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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完善劳动力市场的政策及其评价

发布时间:2020-03-02 21:48: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发展完善劳动力市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用工需要有一个劳动力市场来为其提供劳动力资源,劳动者自主就业需要有一个劳动力市场来为其就业提供实现途径。因此,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完善,是劳动力生产要素实现市场配置的根本保证。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这一理论的突破对实践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劳动力市场建设得以迅速发展。

1.新就业方针的提出: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1997年,中国提出新时期的就业方针,即“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就业,是指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各种渠道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是通过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以市场机制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调节的手段,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政府促进就业是指政府促进宏观经济与就业的协调发展,通过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制定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和发展就业服务体系,采取必要措施,帮助青年实现就业。这一就业方针的实质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努力开发就业岗位,使绝大多数劳动者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

2.实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国企改革和发展若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要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扩大就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经济调空的一项重要内容。发育和规范劳务中介组织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培训,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目的是要发挥市场机制在社会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3.推行劳动力市场的“三化”建设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政府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1999年以来,劳动保障部指导全国主要大中城市开展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三化”建设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地基本建成综合性就业服务场所,向社会提供融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推荐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多项内容为一体的“一条龙”式就业服务,并向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2004年,教育部启动“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制度建设计划”,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相应的信息服务体系,同时要求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在场地、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专职就业指导教师与应届毕业生的师生比近期要保证不低于1:500,就业工作经费不低于学校当年全部学费的1%。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再就业服务的运行机制,实现就业服务体系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尽可能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的要求,2004年6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在全国部署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简称“新三化”)工作,要求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城乡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热情周到、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完善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二、减少劳动力供给

中国的失业大多是一种不同于西方大国的非典型失业(西方大国的失业为周期性失业,如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美、英、法等国也有近千万人的失业,这主要是由需求不足引起的,其治理办法主要就是凯恩斯主义的扩大需求)。其中包括人口结构推动型失业、体制转轨型失业和社会结构调整型失业(杨宜勇:《中国缓减非典型失业全攻略》,《中国就业论坛全球对话与共识》2004年,第213页)。目前,每年有新增劳动力1200万人,有800多万需要就业,要解决这部分人口结构推动型失业,必须减少劳动力供给。

1.人口控制政策

人口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同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不仅如此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也是缓减就业压力的关键。因此,实行计划生育,进行人口控制的法律、法规、政策都相继出台。中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现行的计划生育法规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方法》等,中国的人口政策可以概括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改善人口结构”。中国现行的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过批准,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二孩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二孩;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孩;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提倡计划生育。

2.降低劳动力参与率

国家通过延长青年的教育时间、大学实行扩招,同时,通过执行灵活优惠的妇女就业政策,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劳动参与率。1999年,教育部实行本专科生

的扩招,2000年研究生实行扩招政策;2004年,教育部出台措施,扩大成人教育专科起点本科的招生规模,鼓励和支持未就业的专科(高职)毕业生参加成人专升本的学习,进一步缓解专科(高职)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三、对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评价

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却很快,主要由市场来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框架已基本建立。但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中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建设仍然处于发育过程当中,还远未到完善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劳动力的流动与合理配置。

1.劳动力市场主体还没有真正形成

目前,中国企业作为劳动力市场需求主体,劳动者作为供给主体的地位已基本确立,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就业的双向选择机制已初步形成。但是,这种劳动力市场供求发展的市场主体的发展是不完全的,在劳动力供给主体方面,尽管通过劳动就业已经成为劳动者就业的主导方式,农村劳动力、城镇非公有经济劳动者、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就业行为已基本进入市场,并受市场规律支配,但是国有企业和机关失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受市场机制影响较弱。在劳动力市场需求主体方面,非国有企业的市场需求主体地位基本形成,但在国有经济单位,企业的主体地位尚未完全形成。

2.劳动力信息发布不畅,信息利用率低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虽然实现了信息网络连接、资源共享、但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尚未实现信息网络的连接。市场上每天滚动的上千条空岗信息,难以及时传递供求职者选择,40%的空岗信息因无人应聘而过期失效。

3.就业服务功能不足

就业服务功能是指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各种完善的就业服务。中国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指导服务还相对薄弱,职业指导人员配备不到位。中国现有职业介绍工作人员中,经过培训取得职业指导人员等级证书的屈指可数,所占比例很低,极不适应当前职业介绍工作的形势要求。

注:该文摘编自徐章辉主编、毕先萍副主编的《青年失业现状与再就业政策评估研究》,由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

来源:中国青少年研究网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调研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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