤
贫村换上了劳动模范村的新衣,然而他的“治村有方”却因方法过于专制而触犯
法律,最终因自己孙子的一封信而成为了被告,将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部影片给了我很大的触动,由此也引发了许多的思考。为什么一个一心为
民,兢兢业业,将村子治理的多年无刑事犯罪的村支书自己却触犯了法律?山杠
爷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到底是对是错?如果我处在山杠爷的地位(村支书),生
活在类似的村庄(偏僻、落后),面对这些事情,我该怎么办?„„
总的来说,我对山杠爷的做法是持反对态度的,无论你处在一个什么样的环
境,身居什么样的职位,都要在基本的法律框架内履行自己的职责,行驶自己的
权力。封建专制统治是中国法律文化的一大糟粕,是决不能用来解决当今社会的
问题的。
山杠爷所生活和治理的村庄,这是一个上世纪90年代在四川偏僻山区的小
村庄,贫穷,落后,村里人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人们的生产方式主要还是以农
业劳动为主。这个特点与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这就让我联想
到了老师之前讲过的有关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知识。中国古代专制皇权的高度发
达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需要其保护。所以也就不
难解释,在与此情况相似的堆堆坪,山杠爷的带有浓厚专制色彩的治理方式的存
在似乎也就有了其基础。但是存在并不一定就合理,小农经济所孕育出的封建专
制皇权历来就是中国法律文化被人们所诟病的地方,是中国法律文化中必须根除
的糟粕,而这种糟粕在当今社会更是不能如此赤裸裸地存在的。不得不承认,在
这种带有浓厚专制色彩的治理模式下,堆堆坪被管理的井井有条,但是,用电影
中女检察官的一句话说,这种表面上的和谐是在损害一大批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
建立的,这种和谐是不合理的。倘若要追求和谐,监狱绝对称得上是模板,但是,
那是在完全剥夺犯人们基本人权的条件下才有的和谐,这种和谐能要的吗?
山杠爷经常说“堆堆坪放大了就好比国家,国家缩小了就好比堆堆坪。一个
村跟一个国家,说到底是一码事。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如果把一个村看成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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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村规就是国法。把国家看成一个村,国法就是村规”,“国法和村规是一
回事,都是用来整治不服管教的刁汉泼妇的”,“吐痰罚款的款款搬到堆堆坪,只
怕要笑死人了”。看似有几分道理的话里透露出了他对于法律的认识是较为肤浅
的。确实,现有法律条文中有很多在堆堆坪这样的地方实施起来是有困难的,但
是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用专制统治来代替它们,基本的法律底线是要恪守的,基
本的人权是要维护的,不能因为对象是刁汉泼妇就不尊重他们而随意践踏其人权。
法律的普适性和公正性是其存在的必需属性。
那么,如果是我处在山杠爷的地位,生活在类似的村庄,面对这些事情——
儿媳殴打婆婆,村民不愿回村种地,懒汉殴打老婆,村民不按时交公粮,党员公
然要求退党,我该怎么办?我想我是不会采取与山杠爷一样的做法的。儿媳殴打
婆婆,懒汉殴打老婆,这些做法确实很恶劣,本身就违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
会先去找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劝其改正,如果他们不知悔改,我会替被打者拿
起法律的武器,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面对村民不愿回村种地的情
况,我会先询问这些人自己的意愿,如果他们确实不想回来,我也不会强求,毕
竟种地收粮不是农民唯一生存手段,我们应该鼓励大家通过多样的方式走上致富
路。农业也不是农村唯一的出路,在维持基本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其他
致富手段,解放更多的劳动力。如果村民不按时交公粮,我会进行说服教育,令
其限期内交齐,如果他们拒不执行,我还是会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对他们进行严
惩,同样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党员公然要求退党是党性觉悟缺失的表
现,确实需要严肃处理,但是我不会当众扇其耳光,但我会坚决开除其党籍,视
其今后表现再做处理。总之,虽然农村的一些事情确实比较复杂,处理起来有一
定的难度,但是无论怎样,都要在法律框架内需找解决的方式,绝不能用专制统
治来解决矛盾,我相信,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将农村治理的一样井井有条。
从《被告山杠爷》剧中各方面的矛盾体现看,中国的情理与法律文化进行了
一次又一次的冲撞。法与情、理之间,确实有一种令中国人剪不断、理还乱的特
殊东西在。流传于今的成语或熟语,诸如表示行为属性时所用的“合理合法”、
“合情合理合法”,标示着情理与法的可能的一致性;甚至标明情理与法律在实
践中不一致的熟语,如“合理的不合法”、“合法的不合理”,也在昭示着情理与
法的错位与背离情形的普遍性。情理与法有着特殊的联系,而中国人似乎也有一
种理解法律必得牵扯上情理的特殊情愫。从剧中,我们也深刻的感受到了中国法
律文化根深蒂固的专制性,而且在情理的掩饰下,这种专制性似乎又有了其合理
性,这是最令人担忧的。但是,糟粕终究是糟粕,是我们在法律文化改革当中所
必须剔除的,但这条道路是艰难而漫长的,需要我们坚定不移的走下去。
从《被告山杠爷》剧中,看到了乡村法律文化中的情理,以及其顽固的封建
专制残余,我们有太多太多需要思考的地方,值得我们去质疑,去批判,去改变。
“要盖座新学堂,要盖座新学堂„„”听着杠爷的自言自语,让人忍不住心酸。
是啊,要盖座新学堂,要让每个孩子都学习知识,只有先懂法,才能更好的去守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